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及难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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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竞业限制有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期限和经济补偿支付时间和支 付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缩短为2年 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 高管人员、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
(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高到重要地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依法: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保险、劳动纪律、定额)和重大事项决定应通过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有告之义务 告之:通过培训、公示、发放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入职声明等 形式 核心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考勤制度、假期制度、奖惩制度、薪 酬与考核制度 规章制度的作用: 是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对法律法规空白点的有效延伸 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案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C公司聘请了一名高管,聘期3 年。该高管声称自己是原国有企 业的退休干部,依据该高管的身份证可以看出,签订聘用合同 时其已经61周岁。三年以后,公司结构调整,决定解除与该高 管的聘用合同。但高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Discuss: 1、该高管与C公司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2、公司应否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 变更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6.单位自己免责,排除劳动者权力导致合同无效; 7.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合同; 8.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9.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自由等强制劳动的或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六)试用期及工资如何约定
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约定: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劳动者非过失解除 条件,限制解除的 无理由的
违反规定解除的,恢复关系或 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解除 企业过失的 劳动者不得 解除 适用提前30天的解除 条件,限制解除
1.给单位造成损失未处理完毕
2.约定服务期未满,且未支付 违约金。
(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案例
员工甲为A企业的业务主管,月薪4000元,由于工 作的需要,2009年3、4月员工甲加班共22个小时, 其中16个小时为延时加班,6小时为双休日加班, A企业共向其支付加班费300元。2009年5月甲 提出离职,并要求企业补发加班工资,企业以员工 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每月加班工资不得超过150 元为由拒绝支付。员工甲一气之下提起仲裁。 Discuss: 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五)经济补偿有新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1、劳动合同正常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如不愿与劳动者 续签,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维持或降低 合同待遇,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2、经济补偿金计算有新规定:不满6个月的赔偿半个 月 工资 3、经济补偿金上限有限制:时间上最高补偿12个月; 金额最高按本地区平均工资的3倍。
(三)未及时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和补签实际只能取其一);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一个月的宽限期: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 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 单位注意保留收集证据,否则就会导致支付 两倍赔偿金。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劳动 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定单位 。 无效合同的认定:首先是看主体是否合法
(二)劳动合同何时签定合适?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 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支付 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 双倍工资的现象,用人单位要有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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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 关于合同解除、终止及补偿 知识拓展 注意事项及讨论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政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 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 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 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 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 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 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 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 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6、用人单位
被宣告破产;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8、法律规 定的其他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
限制终止合同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 期内;3.女职工三期内;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五年;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当前高发劳动争议
1、加班费的追索 2、违纪员工解除和经济补偿 3、不胜任工作员解除与补偿 4、劳动派遣产生连带责任争议 5、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署争议
(十一)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证据种类
1、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 票据等 2、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 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 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 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 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 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后作出的结论。
《劳动合同法》 重点及难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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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 关于合同解除、终止及补偿 知识拓展 注意事项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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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 关于合同解除、终止及补偿 知识拓展 注意事项及讨论
(一)合法的劳动用工主体
第四条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 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过失的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 2、无固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1.因单位原因不能续订劳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合同终止
3、工作项目完成;4、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
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
(七)关于培训费约定的具体化
第十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①对劳 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 ②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③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 其他直接费。 培训费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大于合同期的,合同期应顺延 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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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 关于合同解除、终止及补偿 知识拓展 注意事项及讨论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分类
企业提出 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 劳动者过失而解除 无经济补偿 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协商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企业解除 劳动者非过失而解除
支付经济补偿
单方解除
企业不得 解除
案例
某经营化妆品的商贸企业要招聘导购,录用条件是“相貌端正、 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报名者众多,最后只剩下5人。该企 业决定与这5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将 要结束的时候,公司高层说今年形势不好,让HR只留下2人。 HR经调查发现: (1)有3个人在试用期,一个皮肤过敏,一个总是上班迟到,一 个曾经与顾客吵架。 (2)因为经济危机,企业效益下滑,该企业撤并柜台,原先为3 个销售网点定向招聘的3个人,现在不需要了。 Discuss: 该企业HR选择哪一种方案能够完成公司的任务?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 劳动者过失而解除 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
变更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企业解除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
劳动者非过失而解除
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一致;
4.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实行经济性裁员。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无理由的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2.一般情况提前30天通知单位。
(五)合同试用期有新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即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是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义务 即必须提前三天通知 三是对试用期的工资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四是对试用期的次数做了限制 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包括 08年前的工龄 (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 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破解了用人单位规避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 :实践中当劳动者提出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 、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 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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