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农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讲解课件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 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具体参见道哥1月24日文章《建储藏窖,国家最少补贴1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
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讲解.ppt

❖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2月17日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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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
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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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 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
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
收优惠格局。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
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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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析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与 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新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111号),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 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才能办理减 免税。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处理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如,某花木基地202x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
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
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xx〕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2x 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为了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之一便是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一、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背景和意义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则是农业经济的核心环节。
然而在农产品流通的过程中,经常因为增值税的问题而造成成本增加,降低了农产品的竞争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负担,减轻农民和农产品经营者的经济压力,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措施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
具体措施如下:1. 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措施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民使用的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这样一来,农民在购买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时可以减轻很大一部分的负担,降低生产成本。
2. 农产品加工环节的措施农产品加工环节主要是指将农产品转化为加工品的环节,例如将小麦加工成面粉等。
针对这一环节,政府对农产品加工环节中的增值税进行了适当减免。
这样可以激励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3. 农产品销售环节的措施在农产品销售环节,政府对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鼓励农民和农产品经营者直接面向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农产品的销售效益。
三、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前景展望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在减轻农民和农产品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方面,该政策有效降低了他们的经济压力,增加了他们的收入。
其次,在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该政策推动了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项税收优惠政策讲解PPT演示课件

不同点一:注册地址
创投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享受优惠时,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注册地址要求不同。
无论法人制还是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位于试点地区,而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 企业可以位于全国各地。但对于天使投资个人来讲,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位于试点地区, 但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是任意地区的个人,也包括外籍个人。
2年内任一时点投资者极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
试点地区。
〔提示:实际上,这些条件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安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 发【2016】53号细化而来的,读者们可以去查看该文,更有助于政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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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二:抵扣工程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抵的 是消费经营所得。
不同点三:跨企业抵扣
假设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企业破产清算了,还有没抵扣完的投资额,可以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 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展结转抵扣。但前提是,不能超过3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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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手使续投办资理个人的手续办理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相比,多了一个 登记环节。
1.开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承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承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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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优惠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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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 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 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 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指什么组 织?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规定设立 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 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 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 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 组织。
二、制种企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 种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 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 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 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四: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 柳坯具是否需要自产农业初级产品?
答: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 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 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 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 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 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 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 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 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 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
问题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哪 些?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 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 品。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20191030
关于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相对较 多、内容繁杂,且分布在不同的税收文件 中。为方便大家学习,将涉农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梳理,希望能达到帮助大家掌握政 策要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 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 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 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
问题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 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 农业产品是否仍然可以免税?
答: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 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 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 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 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 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 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 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问题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 品具体是指哪类情形?
问题六: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公司+农 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具体是指什么经营 模式?
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 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 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 (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 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 畜禽用于销售。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 增值税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 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制种企 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 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 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 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 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 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 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 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 的农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