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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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在民法学中,继承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个人财产在身后的分配和传承。

对于学习法律的同学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来说,掌握继承的相关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咱们就来好好复习一下民法学中的继承知识点。

一、继承的概念和分类继承,简单来说,就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根据继承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就是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来进行继承。

比如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子女、父母就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

二、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三、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这包括了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但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1、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等。

2、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比如采矿权、捕捞权等。

3、自留山、自留地等。

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如前所述,遗嘱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中的财产继承

民法典中的财产继承

民法典中的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合法地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在中国,财产继承的规定和程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文件来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对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定,包括继承的对象、继承的方式和继承的范围。

一、继承的对象在民法典中,财产继承的对象主要包括个人的全部合法财产。

财产的范围涵盖了现金、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继承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继承的对象并不包括个人的债务,即继承人不需要承担由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

二、继承的方式在财产继承中,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按照一定比例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在民法典中,法定继承分为两种情况:有配偶的继承和无配偶的继承。

有配偶的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遗产将根据亲属关系的情况,被继承人的财产将被分配给各个继承人。

无配偶的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包括子女和父母。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将成为首要的继承人,子女则是次要的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将根据继承人的权利比例进行划分。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留下的遗嘱中明确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方式。

在民法典中,遗嘱继承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继承人,而不必受到法定继承的限制。

然而,遗嘱继承也需要遵循一些法律规定和限制,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继承的范围在民法典中,继承的范围主要包括无偿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和特殊财产继承。

1. 无偿继承无偿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金额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在民法典中,配偶、直系亲属和法定继承人通常属于无偿继承的范畴。

2. 有抚养关系的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与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有权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一部分。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继承概述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一个法律基本名词,民法中的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 )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取得(1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赠。

4、继承权的丧失(1)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定、遗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限于故意杀害,不包括过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原因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不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有例外: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2 )与前述问题有关,强调两点:1)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民法典财产继承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财产继承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财产继承编重点解读引言本文档旨在对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和概述。

民法典财产继承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财产继承的各种规定和程序,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继承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人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继承人的方式;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的继承人。

在继承人确定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顺序等因素。

继承财产的范围民法典财产继承编对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编者的规定,继承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同时,编者还对如何确定继承财产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继承的效力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财产继承编对继承的效力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继承的效力是指财产继承生效的法律效力,包括继承权的取得和财产权的转移等。

继承人在继承财产后,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权益的行使都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继承的程序和争议解决民法典财产继承编对继承的程序和争议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在继承的程序中,主要涉及继承申报、遗产清查和继承公告等程序环节。

在继承争议解决中,编者对继承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结论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重点内容涵盖了继承人的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继承的效力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的程序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对于了解和理解我国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公正公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以上是对民法典财产继承编重点内容的简要解读和概述,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呢,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管理还有解散等等一系列行为的一套法律规定。

它包括了公司有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股东有哪些权益、公司治理结构有啥规定等内容。

就好比给公司这个大家庭定了些规矩,让大家知道该怎么相处、怎么做事情。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里可是相当重要的一块内容,因为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是最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

学好这个能帮助我们理解企业的运营机制,处理公司相关的财务和法务问题。

③前置知识:需要有点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知道法律条款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对合同的概念也得有大概了解。

就像盖房子要先有点基本的建筑知识一样。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想开个小公司或者参与公司的财务工作,就需要懂得公司法律制度,比如知道股东怎么分红才合法,公司出了问题怎么处理之类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律制度在经济法里处于中间偏上的重要位置,它和企业所得税呀、合同法这些知识点都有联系。

例如企业的税收优惠就可能和公司的类型还有经营情况有关,而和别的公司签合同也是公司运营中的一大块内容。

②关联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关系密切,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得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框架内展现。

还和企业管理知识相关联,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分配都会影响企业管理。

③重难点分析:难点在于众多的法律条款还有复杂的公司组织形式和股东关系。

重点就在于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关键部分。

比如说公司设立时候注册资本的要求,说实话不同类型公司要求差别可大了。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是高频考点,经常会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像给出个公司的情景,问这个公司某一行为或者决策是否合法,然后要求解释原因。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一群人为了盈利或者别的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集合起来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

这里面包含各种类型的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三类税收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三类税收入【考情分析】考频:★★2010年多选、2012年单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应当征税的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价格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2.提供劳务收入(P383)(1)安装费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P384)(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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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财产继承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多选
财产继承
(1)有限合伙人死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
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
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
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多选题】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根据合伙企业法
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D.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BCD:普通合
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
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
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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