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是什么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是什么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是什么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是什么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公开招标可包括个人)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

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

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

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

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

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占地约3730平方米。城市连接道

路长度约1733米,宽24米(含人行道约6米)包含路基、边坡、挡

土墙、排水、照明等。本项目工程部分估算造价约720万元。

2.技术标准:城市次干道I级

3.设计周期:设计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审查

合格;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9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概算编制

并审查合格。

4.招标范围: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设计评审工作、概算编制、施工全过程中的配合服务

工作等。

1、公开招标的优点

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公开招标的缺点

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另外还有

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于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

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最好也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3、意义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用政府采购法来解释,区别就是适用范围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内容很多在这

里只能简单讲讲: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

供谈判文件。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

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

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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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注意事项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拙见与政府采购界同仁商榷。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

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区别

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区别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下同)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询价。询价是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或选择性招标(Selective Tendering)、空间招标、限制性招标,邀请招标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采购信息,根据招标内容确定一批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并将招标公告直接送往这批供应商,而其他供应商无从知道招标信息的一种招标方式。因此,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具有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等特征,同时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优点。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经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

竞争性谈判招标解释及流程

竞争性谈判 百科名片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具体谈判流程 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具体谈判流程 注意事项 “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读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议标的区别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询价、议标的区别 参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使用条件: 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页脚内容1

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 询价:采购表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招投标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议标的程序 1、招标委员会确定议标日程 2、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议标,参加议标人员为双方的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所涉及的问题如标书中的商务、技术、法律和其他方面问题。 3、议标的结论要用完善、准确的措词以书面形式记载,以便纳入合同文件中。双方应各由一名高 页脚内容2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不能算是招标的方式,只是一种采购的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即需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报名。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即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是接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的法人或者组织。 无论是公开还是邀请的方式,投标人都必须有三家以上才可以开标,否则废标,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有些必须招标的项目,因为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项目有特殊要求,或者招标两次都废标的项目,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使用条件: 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

竞争性谈判招标解释及流程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竞争性谈判 百科名片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具体谈判流程 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 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具体谈判流程 注意事项 “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读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

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谈判小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这些专家通常都是某一行业协会的成员或是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业人士。邀请这样的专家作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更好地把握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性能标准以及价格,并最终以理想的条件与某一供应商成交。为了真正发挥专家的作用,并使他们的意见能够充分的得以体现,其人数必须达到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绝对多数,即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最后,谈判小组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这一规定便于谈判小组在作出有关决议时能够以多数形成表决结果。

2021年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下面整理了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相关知识,供你阅读参考。 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需要办理的手续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条、第27条、第28条、第38条等规定,公开招标废标后变采购方式,需向采购办递交 一、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1、采购人出具的变更理由。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废标证明(分包的应写明金额)。 3、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评审记录。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已做招标文件前期论证的提供论证意见)。 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后的评审方式 比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条可以发现,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评审方法如出一辙,没有实质区别,都是要求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既然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在评审方法上基本一致,可以推断它们在适用范围上有本质区别。 在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分别阐述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两种采购方式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概括而言,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是复杂特殊的项目,而询价则完全相反,适用的是规格标准统一的项目。然而,正是这样的规定给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问题低价成交不尽符合实际 原因在于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和适用范围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低价成交原则本身没有错,某种意义上它起着节约财政资金的积极意义。错就错在它与其适用范围的结合。既然是低价成交原则,逻辑上讲,就应是“说一是一”的东西。正如询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的成品设备采购。 然而竞争性谈判适用的却是复杂的,甚至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许多地区都会遇到一些复杂项目,特别是在IT领域,某种意义上它的复杂程度远超建筑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后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各家供应商的方案不尽相同,技术指标和数量等等都不一致,但都承诺能达到采购方的要求。有些地区遇到此类情况,采用一种所谓的只要达到采购方最低要求就按“最低成交”原则执行的评审方式。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它至少有两个错误第一是与法律抵触。《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是除“符合采购需求”外,还必须“质量和服务相等”,有些方案连其中涉及的清单数量都不一致,何谈“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显然对于那些方案更优报价较高的供应商极不公平。第二是对采购方不负责任。一味强调只要达到最低要求就“低价成交”,只会让供应商采取对采购方不负责任的态度,为报低价不择手段,以达到采购方要求的最低标准为出发点制作方案。 而事实上,那些复杂的项目很难去衡量它所谓的最低标准在哪里。

竞争性谈判几个要点与难点

竞争性谈判几个要点与难点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拙见与政府采购界同仁商榷。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

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 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 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

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格式

XX市XX初级中学校 教学楼外墙文化浮雕装饰 投标申请书 竞争性谈判 申请人:XX市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2013 年 8 月 21日

目录 投标申请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谈判函................................... 错误!未定义书签。工程量清单报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授权委托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XXX公司介绍 ............................. 错误!未定义书签。企业资质复印件(附后)................... 错误!未定义书签。

谈判函 致:XX市XX初级中学校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XX市XX初级中学校教学楼外墙文化浮雕装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踏勘了现场,愿意以:万元,大写:元整的竞争性谈判总价按上述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2、我方的施工工期为15日历天。 3、若我方中选: (1) 我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内容。 (2) 我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 (3)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前,我方的竞争性谈判申请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我方完全同意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确定的中选方法与中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被邀请人:XX市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13年8月21日

竞争性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申购科室代表、采购科室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可以直接指定谈判专家。 二、编制谈判文件 申购科室向采购科室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采购科室根据相关资料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并载明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关的方法和标准。采购科室将谈判文件送谈判小组审核。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如发现谈判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三、谈判文件备案 采购科室在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谈判文件报物资采购监管办公室备案。 四、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文件备案后,采购科室在医院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

谈判公告,公布谈判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响应供应商携带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物资监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谈判小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如响应供应商中符合资格条件不足3家的,应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或采购需求,提出新的采购方案后重新确定供应商名单。 六、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采购科室收到响应文件后签收保存。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者撤回,并通知采购科室。 七、谈判准备 采购科室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响应供应商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拆封文件。 物资监管办公室验证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身

竞争性谈判招标流程

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注意事项 “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读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 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谈判小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

二、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 1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含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采购项目 签订委托协议 接受委托 自行组织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制定(确认)谈判文件 谈 判 编制并提交 响应文件 向设区的盟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合同履约及验收 确定成交供应商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申请支付资金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 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 成立谈判小组 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通过发布公告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 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 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供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能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几个要点与难点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几个要点与难点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拙见与政府采购界同仁商榷。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以及“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 而解,才能帮助采购人优选成交供应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千万不要受法律条款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干扰,否则,就可能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谈判坚持同一标准一是接

公开招标失败现场转竞谈判

公开招标失败现场转竞谈判,可行吗? 根据74号令,当公开招标只有两家合格投标人,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以避免废标导致的各方成本损耗和对效率的影响。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多是封存招标文件等待财政部门审批,而在这一过程中,很难保证评审专家先前开标时获悉的供应商秘密不被泄露,也拉长了采购周期。那么,如果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也合法,财政部门可否现场直接审批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既确保评标信息不泄露,又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下文就对这个问题做了可行性探讨。 公开招标转竞谈法定程序分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当开标时只有两家,或者评标之后只剩两家合格投标人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但有两个前提:一是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二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对其进行确认。 财政部门现场审批实现性分析 当公开招标项目出现仅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的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环节前,需要事先做好或是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10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二是按照74号令第五条规定,应收集相关材料,比如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等,重点是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竞争性谈判规定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方案模板-某工程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非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日期:二〇一一年月

********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因工程建设需要,拟对********项目进行采购。为保证本项目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采购范围: 1、项目需求清单:*****管理模型研究 2、采购范围:服务供应商需根据国家、行业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公司管理体系,提出多种形成两种及以上*****管理模型,通过论证推荐一种*****管理模型;进一步修编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管理规定》修订稿;制定系统的贯穿于*****公司管理形成过程的各种文档资料分析档案信息化管理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实施档案电子化移交的系统方案及*****公司###系统要关建设的指导意见。 3. 采购需求预算:人民币***万元。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对象 1.采购方式: 本项目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项目。依据《********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方式管理办法》,决定对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本项目要求工期短,采购任务紧急,无法按正常的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 采购对象 由公司工程部通过前期调查负责确定潜在供应商,原则上是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有过合作基础或长期联系的,且业内评价良好的

3家及以上具有相应研究业绩的机构或单位。 经考察遴选,择优推荐三家单位:………………………………。 三、采购工作内容 (一)组织形式 采购人:********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需求部门:********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 交易平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单位 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局 (二)谈判工作组人员组成 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 (三)主要程序 1.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公司工程部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含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函),谈判文件是供谈判方制作报价文件和谈判方案、参加谈判以及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过程中使用的依据性材料。 公司工程部组织公司物资部、法律部、监察局进行谈判文件讨论和审查,完成定稿。 2.成立谈判工作组 本次竞争性采购谈判工作组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在谈判完成前严格保密。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其余2名为经贸、技术方面的谈判专家。

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区别

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的区别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下同)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询价。询价是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空间招

标、限制性招标,邀请招标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采购信息,根据招标内容确定一批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并将招标公告直接送往这批供应商,而其他供应商无从知道招标信息的一种招标方式。因此,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具有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等特征,同时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优点。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经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即是单一来源采购。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中对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已做了明确的定义,并限定了两者的适用范围。两者相同点都是邀请有限的投标人来投标,只是依据18号令,邀请招标,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然后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投标人来投标,然后公开开标,报价只允许一次性报价。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且允许多次报价,关于技术参数等也可以谈。 一、定义上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流程上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 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邀请招标流程 一、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人应在县招投标中心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邀请投标单位名单送分中心和监管部门备案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组织答疑会议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分批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但在上述活

实用-竞争性谈判流程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如下: 1.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立项批复函,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2.提交需求: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采购需求。 货物类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工程类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 3.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4.发布资格预审报名公告: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报名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规定被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一般3-5名)和被邀请的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等。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 5.确定邀请供应商: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到招标公司报名,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多于要求的数量时可根据被邀请供应商的选取办法确定入围的供应商。 6.发出谈判文件:招标公司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为好。特殊复杂项目相应延长7.答疑: 供应商在获得谈判文件后如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 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成立谈判评审小组: 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求50万以上的要求为5人以上单数;50万以下的3人以上单数。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专家库抽签产生。谈判会前1-2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 9.谈判会: 谈判评审小组对递交的应答文件进行审阅,在审阅过程中,对各报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记录。审阅后,对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价格允许二次报价,最多三次。 经过谈判后,谈判评审小组出具谈判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成父供应商。 10.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谈判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谈判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谈判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11.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招标公司将成交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12.发布成交通知书: 如公示期无质疑,招标公司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对其他供应商发谈判结果通知书。 13.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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