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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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5篇)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5篇)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9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识与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4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4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分别为七度及八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2008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习,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修订)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06-03【生效时间】2017-07-01【关键词】安全,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预先制定的,旨在组织、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行动的方案。

第三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实用、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五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地震风险评估、地质地貌、建筑物抗震性能、应急资源等因素,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六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案的目标和原则;(二)地震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三)地震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程序和措施;(四)地震应急救援的物资、设备、设施和技术保障;(五)地震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六)地震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七)地震应急救援的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八)其他需要纳入的内容。

第七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评审和论证。

评审和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参加,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预案审批和发布第八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预案,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和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预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防震减灾法总则

防震减灾法总则

在唐山军用飞机场成立河 北省唐山抗震救灾指挥部
河北省、北京军区的 主要领导兼任指挥部
的主要负责人












地 震

疗 组
贸 组
卫物
室生资
疫 组
建 交 组
林 水 利 组
本 建 设 组
房 组
织 组
传 教 育 组
卫 组
通 所指
挥 分
查 组
灾 害 现


同时,还在石家庄市成立了河北省抗震救灾后勤指挥部,由设在非灾区的抗 震救灾组织机构负责灾区的后勤保障工作。
.
他们是抗震救灾的中坚力量
.
据统计,驻唐部队万多人,仅占唐山救灾总兵力的20%,然而,他们抢救 出被埋压的居民15893,占救灾部队枪扒出的总人数96%。这从另一个侧面 说明,当地的力量,一旦组织起来,就会成为救灾的主要力量,即使对于特 大型灾害也是如此(唐山大地震百人亲历. 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发生的四川 汶川特大地震,震级达里氏8级,最大烈度 达11度,余震3万多次,造成69227名同 胞遇难、17923名同胞失踪,需紧急转移 安置受灾群众1510万人,房屋大量倒塌损 坏,基础设施大面积损毁,工农业生产遭 受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直 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多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 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 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 防震减灾工作。”
.
三方面含义: 1.防震减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每年年初,国务院召 集各相关部门召开防 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宛政办[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标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结果。

包括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抗震设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抗震设防工作贯彻于各类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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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左了仃化公司抗震设防、破坏性地役及自然灾害应急对策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
标准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应急管理规定》
Q/SY DS G 058
3
术语和定义

3.1
防震减灾

指为了防御和减轻地丧及各种自然灾害,人们在灾前、灾后所进行的各项应对工作。
3. 2
破坏性地農

指在地震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3.3
震情

是指地震的活动情况和发展趋势:通过对地震活动信息及地震前兆信息进行连续或立 期监
测、分析获得相关信息。
3. 4
抗震性能鉴定

是对已有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方而进行的设防状况检测,并以此分析 判定
其在地箴状况时的安全评估工作。
3.5
抗震加固

对已有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此提高英抗震能力。
3. 6
地震监测

对地震信息和地箴前兆信息进行连续或左期的监视与检测的活动。
3.7
自然灾害

是自然界发生的异常自然现象。主要自然灾害:洪涝、风雹、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干 旱、
低温冷冻、雪灾,以及地震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编制収位:工程项目管理部 编制:王飞 审核:余振洪 批准:李旭升 版本:A
批准:2014-09-22 发布:2014-09-22 实施:2014-10-01

4
职责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防震减灾管理规定
Q/SY DS G 823—2014
4. 1
工程项目管理部是公司防箴减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防箴减灾办公室。负责公 司的

防丧减灾规划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负责防震减灾工程计划编制,报公司主管领 导审批后
下达执行:协助地震局做好抗震设施维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石化公司范帀 内防洪设施维
护:负责震情灾情信息联络,防震减灾宣传等方而的日常工作。
4.2
工程造价管理部负责防震减灾工程、设施维护工程的预、结算审核。

4.3
审计处负责防震减灾工程、设施维护费用、物资储备实物及费用的审计。

4.4
财务处负责防震减灾工程、设施维护、物资储备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4.5
公司各单位负责本系统的破坏性地箴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与实施。

5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防震减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 1. 1
负责编制或组织修订公司的防震减灾规划:编制或适时修订公司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6.1.2
负责组织对公司建、构筑物设施的抗震鉴泄和调(普)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的

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1.3
泄期进行所辖防洪设施检查,及时淸淤、加固、维修,确保行洪顺畅。

6.1.4
适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冇,以增强员工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髙应对能 力。

6.1.5
协助独山子区地箴局做好对已有地丧前兆观测设施(独山子的断层形变观测站、阿 拉山

综合形变观测站、黑山测震观测站及185#、102#油井压力地丧观测站)运行和维护。
6.1.6
在有感地震发生后迅速与地震局联系,及时了解丧中位置、鳶级、发生时间等情况, 并将

地震信息报总调度室和主管领导。
6.2
临震前或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工作

当防震减灾办公室接收到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临震或自然灾害预报通知 时,
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对有异常情况的反映和报告,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察看核 实后向总
调度室和主管领导汇报。
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并安排各相关单位检査各自的防范措施及应急准备情况。
6.3
地震及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反应

6. 3.1当发生4-5
级地震时(有明显震感):要求防箴减灾办人员立即向独山子地箴局了解 震

情,并将信息情况电话报总调度室和主管领导。
6. 3.2当发生5-6
级地箴时(震感剧烈、或有不稳左器物翻倒或墙体、地而出现裂缝等): 按

照公司《应急管理规泄》的要求,公司应急成员接到应急信息后20分钟内按职责到公司 应急指
挥部报到和接受指令:各专业组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宜的各项工作。
要求防箴减灾办人员立即向独山子地丧局了解震情,并将信息情况电话报总调度室和 指挥
部主要领导。
6. 3.3当发生6
级以上地震时(感觉摇晃颠簸、行走困难,或有建、构筑物损坏等现象): 按
照公司《应急管理规左》的要求,总调度室值班立即启动《独山子石化公司突发事件总 体应急
预案》:指挥部领导及各专业组成员快速进入应急状态,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全而投入 应急救灾
工作。具体处理,执行公司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6. 3.4
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值守人员应快速将灾情电话报总调度室:总调度 室值

班人员立即将情况报主管领导,按领导指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人员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具体处理,执行公司自然灾害突发 事件专项应急
预案。
6. 3.5
灾情速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速报规圧,在最短时间内将灾情报总调度室;防箴 减灾

办公室人员在3小时内完成初步灾情汇总资料,并报送指挥部有关领导。
6.4
灾后的应急处置和恢复

6. 4.1
应急专业组迅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开展工程的抢险、排险和抢修处置。 处苣

原则:优先恢复水、电、气等生命线系统的功能,保障重要设施的安全:快速恢复基 本的生活
和生产设施。
6. 4.2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检査鉴定建、构筑物的安全状况。

a)
对鉴左为完好或基本完好的设施可继续使用;对鉴泄为中等破坏的设施暂不允许 使

用,在采取必要加固措施后方可使用。
b)
对有可能造成灾情扩大或次生灾害的重要设施,应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或紧急抢

修:此工作须经指挥部领导、专业组和相关单位确左实施方案后方可进行。
6. 4.3
应急处宜中的工作安排,按各专业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要求进行实施。

6.4.4
抢险、排险和紧急抢修工程的立项和批准程序可从简,一般由主管领导、工程技术 负责

人和施工负责人在现场拟泄方案并组织实施。
6.5
救灾宣传教育和稳泄措施,由宣传报道组负责。

6. 6
防震减灾办负责收集和整理应急反应、处這工作中的%种文件及资料,并予归档保存。

7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限

7.1
地震、自然灾害监测及分析资料:

7.2
地震、自然灾害损失评估资料;

7.3
建、构筑物抗震鉴左资料:

7.4
加固修复、重建记录资料:

7.5
震情、自然灾害灾预报资料;

7.6
自然灾害报告资料。

<以上记录由工程项目管理部收集汇编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8
检査与考核

8.1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防震办公室按照制度检査表(见附录B.
)组织左期.不左期检查 运行执行
情况。
8.2
考核执行《独山子石化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录
A
管理流程(图)
B

防嚎撫理

附录
B
制度检査表

防喪减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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