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问答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问答一、中小学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和名称是什么?中小学校设置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职务对应相应级别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髙级职务。
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髙级职务名称为髙级教师、正髙级教师。
1.正髙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髙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髙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髙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髙级教师一级岗位、髙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二、中小学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分别是如何规定?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是:1.髙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比例一般不低于85%, 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o2.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比例一般不低于88%, 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o3.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南人字〔2010〕72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胶南市人事局文件南人字…2010‟72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0‟14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一、申报范围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及我市实行职级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要求(一)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臵情况组织推荐申报,仍然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不再推荐申报。
具体申报数额仍按《关于2008年度全市事业单位确定职称申报人员数额几个问题的说明》文件要求进行测算,符合比例限额要求的事业单位方可在限额内组织推荐申报,报送材料时同时报送《2010年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
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各单位在指导所属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青岛市职称申报系统”填报数据时,从事专业的填写应统一规范;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填写法定全称,并填写至最基层的所在单位。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度经济专业和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度经济专业和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度经济专业和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要求,经征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为做好今年的高级经济师和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的程序、类别、数量要求及有关填表说明,请按照《关于印发报送200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职字[2004]6号)的规定执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呈报部门在报送材料时,请将所有申报人员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或者有效的成绩合格证、放宽职称外语成绩审核表、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免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等材料,按照《申报人员花名册》(由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程序自动生成)的顺序单独整理好,以备报材料时首先审核,申报人员的档案材料装箱顺序也应与《申报人员花名册》的顺序相一致。
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
各呈报单位应提前与省经贸委信息中心联系软件使用事项。
二、专业测试内容及办法为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省经济专业、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高级经济师和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实行先测试再评审的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鲁建人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鲁建人字[2010]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精神,为做好今年的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的使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推广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的要求,今年申报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使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申报、呈报。
各呈报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申报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报送200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鲁人职字〔2004〕6号)要求,组织好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申报信息准确完整。
实行网络化申报的要求:申报、呈报使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填报、审查、呈报。
上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原件3份,《2010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报材料情况统计表》、《2010年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系统生成的上报文件数据盘1份;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时,"成果及受奖"栏,应按要求填写"核心提纲、解决问题、效果"等内容;"论文、著作、作品"栏,应按要求填写"刊号、提纲、观点、文章字数"等内容。
社会保障局潍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的通知
![社会保障局潍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33151c10a6f524ccbf85d8.png)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潍人社发[2010]105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审授权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
继续授权诸城、寿光、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县市、市直部门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范围内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具体授权情况见附件1。
二、严格标准条件。
一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对口或相近(学历与专业不对口不再允许降学历参评),中专教师、电大、职大教师不允许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计算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应参加考试取得资格);二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免予考试,业务测试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具体由各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审定,业务测试的成绩进入评委会,由评委结合参评人员其他方面情况进行评审,初级评审是否进行业务考试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或各初级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确定;三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内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必须达到20学分,达不到规定学分,原则上不能上报评审材料;四是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问题,省人社厅规定:企业或经县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可评聘政工师;五是申报乡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仍按《关于报送乡镇企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潍人字[2005]129号)有关要求执行(有关呈报单位不得跨地域、跨单位接受申报材料)。
《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各市、地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维护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销);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鲁教人字〔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字〔2015〕15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我厅承担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实验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等3个高评委办事机构工作,并继续组建相应的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以上3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为做好2015年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工作程序。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2〕53号)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及呈报工作。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试点的青岛、潍坊、德州3市,还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8号)要求,依照程序做好相关试点工作。
二、控制晋升数额。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数额要严格按照鲁人社字〔2015〕297号文件要求,控制晋升数额。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青岛、潍坊、德州3市)系列要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其他系列继续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执行。
三、规范兼职人员申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根据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公开竞争原则,按岗聘用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2.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3.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必须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首次组织聘用应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批准后,依照本意见规定参加竞聘上岗。
二、实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6.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鲁人社字〔2014〕368号精编版
鲁人社字〔2014〕368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1.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并调整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
撤销省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省计划生育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合并组建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重新设立法医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司法厅组织人事处。
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和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授权山东行政学院组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2.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3.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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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1、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授权情况详见附件1。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6、认真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规定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持原件申报,如原件丢失,须出具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的证书或开具的证明。
符合职称外语免于考试、放宽成绩要求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具体申请理由,并提出明确意见。
以上有关审核表只适用于当年的申报。
8、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符合我省的有关规定。
三、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9、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审核职责,严格把关,明确填写有关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10、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呈报;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
未经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11、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除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4、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的表格(式样见的“职称评审”栏)。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
15、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严格评审组织程序16、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拟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0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中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的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需商所在市人事局同意后上报。
未上报评审工作方案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受理情况;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评审工作安排;评审工作程序;破格人员的测评办法、工作安排及测评成绩的使用意见;保证评审质量的措施及监督等。
17、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时,同时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市人事局、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调整组建。
18、各评审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评审。
19、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异议期公示通知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0、授权组建的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应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统一编号后,按规定权限行文公布,颁发资格证书。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的材料仍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和《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的规定办理,同时报送电子版。
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精心组织实施2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22、认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信访事项。
各级人事部门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职称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23、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
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并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