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内蒙古东部地区治理政策变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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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良与清末东蒙古地区的近代化

锡良与清末东蒙古地区的近代化
古王公也大量招募失去土地的汉民来蒙地垦荒 ,导致很多汉 民依 附于当地 的蒙古王公 , 在其保护下 隐匿户 口, 逃避税收 。更有一些 蒙古王公 自设捐税局 , 自己收取捐税 。比如科尔沁左旗 、 中旗 的温 都力郡王尤其扰 民,设车捐一项就是 官府征收的十多倍 ,形成 了 “ 各蒙古王公 、 扎萨克繁征重敛 , 恣意取求 。 执政蒙员 , 损上掊下 , 取 中长期保持的沉静 ,带动了中国建筑史研究 由单一 的形制史学 向
地 区 的控 制力 度 。 2废 除 “ . 随人 箭 丁 ” 制度 。 丁 , 箭 或称 马 甲 、 甲丁 、 丁 , 于 公共 壮 属 兵 丁 , 是 要 追 随 所 属 长官 处 理 日常 杂 项 事 务 , 以也 叫 随 甲 , 但 所 有 些 类似 于 我们 今 天 军 队 中 的勤 务 兵 。这 些 箭 丁 按 照所 委 派 跟 随个
四圆 圈园 SI O Ad H I YN{ L A U

要 本文从促进 东蒙古地 区近代化的角度入 手, 结合他所推行的改革措施 , 阐释这些政 策对于东蒙古地 区近代化的意义 和影响 , 中离析 出锡 良对于东蒙古地 区近代化改革 的主导思想 , 从 以期为锡 良研究尽绵薄之 力。 关键词 锡 良 清末 东蒙古 近代化 改革 便私图, 雠杀忿争 , 树立党徒 , 穷愚困累, 匪盗鸱张” 的混乱局面。 针对这种 睛况 ,锡 良首先在东蒙古地 区的地方权 限上进行清 理。划清 了地方官和各旗官员各 自拥有的权力 , 规定所有粮食 、 租
古建筑的意义 。在维修和恢复古建筑的实践 中, 对 《 苏州古典园林的遮隔艺书系统》 。由此可见 , ) 有关中国古代建筑 角度保护古城 、
空 间理 论 的研 究 , 量 到质 都 有较 大 的 突破 。 从

19世纪后期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

19世纪后期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

简论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移民实边政策的提出与影响内容摘要: 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始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清末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济造成了深刻影响和严重的自然隐患。

关键词:蒙古地区移民实边影响在传统的盟旗制度和封禁政策下,蒙古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十分有限,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特别是沙俄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加紧殖民活动,使蒙古社会危机日益加剧。

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政策发生改变。

移民政策开始实施,开启了对蒙古的全面开垦。

具体来说移民实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19世纪60年代以来沙俄等国主义国家对内蒙古地区的殖民侵略造成边疆危机,移民实边具有加强边防,戍卫疆土的目的。

沙俄对蒙古侵略首先表现在经济上和资源的掠夺上。

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一列不平等条约获得在蒙古地区免税经商等权利彻底从中国北方打开侵略的大门。

在资源掠夺方面,先后成立中国矿藏勘测公司,外蒙图车二盟金矿公司,攫取开采金矿的权利,大肆掠夺蒙古地区的黄金资源。

此外沙俄以银行和铁路为侵略工具加紧了对蒙古森林矿产资源的掠夺。

其次,沙俄在蒙古地区制造分裂活动。

最早想沙皇出吞并蒙古建议的是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

1854年他就提出将蒙古纳入俄国保护之下的建议。

19世纪末巴德玛耶夫又提出一策动民族分裂,实现“兼并蒙古—西藏—中国东方”的计划。

在沙皇支持下成立“巴德玛耶夫商业公司”,陆续派遣人员潜入蒙古、青海、西藏等地进行分裂活动。

清末民初内外蒙古的一系列“分裂”、“自治事件,几乎都有巴德玛耶夫及其下属的支持。

面对蒙古地区的危机,1880年张之洞指出“蒙古强则我之堠遮也,蒙古弱则彼之鱼肉也,”要求加强北边防务。

1886 年刚毅提出《筹议晋省口外屯垦情形折》,1897年胡聘之提出《屯垦晋边折》等等。

《内蒙古边境地区演变研究》范文

《内蒙古边境地区演变研究》范文

《内蒙古边境地区演变研究》篇一一、引言内蒙古作为中国重要的边境地区,自古以来便以其丰富的历史背景、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多元的民族文化吸引着众多学者的关注。

其边境地区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成为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本文旨在通过对内蒙古边境地区的历史演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发展变迁的规律和特点,以期为该地区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历史背景与地理环境内蒙古地处中国北部,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历史上,该地区曾是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交汇处,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现象。

同时,内蒙古的边境地区经历了多次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如清末民初的放垦、抗日战争时期的军事活动等,都对当地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历史演变过程(一)古代至近代的演变古代至近代的内蒙古边境地区,由于地理环境、民族关系、政治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

在古代,该地区以游牧经济为主,与中原地区的交流相对较少。

随着历史的推进,清末民初的放垦政策使得该地区的农业逐渐发展起来,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繁荣。

同时,抗日战争时期的军事活动也对该地区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近现代以来的发展近现代以来,内蒙古边境地区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该地区逐渐成为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下,该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内蒙古边境地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髙,成为了我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

四、发展变迁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对内蒙古边境地区的历史演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其发展变迁具有以下规律和特点:1. 历史因素对当地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地理环境、民族关系、政治制度等因素都会对当地的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 开放程度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内蒙古边境地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24年清朝乾隆年间蒙古王公年班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清朝乾隆年间蒙古王公年班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清朝乾隆年间蒙古王公年班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清朝乾隆年间,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与文化变革。

在这期间,蒙古地区的王公年班制度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乾隆年间蒙古王公年班制度的起源、发展、实施及其影响,以期为理解这一时期蒙古地区的社会政治状况提供参考。

二、年班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年班制度,作为清朝特有的管理制度,主要针对蒙古地区的王公贵族。

这一制度源于清朝初期对蒙古地区的管理需要,其目的是通过定期的朝觐与贡献来维护皇权与地方贵族之间的关系。

在乾隆年间,年班制度逐渐形成并得到完善,成为清朝对蒙古地区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年班制度的实施(一)朝觐与贡献年班制度要求蒙古王公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京城朝觐皇帝,并献上贡品。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皇权的威严,也加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贵族之间的联系。

(二)官员的选拔与任免年班制度还涉及到官员的选拔与任免。

通过朝觐的机会,皇帝可以了解地方官员的才能与品行,进而进行官员的任免与调整。

(三)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年班制度的实施对蒙古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朝觐与贡献促进了地方与中央的经济交流;另一方面,官员的选拔与任免也推动了地方治理的改善。

四、年班制度的问题与挑战(一)贡品制度的弊端贡品制度是年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贡品逐渐成为地方贵族的负担。

过重的贡品导致地方经济压力增大,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二)官员腐败问题在年班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官员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腐败行为,损害了皇权与地方贵族的关系,也影响了年班制度的正常实施。

五、年班制度的改革与影响针对年班制度存在的问题,乾隆皇帝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其中包括减轻贡品负担、整顿官员队伍等措施。

这些改革对于缓解地方经济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改革也推动了年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六、结论清朝乾隆年间的蒙古王公年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其实施对于加强中央政府对蒙古地区的管理、维护皇权与地方贵族的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清末贡王新政与内蒙古地区近代化

清末贡王新政与内蒙古地区近代化

清末贡王新政与内蒙古地区近代化王 巍(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00)【摘 要】 本文从教育和经济两方面对清末贡王新政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内蒙古地区近代化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获得对这场改革运动更加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 蒙古王公;贡桑诺尔布;内蒙古近代化清朝统治者在内蒙古地区推行以喇嘛教为主要方式的思想控制政策,对蒙古民族实行“愚民式”的思想控制,清政府不但不允许内蒙古各部落间沟通联系,而且还禁止蒙古民族与汉族的交流,禁止蒙古民族学习、使用汉语,也禁止蒙汉民族间的通婚与融合。

这使得蒙古民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处于一种相对落后的文化状态,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蒙古民族的民族意识觉醒也相对较晚,具有新思想的历史人物更是屈指可数,在大量中原人进入内蒙古地区后,蒙古民族同其他民族的交流不断加深,很多受新思想影响的蒙古王公贵族,开始有了变革图新的想法,这便开启了内蒙古地区近代化的大幕。

20世纪初,清政府开始推行所谓的“新政”,喀喇沁右旗扎萨克贡桑诺尔布(以下简称“贡王”)积极响应号召,在他管辖的地区开展新政运动,废除了延续了上千年的跪拜礼,改行西式的鞠躬礼,他还解散了王府的戏班,这些具有初步改革意味的做法,体现了他希求改革的意图和决心。

一、贡王新政的几点主要措施贡王的新政始于他继承爵位之后,在他执掌旗政后便开始了变革种种弊政,还减免了旗民很多徭役负担,这对改善旗民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日后的改革积累了民心。

贡王的新政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事业教育事业是贡王新政中成就最为显著的一项,1902年夏为响应全国改革的大潮,创立了崇正学堂(初名养正学堂),该学堂于1902年10月开班讲学,贡王亲任校长,当时,学堂就设立在王府内,很多旗民并不敢轻易把子女送到学堂入学,于是,贡王便把王府的家丁子女号召前来入学,后来,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在学堂负责讲授蒙汉文教习的由喀喇沁右旗的俊彦胜任,贡王还聘请江南名士陆军略、江苏无锡人钱桐为总教习,这为教育落后的内蒙古地区带来了当时比较先进的教育体例。

《2024年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该时期的蒙古地区立法活动,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更与蒙古民族的命运和中原王朝的治理紧密相连。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揭示其历史背景、发展脉络和立法特点,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二、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的历史背景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是在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复杂环境中进行的。

清朝时期,蒙古地区作为边疆地区,其政治、经济、文化与中原地区有着显著差异。

为了维护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清朝政府在蒙古地区实施了一系列地方立法活动。

这些立法活动不仅受到中原法制的深刻影响,也充分吸收了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的特点1. 多元性:由于蒙古地区的民族构成和地域差异,其立法活动呈现出多元性特点。

不仅包括汉族的传统法律,也融合了蒙古族的传统习惯法。

2. 政治性:清代蒙古地区的立法活动与政治稳定密切相关,其立法内容多涉及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和民族关系等方面。

3. 宗教性:蒙古地区的宗教信仰对立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法律条文都体现了对宗教信仰的尊重和保护。

四、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1. 行政法:清朝在蒙古地区设立了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官员任免、行政职责、行政管理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刑法:在蒙古地区,刑法主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刑罚种类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

3. 民商法:涉及财产权、合同权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文也是蒙古地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4. 特殊规定:针对蒙古地区的特殊情况,如游牧经济、草原保护等,也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法律规定。

五、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的影响与意义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活动对维护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立法活动,清朝政府成功地将中原的法律制度和蒙古的传统习惯相结合,形成了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体系。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清代蒙古地区,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其地方立法活动与民族关系发展息息相关。

随着清代统治的稳定和统一,蒙古地区的法制建设亦日渐完善,这既是对国家法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反映了地方社会的独特性。

本文旨在研究清代蒙古地区地方立法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所面临的立法问题。

二、清代蒙古地区立法的历史背景在清朝的统一下,蒙古地区成为了一个重要行政区域,并拥有自己独特的立法系统。

由于历史上的多次民族融合与文化交流,蒙古地区的法制体系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这一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对蒙古地区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定,逐步构建起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地方立法体系。

三、清代蒙古地区立法的主要内容(一)刑法立法蒙古地区的刑法立法主要包括盗贼治理、伤害罪行以及封建债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盗贼的处罚较为严厉,以维护社会秩序;对伤害罪行的惩罚则侧重于保护人身安全;封建债务方面则规定了明确的偿还方式及罚则。

(二)民事立法在民事立法方面,涉及到了财产权、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

针对蒙古特有的生产生活特点,形成了适应蒙古民族生活习惯的法律法规。

例如,对于草原、牧场的划分和利用等都有明确规定。

(三)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主要涉及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官员的任免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

通过这些法律条文,地方政府得以有效行使职权,管理地方事务。

四、清代蒙古地区立法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多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蒙古地区多元的民族构成带来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

这导致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协调不同民族的法律习惯和传统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此外,随着汉族移民的增加,汉文化对蒙古地区法律文化的影响也逐渐显现。

(二)法律执行与司法公正的挑战由于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因素,法律在蒙古地区的执行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司法公正问题也时常被诟病。

部分官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在蒙古地区,许多传统习惯法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清朝内蒙治理措施

清朝内蒙治理措施

清朝内蒙治理措施
清朝对内蒙古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盟旗制度:清朝在统一蒙古之后,为了有效控制蒙古诸部,采取了盟旗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对蒙古属民编制旗,并从贵族中选一人任命札萨克总管本旗事务。

由若干旗组成一盟,每三年或一年举行一次会盟,并且以会盟的地点作为盟的名称。

这种制度类似于内地的行政管理,不过为了保护草原民族的部落特点,并未完全行省化。

2. 联姻政策:清朝通过与蒙古贵族联姻,增强了与蒙古的紧密联系,扩大了对蒙古各部的管理。

同时,通过联姻政策,清朝也壮大了自己的有生力量,为其入主中原,统一全国提供了强大的军事支持。

3. 优待政策:清朝对蒙古采取了优待政策,给予各部头领和下属人员以优厚的待遇,包括物质、金钱、爵位和各种赏赐等。

对于犯有过错甚至严重罪行的蒙古人,只要他们悔罪改过,向清制贡,清朝也会给予宽大处理,保持一切待遇不变。

4. 仲裁调解:对于蒙古内部的纷争,清朝以仲裁者的身份进行干预,进行调解,务使双方或若干方面和平了结。

这种仲裁调解方式有效地避免了蒙古内部的分裂和对抗,维护了地区的稳定。

通过这些治理措施的实施,清朝成功地对内蒙古进行了有效管理,加强了对该地区的影响和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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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内蒙古东部地区治理政策变迁论文1905 年以后,清政府开始全面筹划经营蒙古之策。

日俄战争结束以后,清政府即委派兼管理藩院事务的肃亲王善耆专门视察了内蒙古东部各盟,安抚笼络蒙古王公上层,稳定蒙旗局势。

1906 年 9月,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紧接着着手管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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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清末内蒙古东部地区治理政策变迁全文如下:19 世纪 70 - 80 年代边疆危机时,清政府逐渐改变了对蒙古 "因俗而治"的满蒙联盟政策,同内地一样也进行了"新政".而内蒙古东部地区因为临近满族的东北发祥地,其政策变化尤为明显。

一、理藩机制:清朝统管蒙古事务机构演变概述明末清初,后金和改国号的清朝为了争取漠南蒙古 ( 今内蒙古) ,以消除进攻中原的阻碍,也消除后顾之忧,特设置了专门处理蒙古事务的机构( 蒙古衙门) ,设承政、参政等官,专管蒙古事务。

1638 年,随着局势的变化,蒙古衙门改称为理藩院,管辖范围扩大,涉及所有外藩事务。

之后的二十几年又进行了有分有增的调整,机构日益完善:设有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等六司。

内蒙古东部地区是京畿门户,理藩院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管理和监控,于1727 年在翁牛特右旗设乌兰哈达税官,对内地前来经商者征税。

1748 年( 乾隆十三年) 置乌兰哈达理藩院司官署,管理蒙汉民间诉讼案件和征税等工作。

清政府在统一蒙古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监督、控制和管理蒙古八旗的需要,从雍正朝开始,特别是从乾隆中叶开始,在蒙古逐渐地建立了军府系统,由中央派将军、都统等大批军政官员驻边。

主要是对于各盟旗的军事管辖统治,严防蒙古王公的独立倾向,逐步剥夺蒙古王公贵族权力,统一征调蒙兵以镇戍地方,加强边防。

内蒙古东部直属理藩院的军府建制有统领、都统等。

1905 年以后,清政府开始全面筹划经营蒙古之策。

日俄战争结束以后,清政府即委派兼管理藩院事务的肃亲王善耆专门视察了内蒙古东部各盟,安抚笼络蒙古王公上层,稳定蒙旗局势。

1906 年 9月,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紧接着着手管制改革。

作为"预备立宪"之先导,在调整新设民政、度支、陆军、法、农、工商等部的同时,于同年 11 月,清政府将理藩院改名为理藩部,并对该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了陆续的调整。

保留六司和喇嘛印务处,把蒙古官学扩充成藩言馆,其余多被撤销。

各司人数、职责较前简化,且不分满蒙汉之别。

新设"殖产司""藩部调查会"和编纂局等机构,开始着手进行蒙古地区的资源调查、绘制地图及各种产业开发等活动,而且理藩部又强调最为重要的当为殖产、边卫二司。

新制定的《理藩部官制草案》第七条所规定的殖产司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开垦蒙地,这为清政府今后推行蒙地开垦提供了法律草案依据,也对后来内蒙地区的开发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同时,清廷取缔了东北三将军,改设省,将盛京将军改为东北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军务,其下设蒙务局,统管哲里木盟事务,又设蒙务司,分管、辖制属境蒙旗。

从此哲里木盟十旗逐渐被置于行省和道、府地方官的直接管辖下,使内蒙古东北地区与内地行政体制趋于一体化。

理藩院组织系统和驻边的军府系统相辅相成控制了边疆民族,从而确保了清朝对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有效统治和管辖。

二、政治制度:蒙旗一元化的管理向旗县二元制的转变蒙古各部归附清朝后,蒙古各部领属关系及传统体制完全打破,建立了统治蒙古的基本机构---旗。

"旗有札萨克旗、总管旗、督统旗、喇嘛旗之分,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札萨克旗,既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又是清政府设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

"札萨克 ( 旗长) ,由清廷从蒙古王公中任命,是旗地的领主,由他们旗务。

旗之上设盟,内蒙古有六盟,即内札萨克盟,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由理藩院在盟内各旗公举的王公、札萨克中选人,再奏请清帝任命,负责召集 "会盟",检阅各旗的军事力量; 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将重要军事、行政事务上报理藩院或有关地区的都统或将军进行裁决。

有少数旗不设盟,由将军、大臣直接管理。

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对各旗札萨克监督的军事性的一级组织,在各旗与清政府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

盟旗制度是一元化的制度,直属理藩院管理,实行独立于内地行省制的边疆特别体制。

这一制度意味着大部分封建上层基本都享有世袭特权,対本民族内部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利。

蒙古各部王公基本保留着原有的政治地位和特权。

例如,札萨克所享有的自主权,比内地州县官要大得多。

盟旗制度是清统治者通过蒙古封建主实施间接统治,其实质是中央集权下的封建领地制,实现了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有效控制。

近代以来,蒙古地区危机四伏,驻守边防的都统、将军纷纷主张废除盟旗制度,实行筹蒙改制,筹划设省。

特别是日俄战争爆发后,内蒙古东部地区局势日趋紧张。

1905 年 5 月,清政府派练兵处军政司副使姚锡光到内蒙古东部进行考察。

1906年春,姚锡光等又陪同理藩院尚书善耆再赴内蒙东部各地进行考察。

考察结束后,姚锡光向练兵处王大臣呈递了《实边条议》和 "拟设全宁副都统说帖",既详实汇报了内蒙古东部情况,也分析了日俄交战后此地所面临的形势,并指出札撒克与郡县不相统一,不足捍御外辱,而改郡县就必须收回札撒克( 旗长) 人民和土地之权。

在现实面前,政府对这种思想逐渐由认同到接受,意味着盟旗制度开始改变。

首先,伴随蒙地的开放,内地人民涌入,为了控制移民,更为了巩固边疆,而增设了府、厅、州、县等地方民治机构。

昭乌达盟设有一州二县,光绪三十四年 ( 1908 年) ,赤峰县升为直隶州,下辖开鲁县,辖地为扎鲁特左右旗、阿鲁科尔沁旗属地; 林西县,辖地为巴林左右旗和克什克腾旗属地。

卓索图盟境内设有阜新、绥东、建平等县; 哲里木盟境内设有洮南府、辽源州和靖安、开通等 10 个厅县; 呼伦贝尔境内设有胪滨府、呼伦厅等等。

形成了旗县二元制的模式。

其次,减少蒙古统治的地区,于 1907 年东北建省时,将哲里木盟10 旗分别划归奉天、吉林、黑龙江3 省; 呼伦贝尔和西布特哈地区也划归黑龙江省。

光绪末年,清政府按照绥远城将军贻谷的建议,积极准备在内蒙古分设热河、察哈尔、绥远3 个行省,其中心意图是改变对蒙古的"因俗而治"政策,逐步推行行省制度,以加强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

但因辛亥革命的爆发,在内蒙古设省的计划没有付诸实践,不过为建省而采取的步骤和举措加速了由各将军、都统辖区构成的独立的行政区域的形成,为北洋军阀时期建立 3 个特区奠定了基础,进而为国民政府建省奠定了基础。

清末"新政"后,随着"放垦"蒙地的全面推行,州县由沿边地带推进到蒙旗腹地,如光绪二十八年 ( 1902 年) ,根据盛京将军增祺的奏文,设置了以郑家屯为中心的辽源州,致使科尔沁左翼中旗的领地缩小了281 平方公里。

在官放蒙地政策下,汉民租种蒙旗土地事实上享有永租权,即永久使用权。

此举不仅大大缩小了蒙旗原有辖境,而且有的蒙旗大部分或几乎全部被划为州县辖境。

同时,原属蒙旗自行审办的 "单蒙"案件,即蒙古人之间的纠纷诉讼,地方州县享有复审权。

这样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的间接统治转变为委派地方官吏实行部分的直接统治,这些措施逐步削弱和剥夺了蒙旗的一些传统自主权益,意味着蒙古王公权利受到极大削弱,盟旗体制受到严重冲击。

旗县二元制一定程度上安顿了内地流民,解决了蒙古牧民的食粮生计,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蒙汉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

但另一方面,一个地方有两套机构,导致行政权力分散,办事效率下降,土地纠纷频频发生,加重了蒙汉两族人民的负担和矛盾。

三、经济政策:划地封禁到放垦蒙地清朝初年满族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地位,极力防止蒙古诸部的重新联合和相互间自由交往,在蒙古各部划定了疆界,又在各部王公贵族分配了户口的基础上,清政府特命大臣宣布命令,不准越界放牧和打猎,否则予以治罪。

翁牛特部台吉班第伟征即以"越界游牧罪"而受罚驼马; 敖汉部台吉索诺木杜棱,亦因越界私猎罪,使开原封地被夺。

为防止蒙汉两族人民亲近,限制汉人到蒙古地区进行贸易耕种,乾隆十四年规定: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等旗,除现有民人外,嗣后毋许再容留民人多垦地亩及将地亩典与民人者,照隐匿逃人罪例,罚俸一年,管旗章京罚三九等。

就是到了近代史前夜的道光十九年( 1839 年) 又定:喀喇沁、土默特种地民人,不得以所种地亩折算蒙古赊贷银钱,违者治罪。

……不得重价转典蒙古地亩,违者追价交旗充公,地归蒙古,民人递回原籍。

不可否认的是,禁垦期间,出现了此禁彼垦、屡禁屡垦,禁者自禁、垦者自垦的状态。

但禁与不禁的效果大不一样,封禁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住了一批人,或延迟一批人的进入,这对于当时稳定边疆,维护蒙汉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到清末"新政"时,蒙古地区失去了原有的军事价值,于是开始考虑经济因素。

张之洞早在光绪五年( 1882 年) 曾上奏应收取蒙古地区开垦土地的赋税。

1901 年 12 月,山西巡抚岑春煊在"奏请开垦蒙地案"中,就蒙古地区开垦之事上奏,开始实施"移民实边"政策。

20 世纪初,在日俄争夺东北亚地区的统治霸权斗争中,内蒙古东部地区一跃登上了国际舞台,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激变时代,清政府面临着失去对蒙古主权的危机。

在这种严重的事态下,清廷的一些封疆大吏纷纷进献"筹蒙""保蒙"之策。

于是"移民实边"和"开放蒙荒"成为朝野上下的一致呼声。

1899 年黑龙江将军恩泽、1902 年盛京将军增棋、1904 年黑龙江将军达桂、东三省蒙务督辩朱启钤、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人先后上奏,建议进行清政府主导下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的蒙地开垦。

光绪三十一年 ( 1905年) ,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以《时机危迫亟宣开通各蒙折》率先奏称 "固圉之方,别无胜算奇谋,唯有将各蒙荒地及时一律开放,庶足收补牢之效",同时指出"阿鲁科尔沁旗、东西扎鲁特旗、巴林左、右翼等旗,广袤数千里,荒芜空旷",若"非将此处开通,中间仍将阻隔",势必有"地舆空虚"之边患。

在东部盟旗,首先放垦的就是其辖下的哲里木盟3 旗蒙地。

盛京将军辖下的科尔沁6旗中,科尔沁右翼前期最先报垦。

在热河都统督办下,1906 年开始放垦昭乌达盟西拉木伦河沿岸各旗土地,因地处偏远,难于招来垦户,曾一再改订垦务章程降低荒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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