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网密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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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关于发布《道路工程术语标准》的通知计标[1988]49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道路工程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年3月31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主编,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词典以及教科书等,从选定词目、编写定义到编出送审稿先后召开过多次会议,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等四个方面的术语,共收入词目837条,按章节编排分为13章。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市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1988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工程的术语及其释义,实现专业术语的标准化,以利于国内外技术交流,促进我国道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的设计、施工、科研、养护等方面。

第1.0.3条本标准主要选取道路工程中的常用术语,其他有关专业的术语,应遵守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道路road供各种车辆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

道路设计中常见错误分析

道路设计中常见错误分析

E
公交停靠站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4.4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中山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得占用车行道,当道路红线宽大于或等于 24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不少于2台车位的长度。
交通设施:
人行天桥与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C
按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中2.2.1.规定
B
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米,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米。考虑自行车推车通道时,一条通道宽1米。
D
人行天桥与地道:
A
天桥净高5米,人行地道净高2.5米,考虑自行车通过,净高3.5米。
第条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4%~~8%,表
第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规定限制坡长。
道路纵断面设计
第条 平面交叉口的型式有十字形、T形、Y型、X形及环形交叉等,应根据城市道路的布置、相交道路等级、性质和交通组织等确定。
交叉口内的计算行车速度应按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的0.5~0.7倍计算,直行车取大值,转弯车取小值。
城市道路平面设计
2、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 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六倍。 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二倍。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 3、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 4、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指标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指标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指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指标都市道路交通治理评判指标体系一、交通治理体制、政策与规划1. 交通综合和谐机构符号:P1指标类型:差不多指标。

定义:是否建立了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都市交通综合和谐机构,按照交通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都市进展要求,进行交通规划、建设和治理。

要紧评判内容:(1)机构健全;(2)决策民主化;(3)目标任务明确;(4)分工落实;(5)建立考核机制;(6)有规划、建设、治理一体化运作机制。

单位:无表1 交通综合和谐机构分级表评判标准等级一二三四五P1满足六项满足五项满足四项满足三项少于三项指数[90,100][80,90)[70,80)[60,70)[0,60)2. 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符号:P2指标类型:附加指标,适用于特大型都市和A、B、C类都市。

定义:是否在居民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以及道路交通流特性等必要的交通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都市交通现状与存在咨询题,对交通需求与进展趋势进行推测,并结合本地特点,确定交通的进展目标及方向。

规划编制应以建设集约化都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贯彻资源节约、环境爱护、社会公平、城乡和谐进展的原则,爱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都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进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要紧评判内容:1. 规划范畴和期限是否与都市总体规划一致;2.进行了充分的现状咨询题分析,交通症结分析准确;3. 进行了科学的交通趋势分析和交通推测;4. 交通进展目标明确、符合都市的进展方向和国家进展战略;5. 规划内容符合都市的特点,内容全面;6. 规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近期实施方案具体;7. 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8. 政府批准实施。

单位:无表2 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分级表评判标准等级一二三四五P2满足八项满足七项满足六项满足五项少于五项指数[90,100][80,90][70,80][60,70][0,60]3. 都市交通专项规划符号:P3指标类型:附加指标,适用于特大型都市和A、B类都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 总则1.0.11.0.21.0.31.0.41.0.51.0.61.0.6.11.0.6.21.0.6.31.0.6.41.0.6.51.0.71.0.7.1范围;1.0.7.21.0.7.31.0.7.41.0.7.51.0.81.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标准货车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直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 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 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比。

路抛制公共交通线路首末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路离之比。

运送速度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若遇山地道路,参照《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综合管网规划及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

(二)道路规划设计时应统一标识、标牌、标线、信号灯、路灯设置,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道路划线应采用彩色铺装。

(三)步行、自行车、无障碍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或其他设施截断,尽量顺直,减少迂回。

(四)路网规划应符合表6-1规定。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长度或宽度大于本表规定时,应在地块内部增设公共通道,对社会开放。

表6-1城市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密度要求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应服务性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大于8km/k㎡(五)新建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及实施应考虑预留与之相交的道路接口位置,规划设计、实施到与之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切角位置。

第二条道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二)在公交站点外侧应配建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兼顾休闲、自行车停放、公厕等功能,不少于600㎡的街旁绿地。

用地条件具备的,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用地条件不具备的,应进行规划控制。

第三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道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汽车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连接城市主道路。

第四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向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开口不宜超过2个,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8米;(二)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开口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辅道和城市主干道上开口;(三)开口位置设在主干道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应不小于10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次干路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支路上时,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最远端,计算规则示意如图6-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优化都市用地布局, 提高都市旳运转效能, 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旳交通条件,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各类都市旳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旳交通规划为主, 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旳衔接、市域范围内旳城镇与中心都市旳交通联络。

1.0.4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都市总体规划为基础, 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送旳需求, 发挥都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旳增进和制约作用。

1.0.5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都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构成部分。

1.0.6 都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旳和水平;1.0.6.2 确定都市交通方式和交通构造;1.0.6.3 确定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都市对外交通和市内旳客货运设施旳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旳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旳提议。

1.0.7 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都市公共交通系统、多种交通旳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旳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定各级都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重要交叉口旳形式和用地范围, 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旳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 平衡多种交通方式旳运送能力和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旳提议。

1.0.8 都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旳规律, 结合都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旳多种方式客运网络, 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 都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旳联合运送方式发展。

城市道路网规划

城市道路网规划

城市道路网规划第1节引论城市道路网是所有城市道路组成的统称。

城市道路网一旦形成,就大体上确定了城市的发展轮廓,并且其影响会一直延续下去。

因此,城市道路网规划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从交通工程的观点来看,道路系统规划是城市交通规划的继续,只有在城市交通规划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提出功能良好的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一、影响城市道路网规划的因素(一)用地分区形成的交通运输对道路网规划的影响城市中的各种用地,如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城市行政中心、公园绿地、码头仓库区及铁路场站等都是交通的策源地。

交通策源地每日都发生和吸引着大量的人流和货流,构成不同目的和形式的城市客、货流交通。

若要使路网规划得较为合理,就必须通过交通调查取得必需的交通资料,只有在充分占有交通资料的条件下,才可能使得城市分区布局有利于交通便捷、均匀、分散,减少不必要的往返运输、长距离运输、迂回运输,减少交通事故。

其原则是分区内部的近距离交通多,超越分区的远距离交通少。

在分区内布置无害工业、手工业及各种机构,供居民就近工作;要修建与分区内就业居民人数相适应的住宅,区内应具有完善的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日常生活公共设施,使得居民上班及日常生活活动的出行距离较近,这就形成了分区内部交通小系统,其主要的交通形式是步行和自行车。

各分区之间的交通是较远或远距离交通,形成全市交通系统。

分区之间的交通应该达到通畅快速,车辆的流动与分布、交通种类与速度都直接影响道路系统的布局与形成。

(二)地形条件的影响城市的地形条件对城市用地分区、道路线型有很大影响。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该认真地分析城市地形特点和变化,做到用地划分自然,道路平、纵、横面线型配合地形变化,既满足技术标准,又能结合环境和景观。

(三)城市进出口公路系统的影响城市对外交通有铁路、水运、航空和公路。

公路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极为密切。

公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部分一般称为城市的进出口。

城市道路的横断面与公路的横断面有很大不同,技术标准也不同,因此,城市进出口既有横断面改建,又有横断面的衔接过渡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使城市进出口发生严重的交通阻塞,甚至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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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网密度,规范
篇一: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
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乘客
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存车换乘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
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
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
取值。

2.0.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
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平方公里。

2.0.9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0.10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

其他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

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

2.0.11公共停车场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2.0.12货物流通中心
将城市货物的储存、批发、运输组合在一起的机构。

2.0.13货物周转量
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物重量与该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2.0.14交通方式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2.0.15交通结构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交通需求管理
抑制城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


位为人次/h。

2.0.18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

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
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19路抛制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2.0.20线路非直线系数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2.0.21运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3城市公共交通3.1一般规定
3.1.1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表3.1.3
3.1.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
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
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
的客流量相适应。

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表3.1.7
3.2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

市区线、近郊
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

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

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
到3—4km/平方公里;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平
方公里。

3.2.3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
城市不应大于1.3。

3.2.4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
于1.4。

3.2.5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
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公共交通车站
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
表3.3.1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3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
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
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
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4.4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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