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案例分析 论文 经济法要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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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三人共同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内容。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2018年,由于甲、乙、丙三人在公司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决策中存在独断专行,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甲退出公司。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东权纠纷和股权转让。

1. 股东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为XX公司的股东,均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决策中存在独断专行,损害了公司利益。

针对甲的主张,乙、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管理决策的合理性,并证明甲的决策存在失误。

若乙、丙能证明其经营管理决策合理,且甲的决策存在失误,则甲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2. 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要求乙、丙退出公司,实质上是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若同意退出,则应当依法进行股权转让。

若乙、丙不同意退出,则甲可以要求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法律分析1.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在股东权纠纷中,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经济法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经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公司损失惨重。

【法律解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为10万元,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例背景】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矛盾,丁某遂向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丁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

公司以丁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法律解析】1. 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丁某与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常识及案例分析摘要(3篇)

法律常识及案例分析摘要(3篇)

第1篇一、法律常识概述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等特征。

法律常识是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法律常识进行详细解析。

案例一: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乙家阳台上的花盆不慎坠落,砸中甲的头部,导致甲受伤。

甲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属于乙的过错,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乙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

甲要求乙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构成违约。

甲要求乙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由于甲在外地工作,夫妻两地分居。

乙起诉要求离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甲与乙婚后两地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乙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介:甲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将其注册为著作权。

乙未经甲许可,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该歌曲。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未经甲许可演唱甲的歌曲,构成侵权。

经济法真实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真实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真实案例分析报告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当今社会,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经济法旨在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下面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深入分析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不正当竞争纠纷公司 A和公司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均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 A为了打压公司 B,故意在市场上散布虚假信息,声称公司B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这一行为导致公司 B的产品销量大幅下滑,声誉受损。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公司 A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公司A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B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这一案例中,公司 B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要求公司 A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散布虚假信息。

其次,可以要求公司 A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公司 B还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包括因销量下滑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恢复声誉所需的费用等。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 C在商场 D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使用不久后,手机频繁出现死机、自动关机等问题。

消费者 C多次找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换货,但商场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经济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这一案例中,商场 D拒绝消费者 C合理的退货或换货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 C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货、换货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刑法与民法典在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既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民法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二)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

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价格,王某拒绝。

李某遂以欺诈手段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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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班级:20XX级在职法硕班 姓名:XXX 学号:P13XXXX 经济法要保障劳动者权益 ——从一起耐人寻味的农民工工资诉讼案说起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判决原告不承担向各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件经过是: 2012年5月18日,原告将自己中标承建的某小区房建1、2号楼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承包给李军建设,李军又将工程人工费分包给了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实际由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被告施工。各被告2012年6月进场施工,当年8月停工。 2013年10月,由于李军承建的项目长期停工,原告授权司绪良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全权负责上述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工程进度、管理及遗留债权债务处理。 2014年5月14日,原告单位二分公司经理王天保(系本案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和该工程的负责人司绪良经核实,李军共应支付22名被告的工资总额1008700元,除去已付工资185200元,尚欠823500元未支付。该欠付工资制成工资表后,由王天保、司绪良签字。 2014年5月23日,由于原告拒绝支付上述工资,被告向中卫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7月22日作出《卫劳人仲裁字[2014]4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原告)支付22位申请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 - 2 -

(被告)欠发工资共计823500元。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10月15日开庭审理,11月12日判决: 1、原告向22名被告共计支付823500元;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内容均摘抄、整理自《沙民初[2014]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分析: 本案的耐人寻味之处很多: 一是,这个欠款纠纷没有由“债权人”农民工当原告,而是实际用工企业当原告; 二是,庭审过程中(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全部录入),“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实事”,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三是,原告虽然多次强调自己与被告没有直接用工关系,被告所提出的证据,基本明显是在原告配合和默许下形成的。 颇耐人寻味的是,法院仅仅收取了10元诉讼费。

旁观者仅仅能粗浅了解案情,笔者只能怀着善意和通过想象勾勒故事情节: 该项目次级承包人李军由于管理不善、资金断链等原因,将工程停摆(可能已经玩起了“躲猫猫”)。久被拖欠工资的李俊杰等人(本案被告)找到了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为了化解矛盾并保证项目继续实施,双方多次协调沟通,决定走法律程序完成支付。而且李军还有钱在该公司账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到,李军未进行结算,“目前还欠李军300万元到400万元的工程款”,“李军现在还欠涉案工程劳务费200多万元(材料费),原告现在还在协助解决”,“目前涉案工程所欠的劳务费总额不止被告所提的80多万元”),通过这样 - 3 -

一个诉讼,明确原告支付的义务,防止支付后因第三方原因出现的反复(如李军要求按合同支付、材料商要求支付,使原告蒙受超额支付损失)。 与那些法庭上争得面赤耳红的诉讼相比,与那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堵门堵路相比,这个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总的来说算是戏剧性和喜剧性的。

劳动者,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然而,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使一些劳动者采取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维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笔者认为,通过经济法对经营管理管理和协调管理的理顺,同样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进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者权益被损害的原因探究 1、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拖欠工资情况严重。我国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情况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内在的原因:(1)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工程款被层层扒皮,致使民工工资被人为拖欠。(2)工程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力支付民工工资。(3)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因工程建设矛盾引发的工资被拖欠情形。(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不完善,缺少保护工资偿付的条款。另外各级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劳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处理欠薪问题,对欠薪案件实际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剧了用人单位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很多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委曲求全,不敢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而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下,迫于就业压力,他们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的情况能忍就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业主或包工头对拖欠工资无所顾忌,从而导致一些用人 - 4 -

单位拖欠工资现象愈演愈烈。 3、部分企业自身经济困难而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造成生产销售不正常,资金回笼周期过长或欠债多,无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还有部分企业因停产、歇业濒临破产,被法院冻结银行帐户,查封资金等原因,不能及时向职工支付工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即使职工能够寻求法律保护,企业也很难补发工资。目前这类拖欠工资情况有增长的趋势,这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新陈代谢较快,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是正常的。这就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用以保障被拖欠工资情形的发生。 4、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侵害职工正当权益。在拖欠工资的案件中,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周转流畅,有能力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但企业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把拖欠工资作为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和控制职工流动的手段。有的老板恶意拖欠工资,把拖欠和克扣工资作为谋取更大利润的手段,甚至有的老板携款逃跑,致使民工工资被完全侵占而不能发放。这种拖欠工资行为就属于故意拖欠或恶意拖欠。同时,还有的用人单位,则利用法律漏洞,恶意规避职工工伤、产期风险,减轻责任。如,当女职工处于孕期哺乳期时,故意安排到合法但不合理的岗位,迫使其因为经济压力或心理压力主动辞职。 5、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加剧了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发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民工用量大的单位很少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建筑企业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由包工头招聘民工施工,一旦发生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或工伤事故的情况,因为劳资双方没有劳动合同,致使法律解决争议缺乏依据,而司法部门取证困难无法处理。由于《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没有追究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导致劳动监察机关对恶意拖欠 - 5 -

工资、又有转移财物倾向的企业,无权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能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而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的立案、执行程序复杂,时间过长,致使法院实际开始执行时,有的企业法人早已逃之夭夭,人去楼空。有的欠薪案件民工虽然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但诉讼周期长、执行困难,高昂的诉讼代理费令民工无法承受,往往使得民工对诉讼解决拖欠工资案件望而却步。 首先,现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致使劳动者维权艰难。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裁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仅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就长达一个月,加上立案审查和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程管理、合议审批,最快需要三个月才能审结。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提起上诉到案件审理和判决送达,没有5个月的时间根本无法完成。终审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快则半年,慢者一年或者三五年都很正常。这种复杂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执行周期,往往给了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甚至最终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面对遥遥无期的仲裁诉讼程序而停住了脚步。 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对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企业主产生威慑力。我国劳动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却又是行政法的表现,对违反劳动法行为处罚最高罚金只有5万元,与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欠薪额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产生威慑力。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那些恶意拖欠工资、携款潜逃的企业主或包工头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可见,现行劳动法律的威慑力不足,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造成拖欠工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国家虽然出台了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由于通过刑事程序制裁拖欠工资行为涉及多个司法机关,从侦察、到起诉再到判决周期更长,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 6 -

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经济法对策 目前中国经济法范畴除《劳动法》本身集中体现出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保障外,其他经济类法律也含有一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就分包项目这一部分出现的责任承担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反过来,合法施工人、挂靠人、劳务承包人等应当与实际施工人一样,被赋予向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主张利益的权利。这就给了目前实事上难以禁绝的层层分包中的劳动者,一个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突破。《建筑法》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质量责任的分配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工程质量至上原则甚至渗透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之中。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分配中,分包人的质量责任明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破产法》规范的是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的经济规则,也同样有对破产企业清偿职工工资的优先保护。 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体现了我国劳动保障和劳动就业的管理机制薄弱,也反映了法律对劳动者人格权,生存权的保障不力。侵害劳动者权益既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又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发展,应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 1、建立完善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 欠薪现象的存在和加剧,体现了现行劳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政府应该重视并加强对劳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发生欠薪时必须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并提交对欠薪的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经劳动监察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对欠薪没有及时报告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对其予以处罚,必要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责令欠薪企业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建立用工审批制度。企业招聘人员必须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用工数量,并同时申报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经审批后的用工计划向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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