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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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交…2008‟208号晋江市交通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晋江公路分局、晋江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将《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upload/2008_09/08092811474922.doc /show.aspx?id=18121&cid=204主题词:建设公路质量责任通知抄送: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交通局2008年10月14日印发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2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200 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并留存审核单位一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 (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一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关于转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安交办[2012]139号)(1)

关于转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安交办[2012]139号)(1)

关于转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各道路运输企业: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12‟4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渝安办〔2012〕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实施意见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保监局、市运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参加,成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会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安办”)内,负责挂牌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

二、挂牌整治对象全市道路交通客运企业。

三、“三追两检一挂牌”范围(一)“三追”范围1.凡客运企业1月内连续发生2起1次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2.客运车辆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3.客运车辆发生影响恶劣和未遂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凡满足以上3项任何1项的,一律依法追究驾驶人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对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问责处理;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给予罚款,对驾驶人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

(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举报投诉调查和施工安全应急等方面的作用,经推荐、审核、筛选、公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已建立(名单见附件),经部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可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选请专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安全应急等工作。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2.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应急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渝人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通知(渝人发〔2008〕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交通局(委),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市交委委属单位,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市人事局和市交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7〕124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编制与发布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8〕14号)要求,现将《2008年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交委教育培训处联系。

联系电话:89183098。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2008年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为推动我市交通运输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编制与发布办法》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指导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使其不断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迅速,工程建设涉及的内容较多,极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引发安全事故,不能保证交通工程应用效果。

为提高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有效控制各环节的施工质量,为工程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确保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实现施工安全,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问题;优化策略1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内涵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1)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指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和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

包括对施工材料、工艺流程、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

(2)安全监督:安全监督是指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进度监督:进度监督是指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理的进度进行施工。

包括对施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和调整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能够按时完成。

(4)成本监督:成本监督是指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成本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投资合理、经济有效。

包括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施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等方面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的成本控制和管理。

综上所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涉及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等多个方面,通过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达到预期目标,并实现合理的进度和成本控制。

2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意义(1)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交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安全与质量问题的发生,但通过质量安全监督,能减少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频次,即使发生了质量问题也能得到及时解决,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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