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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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云司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法律援助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2号各州、市司法局:为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经2022年第十次厅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2022年9月26日云南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云司规〔2022〕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外,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事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个人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查询、其他核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一)个人诚信承诺。

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实自愿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后果。

(二)信息共享查询。

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利用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形成共享对比数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在线核查。

(三)其他核查。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规定,主动到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云民发〔2022〕231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民发〔2022〕231号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0日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民政系统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

2022年底前,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省、州、县、乡、村同标准办理,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增强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推进更多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推动民政系统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跨省通办”事项的服务质量。

2025年底前,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度提升,高频“跨省通办”事项与全国同步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建成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体系。

二、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一)健全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云政办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针对当前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8部委文件要求和行政区域、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地区和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情况。

我省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

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云政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0日云南省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精神,切实解决全省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一)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除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和出入境口岸等特殊场所外,不得将“健康码”作为老年人通行的唯一凭证,对于既无“健康码”又无纸质健康证明的老年人,现场登记个人信息,填写健康承诺书,无发热等异常症状且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老年人应及时放行。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昆明海关、省通信管理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3月底前完成)(二)严格规范“健康码”全省互通互认,将疫情防控有关信息整合到“健康码”,简化操作以适合老年人使用,优化代办代查等服务。

推动“云南健康码”全国互通互认,便利老年人跨省通行。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三)推进“健康码”与身份证、社保卡、老年卡、市民卡等互相关联,逐步实现“刷卡”或“刷脸”通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5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切实开展好全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规范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要素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推动云南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高度,从推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和维护云南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扎实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止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促进合法交易场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形成“主体合法、监管有效、风险可控、规范运行”的要素交易市场发展格局,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和要素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现将《“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2024年2月19日“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为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公证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1.缩短办证期限。

全面梳理公证事项办结期限情况,综合人员力量、软硬件设施、办证需求等实际情况,分类压缩公证办理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5个工作日或者10个工作日以内。

鼓励公证机构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

全面实行办理期限告知制度,明确高频公证事项办结期限,以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办结期限进行公示。

2.进一步精减证明材料。

巩固精减证明材料清单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明确“清单之外无证明”,有效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

需要在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取消和调整范围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两类。

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此次清理取消和调整的范围。

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确保不重项、不漏项,我省各部门行使的所有审批项目均要纳入清理的范围。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应取消的一律取消,应调整的必须调整,具体要求是: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予以设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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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7]5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5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办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减证便民”有关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
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决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证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以及能够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也一律取消。

凡法律法规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作出特别规定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无关的证明材料。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为当事人增设义务,不得以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便民利民原则。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本着让群众、企业“少跑路、少花钱、少费时”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不得随意“责任倒置”,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不得通过索要证明等方式推卸本应履行的查实责任。

不得通过开具证明材料变相收费。

不得要求当事人就身份、学历、收入、工作经历等信息提供循环、反复证明材料。

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无法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

对客观上无法通过开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要通过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方便群众,加强监管。

3.公平互信原则。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约束机制,倡导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加大对失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因过多过滥的证明材料降低社会信用度和政府公信力。

不得随意将部分个案处理结果扩大为普遍适用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需要时,要求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开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隐私或其未从事某项活动事实等方面的证明。

4.公序良俗原则。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证明材料。

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通过常识推断的,不得再以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

(三)主要目标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精简、取消、替代、转化等方式,对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规范,促进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成本持续降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提升,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个人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共同营造良好的办事创业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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