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QF001-2022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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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x00x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x00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附件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附件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见本规则附件。

第七条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3)59号)的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容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管道)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3.本表格供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O市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种设备管理法律体系

特种设备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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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第549号令(修改) ;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 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 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 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 20 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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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 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 • • • • • • • • • • • • •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 发布) 2、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9〕192号)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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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1 目的为了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械的定期(首检)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附录1中所列起重机械的首检和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统称检验)。

对于附录1中序号1~28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附录中序号29~42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首检和定期检验。

对于未列入附录1的起重机械,各检验机构(指院本部和各分院,下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JSTJ-CX-12附件1)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批检验方案并报省院技术管理部门备案,按照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

3 编制依据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4 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 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械,每年1次;电动葫芦、叉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经检验,认为受检设备确实存在重大隐患(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或者因特殊情况(例如6.2所述情况),需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从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和缩短后的周期(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上报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批准并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后,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4.2 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对于仅从事叉车检验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证书。

4.3 检验仪器设备各检验机构必须配备附录2所述的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发布日期:2009-11-06文号: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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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2年第2号
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为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订,形成《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已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原相关技术评审的批复文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汽车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其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电梯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在下次核查日期前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5日
——结束——。

起重机械法规及相关标准

起重机械法规及相关标准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TSG/Q7015-2008 TSG/Q7016-2008 TS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doc) 关于印发 word文档 word文档
GB/T 3811-2008
技术标准体系明细表(起重机械法规及相关标准) 技术标准体系明细表(起重机械法规及相关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标准号
GB 5905-1986 GB/T 783-1987 GB/T 3811-2008 GB/T 4307-2005 GB/T 4307-2005 GB/T 5905-1986 GB/T 6067-1985 GB/T 6068-2008 GB/T 6068.1-2005 GB/T 6068.2-2005 GB/T 6068.3-2005 GB/T 6974.1-2008 GB/T 6974.2-1986 GB/T 6974.3-2008 GB/T 6974.4-1986 GB/T 6974.5-2008 GB/T 6974.5-2008
标准名称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起重机械最大起重量系列 起重机设计规范 起重吊钩 术语 起重吊钩术语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l部分 一般要求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2部分 性能试验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第3部分 结构试验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 通用术语 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主要参数 起重机 术语 第3部分 塔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机构和零部件 起重机 术语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起重机 术语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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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F001-2022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
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TypeTetRuleforSafetyAcceorieand
SafetyProtectionDeviceforLiftingApplia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目录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3)附件2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附件2-1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附件2-2电磁块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7)附件2-3制动臂盘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9)附件2-4起重机械制动电动机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1)附件2-5人力操纵式常开式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4)附件3起重量限制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16)附件4起重力矩限制器型式试
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0)附件5起升高度限
制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24)附件6
防坠安全器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6)
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工作,提
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
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和防坠安全器等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
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特殊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
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起重机械安全附
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零部件图;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
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械制动器的试验电源一般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工
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差为-15%~10%),试验电源为直流时,工作电压
一般为220V(允差为-15%~10%);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
升高度限制器的试验电源为220V±3%交流电源,频率为50Hz±2Hz;防坠
安全器的电源一般为380V±5%交流电源;
(二)起重机械制动器试验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相对湿度不
超过90%,环境温度应当在-25℃~40℃范围内,24小时内平均温度不超
过35℃;对冶金型的电磁块式制动器环境温度应当在-5℃~50℃范围内;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升高度限制器试验时,温度应当在10℃~25℃范围内,在25℃时的相对湿度不超95%;防
-1-
坠安全器试验的环境温度一般为-20℃~40℃;
(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起升高度限制器装在整机上
试验时,环境温度一般在-5℃~40℃范围内,在40℃时的相对湿度不超
过50%。

(四)试验现场风速不大于8.3m/,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
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提供检验的样机在型式试验机构抽样后,由制造单位负责送样。

受检样机应当是近两年内出厂并且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供抽样检查的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同规格型号的样机,批量一般不少于10台,抽样检验3台。

制动器的抽样按型号抽取,每一种规格型号的制动器抽取2台样机,样机母样数规定如下:电动液压块式制动器和电磁块式制动器制动轮直径Φ400以下(含Φ400),为8台,制动轮直径Φ400以上,为5台;盘式制动器为5台;起重机械用制动电动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5kW时,为8台,功率大于4.5kW时,为5台。

第七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分别见求见附件2~附件6。

第九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相关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
(一)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二)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首次型式试验,电气型装置应当通过附件2规定的所有检查和检验项目;换证型式试验,应当通过附件2中除24,25,26项外规定的所有检查和检验项目;
(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机械型装置应当通过附件2中1,2,3,4,8,9,24,25,26项规定的检查和检验项目。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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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附件1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附件2制动器型式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
-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F001-2004附件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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