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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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

发展历程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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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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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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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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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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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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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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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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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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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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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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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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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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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实施条例

所得税实施条例所得税是一种个人或机构依法缴纳的一种税种,它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征收所得税,国家制定了《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税率及计算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本文将对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实施的具体规定。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居民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递进税率,根据不同层级的收入来确定应纳税额。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减免税的政策,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按照法定的减免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六条个人应当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第七条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纳税义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境内取得居民个人所得和在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居民个人。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法进行申报,如实提供所得信息,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预缴税款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资料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十一条取得居民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也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在境外工作的个人,应当在离境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信息。

第四章税率计算方法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根据居民个人税表进行计算,税率递进。

第十五条税法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税率和起征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不同类型的所得,根据该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按照该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时,会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及时缴纳。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所得,个人需要在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层次,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表,按照递进方式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独立核算和按项目核算三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确定。

第五章减免和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退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进行减免,如计算中可以减去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进行退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纳税法律规定等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65号【发文日期】1995-04-06【实施时间】1995-04-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201652940(通知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详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就此,记者31日请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作了详细解读。

问:实施条例修改和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税法修订的相关内容,在现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四项条款予以修订,并增加两款内容。

修订后,新的实施条例由原来的47条扩充为49条,分别从补充部分允许免税的项目,相应提高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明确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和有关申报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问: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根据对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修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

这主要是因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同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支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后,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承包人、承租人减除必要扣除费用的标准,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同步调整到1600元。

同时,为保持个人所得税政策连续性,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在保持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标准。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颁布时间:1995-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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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1)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3)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2.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凡是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填开给纳税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表)和汇总交纳代扣的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凭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4.税率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见下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元的不超过475元的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 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至部分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的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如下: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0元的不超过4,750元的 5 0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的部分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0,000元的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注:①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税制,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工、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

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每月收入额可减除:①法定费用800元;②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包括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460元;③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

但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可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3,2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税得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每月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参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3)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固定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三类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固定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税率(5)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额的计算①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税额,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a.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a.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③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工资应纳的税额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a.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不含税所对应的税率×负担比例)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此规定出自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99号文,执行时间为1996年11月8日。

④劳务报酬所得a.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不含税所对应的税率)b.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额-速算扣除数)×(1-20%)]/[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1-20%)]c.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另外,广州市地税局1998年2月25日税地税发[1998]42号通知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具体如下:(一)凡在我市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四)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

(五)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

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

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六)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不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补征税款。

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各个有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按比例分别办理退税"的原则,将本单位应退的税款退给原代扣代缴单位,再由代扣代缴单位将税款退给纳税人。

6.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中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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