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1)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比较:1、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其目的在于削弱并防止法律上的自由裁量;原则,相对模糊,只为行为设定概括性的要求,在适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某一类的行为;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3、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地应用于个案,原则可以存在于同一法律中,应用于同一案件;4、作用,规则形成法律中“坚硬”的部分,原则通过引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制度有弹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安定、适用性。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特点:1、是一个意识形态;2、是一个思想范畴;3、具有属国性。
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的笔记哈。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咱得先搞清楚啥是法理学呀。
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就像是法学领域的“导航仪”,帮咱指引方向,理解法律这玩意儿的本质、特征、作用啥的。
就比如说,法律为啥会存在呀,它对咱的生活有啥影响呀,这些问题法理学都能给咱答案。
张文显教授的第四版教材里,对法理学的概念讲解得那叫一个透彻。
它告诉咱,法理学不只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去思考法律背后的那些道理。
比如说,为啥有些行为是违法的,有些又是合法的,这背后都有一套逻辑在呢。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可有点深奥哈。
按照教材里讲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啥意思呢?就是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制定出来的,用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和统治秩序。
比如说在封建社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就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再说说法的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这就好比给咱的行为画了个圈,告诉咱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就像交通规则一样,规定咱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一种规范。
还有普遍性,就是说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管你是大官还是小老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那可多了去了。
一方面,它有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就是告诉咱该怎么做,就像指南针一样。
比如说,法律规定了咱要依法纳税,那咱就知道自己有这个义务。
评价作用呢,就是可以用法律来评判别人的行为是对是错。
比如有人偷东西,咱就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还有社会作用。
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让咱的生活有个稳定的环境。
要是没有法律,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想干啥就干啥,那还得了。
还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咱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劳动法就保障了咱打工族的权益,让老板不能随便欺负咱。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来源呗。
在咱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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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由
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联系的紧密型及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法的要素的分类(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四)法律人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意义)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1.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法理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张文显版)笔记整理

法理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张文显版)笔记整理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1、立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将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2、司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法的渊源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1、其与法的效力直接联系-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这是立法或司法的必然要求-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只有两种情况:(1)被废除或被修改(2)业已失效而成为法律历史文献-产生法的效力的因素:(1)传统的影响(2)心理因素的促成(3)习惯势力的约束等-最关键的因素:国家的强制力。
(没有国家的强制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是很难使用和执行的)-最根本的因素:对法律的信仰(人们自觉遵守是法的适用和执行的最佳选择,但这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是很难做到的。
对法的信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包括法律之上、法律至威、法律至圣和法律至信等理念的形成,也包括法律素质、法律思维的培养)(就当今的中国而言,引导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党和政府必须抓紧抓好的一件大事)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名称因各国国情和文件等级的不同或效力范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称之为“法”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称”法规“(条例、规定)(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国家,对法律文本的一般均叫“法“,不成文的一般称为”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
-总之,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形式是统一的,凡是有法律文本的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这是法的渊源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1、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利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改过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完整版)张⽂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节法学⼀、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才是知识复合⼈才三、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P8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2. 权⼒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四)法律⼈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化素质,⾝体⼼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法律表达能⼒,探知法律事实的能⼒第⼆节法理学⼀、法理学的含义(⼀)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法理学,从中西⽅法理学的联系和⽐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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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简答题1.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4.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答: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共同论题。
5.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答: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当是公民素质教育。
公民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培养。
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其中以下十个要素更为重要: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和理性精神、人本观念以及全球意识。
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本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论述题1.论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答: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因为: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认清法的本质,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要为按照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法学就需要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
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程度依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
这就使法与经济的关系成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重要课题。
在这方面,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经济学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对法学是极为有用和有益的。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由于上述原因,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2.如何理解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答: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
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本书作者将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
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理念和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理念和模式。
素质教育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
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举措。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主要是基于下面两个因素:第一,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
学习型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
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日益改变。
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
既然如此,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尤其是学会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就应当成为大学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
我们要树立和强化终身教育的观念,并用这种观念指导我们的教学活动。
第二,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的明确定位。
正如法律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
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归结为严格意义的、定向型的职业教育。
但是,法学教育又确实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规格,属于专业教育。
在法学这种特殊的、宽泛的专业教育中,素质教育具有基础与核心的地位,并贯穿法学专业教育的始终。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人文教育、科学教育、法律知识传授、就业和生活能力教育等。
但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理论教育。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名词解释1.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 法律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3.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