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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司法解释

本章共十四条,主要对合同变更、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

转让以及当事人合并和分立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

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

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

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

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

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

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

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比如,买康佳牌彩电改为买长虹牌彩电,也可能是

合同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比如,本来计划租赁十间办公用房,后改为租五间。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比如,原订出卖人送货后改为买受人自

己提货。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

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

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

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

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

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

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虽然从广义上讲,

合同主体的改变也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原因,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本章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制度调整的。所以,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

同法对合同变更的形式做出过规定,明确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及债权人发出的变更合同的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已不局限于原有的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的范围,包括了一些基于自然人所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本条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明

确的规定。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的,还是以书面形式为宜,这样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

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

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

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

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

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

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为此,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

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

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

第三人。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明

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

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

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根据合

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

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我国文物购销一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为了保护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严格控制文物的出境,禁止公民个人私自将文物卖给外国人,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转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因此,公民违

反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的,其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是无

效的。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转让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区别。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

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加速

经济的流转,因而给债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对债务人权利保护

的程度,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

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可以任意转让权利的行为,也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可以不经

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考虑到了对债务人权利

的保护,保证债务人能及时了解到权利转让的情况,避免了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可能造成的

损失。同时,对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制约,也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运转。

除了以上两种规定外,还有一种规定是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果转让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转让权利的,其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制度确立的出发点,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通过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达到稳定合同秩序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效力交由债务人来确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达不到鼓励交易、促

进商品流通的目的。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只需

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

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

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

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

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

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该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条不仅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内容,还包括合同义务转让的情

形,所以,规定一方转让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条仅指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情形,所以,确定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为权利转让生效的条件。

第八^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时,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

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

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基于以

上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确定了合同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的制度。比如,德国民法

典第401条规定,让与债权时,该债权的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或质权,以及由一项像上述权利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权利,均随同移转于新债权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263条规定,

根据转让的效力,债权的转让要将先取特权、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以及其他从权利都转让给受让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5条规定,让与债权时该债权之担保及其他从属之权利,随同移转于受让人。但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者,不在此限。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

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

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

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

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

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不会因为权

利的转让致使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

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

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

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

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

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

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

合同的抗辩。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权利转让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

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并

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债务人行使的抵销

权做出了规定,但构成的条件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也得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

权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得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向原

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当时,已知债权让与的事由;二是债务人取得的债权在其知有让与后,而

且取得的债权又在让与的债权之后才到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主张抵销的

条件是,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所让与之债权,或同时届至者,债务人得对于受让人,主张抵销。

那么,债务人应当向谁主张抵销权呢?在这个问题上,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较为一致,即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其理由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已从原合同关系

中退出,而受让人承受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合同新的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应当向

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我国合同法对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类似。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比如,债务人的债权是8月1日到期,而转让的债

权是同年12月1日到期。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以通

知的方式告知受让人,通知自到达受让人时生效。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

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

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

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

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

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

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应当指出的是,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

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

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

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

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二、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做为合同的主体,

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三、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

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

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

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让义务时,新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责任。原债

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后,其享有的抗辩权由新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的转

移而消灭。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比如,合同义务转移后,新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要求其履行,债务人就可以

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义务,从债务不得与主债务分离的规定。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

关的从债务。比如,为了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以及主债务的利息等从债务,都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承担。但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及转移义务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债权人通知对方或者债

务人经对方的同意后,转让行为即生效力。但是对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

昆明市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 身份证: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 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水、电费;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供暖费;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2018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房屋租金及押金 (一)每月租金为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电子银行),押付,每期租金于起租日前支付下一次租金,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三)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7)(8)由甲方承担,(1)(2)(3)(4)(5)(6)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上网费、(6)车位费、(7)供暖费、(8)物业管理费。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 10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7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7 日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下面是在线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押金 押金___元,大写_________。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__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实践中,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最高法和最高检是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为的就是能够在审理这里案件的时候,提供一个法律依据,帮助案件得到很好的审结。下面,小编带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 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

合同法解释二(精选多篇) 第一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xx〕5号,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

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

个人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 个人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18 页

个人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个人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址: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房屋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元整,每月__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按__支付,每月日支付,另付押金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 2 页共 18 页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___支付。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八条租赁期间应注意电气防火、防盗、防触电,执行当地有关 第 3 页共 18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时间:20XX-12-17|作者:张新祺|浏览:51710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导读:范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篇一: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简单版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简单版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我们在生活需要合同的时候我们就要找找相关的范本来参考一下哦,WTT今天就给大家来分享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希望大家可以学习一下哦 简单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 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所租房屋仅为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 自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 四、租金 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保证金。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钥匙等交给乙方。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月租费□。 六、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七、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房屋其他任何情况,造成房屋损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找____上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在房屋所在地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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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 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相关解读。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解读《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 核心内容:本文是对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文的法条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法律快车合同法的读者。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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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现在很多的朋友出门在外工作生活,一般会选择租房,那么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是会用到的,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一) 出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解除房屋租赁之和解协议(p)

和解协议 甲方:,性别:,汉族,年月出生,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房屋”)用于居住使用。双方约定房屋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后乙方单方面无故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现甲、乙双方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条文,秉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依照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中途退租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冲抵违约金。双方约定协议约定,保证金为二个月租金,即双方租赁关系的补偿金全额应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支付租赁合同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元(比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款项减少人民币____元),乙方已经支付了部分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即,乙方实际需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甲方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付款方式: 乙方将赔偿金人民币_____元(人民币:柒仟伍佰元)一次性以现金的付款方式交予甲方。 四、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包括未能按照本协议及时全额支付补偿金,乙方除了应向甲方全额支付补偿金外(未支付部分),还应当按照上述补偿金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

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 目录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法律适用范 、诉讼时 三、合同效 四、代位 五、撤销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 七、请求权竞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订 、合同效 12 三、合同履 14 四、合同消 15 五、违约责 17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9 号 发布日期】1999-12-19 生效日期】1999-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 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9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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