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与合伙人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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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合伙经营协议书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合伙经营协议书与公司章程的区别一、引言合伙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公司章程是两种常见的商业文件,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规范组织行为和管理,但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伙经营协议书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区别。

二、定义1. 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协作事项。

它适用于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经营的企业。

协议书可以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投资比例、责任分担、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事项。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制定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组织和运营的基本规则。

它适用于法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即由法人或自然人以经济目的组成的法人实体。

章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权益、董事会结构、股东会议等各项规定。

三、形式1. 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书可以是一份书面文件,也可以是口头协议的总结。

它可以是简短的几页纸,也可以是详细的合同文件。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通常是一份正式的书面文件,需要在公司设立时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备案。

章程的形式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四、内容1. 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伙人信息:列出合伙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2)合伙事项:规定合作期限、业务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等;(3)管理和决策:明确决策机制、管理权责等事项;(4)风险和责任:规定各方的责任和风险分担;(5)合伙退出:约定各种合伙退出方式和相关条件。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公司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2)股东权益:规定股东的权益、股权转让等事项;(3)组织结构: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权力分配等;(4)公司运营:规定公司财务、审计、分红等规则;(5)股东大会:规定召开方式、表决权等。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普华永道合伙人制度

普华永道合伙人制度

普华永道合伙人制度篇一:不同行业间合伙人制比较分析不同行业间合伙人制比较分析合伙人制简介一、合伙人的概念。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

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本质特征。

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确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

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

不同行业间合伙人制比较分析附:高盛非竞争协议及保证协议内容每份非竞争协议包括下列内容:(1)保守秘密。

执行董事中参与公司利润分享的每位有限合伙人,均被要求按照高盛公司在内部信息使用及披露方面的规定去保护与使用这些信息。

(2)非竞争。

执行董事中参与公司利润分享的有限合伙人在其与高盛公司终止聘用关系12个月以内,不得: .. 在任何竞争性企业中取得5%及以上的所有权,投票权或利润分享权。

.. 加入竞争性企业,或与从事与执行董事在高盛公司的活动有关系的任何活动的协会建立联系。

这里的竞争性企业是指从事与高盛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营利企业,或在这样的实体中拥有相当利益的企业。

(3)不得带走现有客户。

执行董事中参与公司利润分享的有限合伙人在其被高盛公司停止聘用18个月以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 动员与执行董事合作的或因其被高盛公司聘用而熟悉的任何客户,与高盛公司的竞争性企业进行业务合作,或减少、限制与高盛公司的业务往来;.. 干扰或破坏高盛公司与任何现有或潜在客户的任何关系;.. 动员高盛公司的任何雇员去申请或接受任何竞争性企业的聘用。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

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GP、LP、LLP、LLLP

GP、LP、LLP、LLLP

GP、LP、LLP、LLLP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美国,合伙分为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GP)、有限合伙(limit ed partnership,LP)、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LLLP)。

一、普通合伙(简称GP)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英文名称为GeneralPart nerships(简称G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1)依协议自愿成立;(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3)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英文名称为Limited Partnerships(简称LP),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1)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隐名合伙类似.三、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英文名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doc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doc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企业之间有什么差异一、肩负责任形式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肩负无量连带责任。

特其他一般合伙:一个合伙人也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也许重要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肩负无量责任也许无量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肩负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肩负无量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肩负责任。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肩负责任。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肩负责任二、合伙人数 ( 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 2 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成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成立。

有限责任企业由 50 人以下的股东出资成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合伙企业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益出资,也能够用劳务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够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企业能够用钱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币财产作价出资。

其他,首次成立时,有限责任企业全体股东倡导人的钱币出资本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有限责任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 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相同的权益。

委托一个也许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酬金及酬金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会是企业的权益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率执行表决权 ; 但是,企业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严格意义上来说,有限合伙是一个来自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国颁布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都对有限合伙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来说,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界定大同小异。

2.1有限责任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比较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它能够实现资本的有机联合和集中,对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企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开始呈现出来了,有限成为少数人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手段。

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法律工具。

有限责任存在的缺陷,致使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实践层面上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形成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从而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美国法传统上认为有限合伙是由立法创设的,”[3]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正是在于保障有限人安全投资,减少风险的同时,还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解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避免企业成员利用有限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从而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2有限合伙能够有效的吸引外来融资从经济学上来说,除了借助行政或者财力达到的垄断企业外,高投资高回报率的企业一般都存在高的亏损风险,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的特征,使得普通合伙方式无法适应其要求。

对于普通合伙来讲,由于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无限债务,在企业实际发展中,这种合伙方式一般会规避高的风险项目,而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同时多个合伙人的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是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的关键,外来的融资在规避风险的动机下也会尽量避开这种形式的投资,因此这些特点都使得合伙企业难以摆脱规模小、资本不足的局限性,以至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潮中显得力不从心。

而公司形式因其所有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也不能给予投资人充分的资金安全有效运作的保障。

有限合伙、公司制与契约型在私募基金中的区别和联系(龚华飞2015-10-28)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三种比较分析目录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 (2)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历史发展 (3)〔一〕公司制的基金组织形式 (3)〔二)外商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国内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公司制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5)〔一〕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5)〔二〕法人资格不同 (5)〔三〕增资与减资 (5)〔四〕所有项目的投资风险1对1 (6)〔五〕有限合伙公司专款专用 (6)〔六〕税收的比较分析 (6)四、契约性基金与公司制基金 (14)〔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不同 (14)〔二〕契约性基金的优点 (16)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之后,有限合伙制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但其治理机制中存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压制了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产生合作“租值消散”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私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基金投资人缺少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但他们却控制着基金的对外投资决策权,本应由基金管理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降低了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合作收益;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压抑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本应由普通合伙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从而降低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合作收益。

这种造成收益降低的情形就是合作“租值消散”。

这种合作租值的消散蔓延到整个行业,就会抑制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就是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相对于公司制来说相对优越的税收条件,详细分析在后文阐述。

有限合伙制以其对普通合伙人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的微观组织形式,在促进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关于有关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

有限合伙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什么差别一、担当责任形式一般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

特别的一般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要过错造成合伙公司债务的,应该担当无穷责任或许无穷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富份额为限担当责任。

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担当责任。

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富,享有法人财富权。

公司以其所有财富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合伙公司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建立,此中有限合伙公司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建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建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合伙公司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余财富使用权益出资,也能够用劳务出资。

可是有限合伙公司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能够用钱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币财富作价出资。

别的,初次建即刻,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倡始人的钱币出资本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公司注册资本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此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履行(公司的组织机构)合伙人对履行合伙事务享有同样的权益。

拜托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的,其余合伙人不再履行合伙事务。

由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

履行事务合伙人能够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立履行事务的酬劳及酬劳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益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率履行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

合伙企业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合伙企业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合伙企业法呢,就是专门来规范合伙企业各种事儿的法律。

合伙企业就是几个小伙伴(合伙人)一起出钱或者出别的东西,一起合伙做买卖,比如开个小饭馆或者一起做个小生意。

这法律就规定了合伙人之间咋合作、利益咋分、风险咋担之类的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法律领域可相当重要。

很多人想要合伙做生意,要是不懂合伙企业法,就容易闹矛盾、吃大亏。

打个比方,如果合伙开公司,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最后连自己的股份(权益)都保不住。

③前置知识:一些基础的商业知识会有帮助,像最基本的成本、利润概念,还有一些合同法的简单知识,因为合伙的时候可能会有各种内部的约定,这其实就类似合同。

④应用价值:假如你和朋友合伙开个网店。

合伙企业法能确保你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谁负责进货、谁负责运营、赚了钱咋分、万一赔了钱咋办,都能按照法律来,避免不必要的猜疑和争吵。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业法律这个大树里面,合伙企业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枝。

它和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有点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联系紧密,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还和税法也有点关联,合伙盈利或者亏损了,在纳税上都要遵循相关规定。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中等吧。

有些概念看似简单,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说实话挺复杂的。

- 关键点:分清合伙的类型、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关键。

④考点分析:- 考试重要性:要是学商业法律相关的课程或者职业考试,那可相当重要,经常会有案例来考你对合伙企业法的理解。

- 考查方式:可能会给个案例,问这里面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对不对,或者某种合伙模式下盈利了怎么分钱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合伙企业: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合伙做买卖成立的组织。

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哦。

比如几个人一起开个装修公司。

- 普通合伙人:简单说就是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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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与合伙人的区别和联系是什
么?

我们知道,现在的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相对应的经济也越来越好,所以带动的公
司的建立就多了,每个公司都有一个法人。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法人它是一个组织,
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公司法人与合伙人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我们知道,现在的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相对应的经济也越来越好,所以带动
的公司的建立就多了,每个公司都有一个法人。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法人它是一个
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公司法人与合伙人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与合伙人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1、性质不同
2、财产责任不同
3、经营方式不同
4、成立条件不同
法人与合伙在民法上均视为民事主体。法人与合伙在很大程度上很相似。从概念上
讲,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
目的性财产。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从这里看,法人
和合伙都需要依据法律成立,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两者都具有独立性:法人具有
独立性的是法人个体;从整体来看合伙,这个团体是独立的团体。
法人和合伙除了都要依法成立外,都需要有财产作为基础。而且有财产才具有法律
人格,凸现了财产的重要性。另外,法人和合伙均需要具有与其他法人和合伙不同的标
志,这就是名称。既然法人和合伙要进行各项活动就必然都需要一个活动的场所,对法
人来说是场所,对合伙来说是营业场所
二、法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
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2]
(一)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
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
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
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
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
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
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
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
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每个公司都会有一个法人代表,而法人和法人代
表是不一样的,法人是个组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而负责人
是能够代表经营的的那位或者是分公司信使职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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