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考研张文显《法理学》内部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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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九章 法律行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法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法律行为释义1.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1)动机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①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②认识错误,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

可分为:a.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b.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1)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①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②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2)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1.1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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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的基 本特点 (一)反封建 (二)反极‚左‛ (三)反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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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 (一)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三)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四)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 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p335
论语颜渊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宗教的概念二宗教与法的关系三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高等教育出版社汉谟拉比法典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律文化的概念二法律文化的构成与作用一法律文化的构成二法律文化的作用三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一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二努力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十多年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是法官的着装从警服西服式制服变成法官袍手里多了法槌意图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威严的法官职业形象建构与国际司法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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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2)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 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 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 刑。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 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但法外亦有人情在,有 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 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 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结合材料谈谈我国应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 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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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佘祥林冤案 1994年1月20日,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 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女尸 被认定为张在玉。1998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诉之后二审 法院维持了原判。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 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已在狱中度过了 11 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无罪。之后,佘祥林拿到 了近26万元的国家赔偿。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共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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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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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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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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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构成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 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 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的谴责和评价,
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
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迫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在这
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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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 (四)主观过错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根本目的是消除或减少滥用权 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得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 益和兴区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实情况是,好多见死不救的公职人员往往承受
的是道德风险,舆论风头一过,职级、待遇丝毫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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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与 法律责任的实现
法律责任是一个社会评价的过程,通过法律责任的 实现,进行功利补救和道义谴责,以弥补社会损 害,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立法目的,体现 法律权威,进行社会控制,保持社会平衡,回复 社会常态,维护社会公正。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6.1 复习笔记一、立法的概念1.立法释义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包括:①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②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③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④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⑤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①制定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②认可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③修改、补充和废止法,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1)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构成要素包括: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当今世界立法体制①单一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②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称为复合立法体制。

③制衡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2)终止生效
1.明示终止
2.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二)来源:
(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行为的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

最新-考研法理学讲义张文显第三版 精品

考研法理学讲义张文显第三版篇一: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总结_讲义整理超全豪华版(附赠各大学考研群)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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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分类方法的多样性:可以根据责任主体、 责任内容、责任的承担程度、责任的实 现形式、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 的关系进行分类。
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根据责任的类型, 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 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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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小学举办春季运 动会,观看铅球比赛的 三年级学生俞某擅自进 入铅球落地区域,在场 教师无人劝止。结果被 正在比赛的同学李某投 掷出的铅球砸中头部, 造成重伤。
1、分内应做的事情 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编号及其成果负有积极
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 3、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或没有履行助长
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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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 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 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 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分析:校方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原因何在?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 学校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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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 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 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进入运 动区时,在场老师未劝止,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 原告受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过错责任。李某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 能力人,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 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可酌情由被告小 学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费。

张文显-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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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二编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A、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原理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一般作用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2、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5、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偏重法的社会作用的原因:○1社会作用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2以往法学研究深受哲学一般原理的支配,习惯于用历史唯物主义思维代替法学思维,因而未能深入研究法自身的特殊性。

6、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三、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含义尚未达成共识。

法的效力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1.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2、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第二节法的分类法的分类: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认和适用的一种分类。

(一)依制定法律主体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制定程序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区别:1、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即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和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因此,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2、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

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三、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

(一)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③到达期限生效○4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2)终止生效①明示终止②默示终止(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

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二)法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通常有4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3、中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可采用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进行备案与审查方式解决。

在法治国家,还有法律系统化的方法,如法规清理、法律编纂等。

它可以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问题,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法学类专业考研真题答题黄金攻略名师点评:认为只要专业课重点背会了,就能拿高分,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误区。

而学会答题方法才是专业课取得高分的关键。

(一)填空题答题方法【考研名师答题方法点拨】填空题是一种客观性试题,有标准答案,是非分明,不容考生自由发挥。

它所考查的主要是法学常识和法律条文,其内容是极为重要的、要求考生必须记忆的知识点。

做填空题的技巧应该说只有一个:记忆,准确的记忆。

它要求考生准确记忆法学常识和法律条文,而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填空题所考查的常常就是容易混淆的内容。

【法学类填空题答题示范】例题: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有1年、2年、4年、20年等几种,这一试题要求考生准确记忆《民法通则》第136条的内容,即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法学类填空题答题注意事项】:填空题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准确,因此,考生在复习教材、记忆法规时一定要仔细,确保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填空题,并且对做所有的题目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要学好法学,准确记忆是一切基础的基础。

(二)选择题答题方法【法学类考研名师答题方法点拨】选择题也是一种客观性试题,具有标准答案。

选择题可分为单项选择、不定项选择和多项选择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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