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工作的指导,现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基本条件和原则(一)基本条件。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不直接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由董事会根据国资委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原则和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基本形成,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2.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经国资委确认,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暂由国资委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0•【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董事会试点企业:为规范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实现对董事会试点企业履行股东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规范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实现对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履行股东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制度(一)股东(大)会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试点企业董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
(二)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多元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
(三)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公司的,专题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秘书参加,监事会主席和其确定的监事会成员列席。
召开专题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份有限公司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
各股东出席专题会议的人数自定,但所需交通、住宿、饮食费用自理。
(四)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题会议由国资委召集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董事会,会议由国资委领导同志主持,参加人员包括:试点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和其确定的监事会成员,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可邀请国资委以外有关专家等列席会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文号】国资发分配[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09]5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指导,我们制订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四月一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为推进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工作,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条件和原则(一)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不再直接决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的原则和规定自主决定:1.董事会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2.董事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3.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由国资委管理。
(二)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职,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0•【文号】国资发群工[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2009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坚持权利和义务、责任相统一,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和选聘、激励、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的作用。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国资委的授权行使有关出资人职权。
董事会、董事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国资委的职责第八条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第九条审核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对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未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董事会实施改组,对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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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企导人员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
第五条评价董事会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评价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采取董事会评价、党委班子成员(党组成员)评价、经理层成员评价、董事会秘书评价、部分职工代表评价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评价要点》(附表1),董事、党委班子成员(党
,
(五)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时予以反馈。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会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
第八条董事会评价意见包
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
第九条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奖励;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
4),
导人员管理机构。
(二)听取国资委纪委、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形成董事年度评价意见。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会同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
(三)董事年度评价意见经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向董事本人反馈。
其中,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董事长的评价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领导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管理机构和国资委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予以反馈;其他董事的评价意见,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后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董事评价意见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董事,给予肯
定和鼓励;对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评价职工董事,由公司制订评价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附件2
董事评价要点
附件3
董事会评价意见表
公司名称:
注:1.“公司名称”应填写公司的全称;
2.选择“评价人类别”和“综合评价结果”时,请评价人根据本人所任职务和具体评价结果分别在对应的方框内划“√”;
3.具体评价意见可在本“评价表”后另附纸说明,国资委有关厅局主要根据本厅局职责填写具体的评价意见。
评价部门签章:
年月日
2.;
3.
4.
评价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