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曹妃甸区贷款建设环城快速路项目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曹妃甸区贷款建设环城快速路项目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8
•【字号】冀政办函[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曹妃甸区贷款建设环城快速路项
目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冀政办函〔2013〕1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解决曹妃甸环城快速路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唐政字〔2012〕115号)收悉。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曹妃甸区贷款建设环城快速路项目。
项目建成后在东线迎宾大道以南1.5公里处设一收费站,南线在唐曹高速以西5.4公里处设一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本息。
该项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范围、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及收费票据管理等事项,待项目建成后报省政府批准。
2013年1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a90f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37.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1984年3月12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我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农民的负担仍然较重。
有些地方随意向农民摊粮、派款、要工,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特作如下规定:一、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摊派。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和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以外,额外增加其他摊派任务。
为集体或农户生产、生活服务所收取的各种牌照费、手续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照县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巧立名目向农民索要各种不应交纳的费用。
供应农民的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涨价或变相涨价,不得随意将平价转为议价。
计划内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要合理分配,落实到用户,凭证购买,并予公布。
严禁倒买倒卖。
收购粮、棉、油和各种农副产品,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必须及时付给价款。
任何部门不得借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之机扣款。
任何部门在农村开展业务,不得让农民摊款,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农民。
二、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的开支,要纳入乡财政统一筹集和掌握。
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和预备役训练、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的开支,由乡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定项限额预算,交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乡财政,统一征收,核定到行政村(大队或联队),按规定限额使用,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
河北执行全国性项目

附件1:
唐山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1.此目录不含中央垂管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央垂管部门执行国家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地方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
3.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4.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政策执行期至2015年底,自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
5.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标注“▼”号为201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 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冀政办[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冀政办〔2009〕21号2009年7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
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建立起规范运作、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理顺政府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
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
各级政府或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设计,做到与审批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办理、限时完成,减少收缴环节,方便缴费人缴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
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5]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2016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要求,
现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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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冀政办〔2013〕13号)和《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方案》(冀办发〔2013〕3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3个部门1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纠风办、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为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1500元降为每平方米13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600元降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400元降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部分计量检定收费
(一)游标卡尺(0~1000)mm由75元降为70元,(0~2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二)外径千分尺(700~1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三)金属线纹尺由200元降为180元。
(四)标准平面平晶由200元降为180元。
(五)单啮仪由400元降为360元。
(六)双啮仪由400元降为360元。
(七)阿贝头由100元降为90元。
(八)标准体温计(35~42)℃,由70元降为65元。
(九)数字式温度计0.1级以上,由140元降为130元;0.1级以下由100元降为90元。
(十)精密血压表0.25级由150元降为120元。
(十一)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装置由850元降为800元。
(十二)电子平台秤>(1~5)t由400元降为360元。
(十三)电子配料秤100㎏以上由500元降为460元。
(十四)定量包装秤≤50㎏由500元降为450元,>50㎏由400元降为350元。
(十五)散粮电子定量称≤10t由1400元降为1300元,>10t由2100元降为2000元。
(十六)直流数字电流、电压表0.001级~0.002级由500元降为450元,0.005级以下由400元降为360元。
(十七)程控用户交换机及多路电话计时计费系统400门以上由3500元降为3000元。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