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家属拒不签字治疗如何保护患者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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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家属拒不签字治疗如何保护患者生命权

摘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本文将探讨在患者重病需要及时治疗时,患者家属拒不签字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患者生命权。

关键字:生命权法律完善医疗责任

2007年11月发生肖志军拒绝签字导致女友李丽云死亡的案例。在李丽云生命危在旦夕的时刻,肖志军拒不签字,导致手术无法进行,眼睁睁看着李丽云错过抢救时机。为了避免在医患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医院宁可不抢救生命,也要坚持原则,按部就班等着家属签字,规避法律风险。患者或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救治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惩治不严。

一、现阶段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应得到患者或近亲属的同意。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也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现阶段法律法律规定模糊,对在患者家属不同意治疗时对患者生命权利保护不力,第一,对患者本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规定不足,法律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哪些必须向患者说明,哪些是不宜向患者说明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第二,对医院和医生积极主动实施救治保护不力,在患者家属不同意救治时,医生“闯红灯”救治患者,有时候要面临官司和医药费无人负担两大问题,法律应明确规定医生在患者家属不同意救治时积极救治,医疗风险由谁承担,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患者家属打官司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由谁承担。第三,对医院和患者家属不积极救治惩治不严,没有明确规定患者家属不同意救治,医院不救治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二、患者家属拒不签字如何保护患者生命权

1、生命权的决定权交由患者本人

首先医疗风险应该首先经患者同意而不是经患者家属同意。医院应该在实施医疗行为前把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治疗措施与患者探讨并签字。任何个体的生命只属于他自己,哪怕是父母、配偶、子女都无权决定他人的生命。再就是患者与患者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按照患者的意愿治疗。医疗法规的规定,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但是,它却埋下了巨大隐患。通常情况下,患者与家属意见是一致的,但如果不一致时,法规应当就是否能够救治,在什么情况下救治这种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

2、严惩患者家属不同意实施救治的责任。

权力也意味着责任。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家属可以通过签字与否来决定患者生死的权力,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阶段法律基本是义务方面的规定,没有规定惩罚措施。患者或患者家属在维权时就困难重重,缺少法律支撑。对于明显的必须进行抢救且经过医生阐明情

况后,仍然不让医生救治,甚至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救治患者的家属,应明确追究患者家属的刑事法律责任。

3、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鼓励医生真心实意救死扶伤,医疗机构体现责任担当,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换个角度讲,在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医生不能坐等患者与家属签字。进一步完善卫生法律、法规,保护医院、医护人员合法权利尽快制定侵权责任法细则,明确哪些情形下医生可以以生命权为重,不必迁就患者同意权果断施救,其医疗行为属医疗紧急避险或医疗行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有了法律授权,切实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利,医生才能发扬救死扶伤精神,维护公民最宝贵的生命权利。

4、严惩医院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

家属通常会考虑患者的利益,不排除一些家属出于无知或与患者有矛盾或自私等原因,他们并不同意医生的观点,从而错失抢救的时机;甚至不排除一些家属有致患者于死地的动机。因此,医生的专业判断要比家属的判断更准确更科学。既然法律和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医院和医生不进行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对病人的侵权。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家属可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赔偿请求。医院和医生的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班医生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值班医生如果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类似孕妇惨死这样的案件,我们应反思法律的不完善,社会中矛盾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生命权保护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但是,法治则是应对这纷繁复杂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法,它以规则化、制度化、法律化协调、规制、稳定各种矛盾关系,保护生命权。当然这也不仅仅只是法律制度的目标,更是整个社会对人权的尊重与捍卫。【参考文献】

{1}《人权法学》,李步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患者知情同意权法理基础之重构》唐芬,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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