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的特点及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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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1)从预谋上看。
(2)几个人的毒品是否同一来源,目的地是否是 同一地,
(3)路上费用是各负担各的,还是共同使用及平 均分摊,
(4)被告人在整个毒品运输过程中是否在一起, 且在一起是否相互照应、配合,
(5)从明知上讲,做为共同犯罪,几个被告人都 应相互知道带有毒品,或者知道对方是为配合自 己所带毒品顺利到达目的地的。 (6)从获取报酬的方式来看,在运输毒品到目的 地后,是各自从“货主”手中只领取个人所带带 毒品数量的多少来领取报酬,还是把几个人共同 所带毒品数量加在一起来领取报酬。
一、毒品犯罪罪名的确定 二、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三、兼有吸毒的毒品犯罪人的定罪
四、居间介绍毒品犯罪行为的认定 五、关于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
六、吸毒者之间以购买价转让毒品是否构成 贩卖毒品罪 2004 年7 月26日,刘甲以每克 500元的价格卖 给陈乙1克海洛因被查获。经查刘甲也是吸毒 者,他从王丙处购买了2克海洛因,价格也是 每克500元,本打算自己吸食,但碍于陈乙是 熟人,便卖了1克给陈乙。
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 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的界限
• 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的界限
八、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钟 XX、杨 XX 走私、运输毒品案,二人共同商量 到境外运送毒品到国内,后二人共同出境从同 一毒贩处拿到毒品后带到国内,二人都带有毒 品,都是往西安运送,且接货人为同一人,但 是领取路费则是各领各的,路上所买车票也是 各买各的,与对方联系的手机也是毒贩给的, 把手机号码给他们共同说的,谁到谁联系。
曾XX、周X运输毒品一案,周、曾二人在云南赌 博输钱后,二人共同帮他人运毒,一起从毒贩 手中接过毒品,各自吞食一部分,在毒贩交给 二人手机与路 2500元,手机由曾XX 掌握,路上 与毒贩进行联系,而钱则由周X掌握,路上费用 均由周勇一人负责,后二人乘坐火车到达洛阳 站,出站时被我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但周X所带 毒品在被查获前仅有被告人口供时如何认定

贩毒案件中的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

贩毒案件中的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

贩毒案件 中的诱 惑侦查之合 法性分析 半
祝卫莉 , 朱 飞
(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广东 广州 50 ) 20 1 3
摘 要: 当前, 受国际毒潮的影响, 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 日 趋严峻 , 毒品消费以及毒品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日 益严重。鉴于贩毒案件的特殊性, 在现实的迫切需要下, 侦查部 f在贩卖毒品案件侦查中开始适用诱惑侦查措 1 施。 国内关于诱惑侦 查的合法性讨论较 多, 少有结合 具体 案件 实践分析适用诱 惑侦 查措施是 否合法。 贩卖毒品 但 在 案件 中适 用诱 惑侦 查措 施有其必要性 , 实体法 、 从 程序 法角度 看也 具备合法性。 关键 词: 贩卖毒 品罪; 诱惑侦查: 法性 合
中图分类号:F 9 . D7 3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4 2 0 ) 3 0 1 — 5 10 — 0 8(0 6 0 — 0 4 0
C ss ae
A n ls n teL  ̄ t fIdcieC i n 1Iv sgt ai n A ayi o e y o ut r a n et ai n Dmg O触 s h n v mi . i  ̄
Z HU e- ,ZHU e W il i F i
( p r n fC mia Ivsgt n un dn oieIstt, u n zo 2 0 hn) Deat to r n l n et a o ,G a g o g P l tu G ag h u 5 3 ,C ia me i i i c n i e 1 0
lg l o s c l , b t fw a ss o t l a t f i lme tt n wh n i i c mbn d w t o cee c s rc c . e a t d met a y i y i l u e a le n i e l o mpe nai e t s o ie i c n rt ae p a t e n y s g i y o h i Sn e i i n c sa o a py id c v r n l iv s g t n me s e n du f s ae , i s o l a e i e a t ic t s e esr t p l n u t e c mia n e t a o au s i r g o e e c ss t h ud h v t l l y i i i i r n s g i y

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对“诱惑侦查”的限制

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对“诱惑侦查”的限制

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对“诱惑侦查”的限制[摘要]如今,社会中出现一些公权力机关为了完成“工作业绩”而使用一些非常的手段来引诱甚至是制造违法事件,最后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正当的处罚。

要运用法治等手段,杜绝这种侵犯基本人权的事件再次发生。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早已有保护人们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保护人权的事业任重而道远。

要解决侵犯嫌疑人人权的问题,关键在于了解诱惑侦查的性质,借鉴各国的经验,再结合中国的社会现实。

一、诱惑侦查的性质对于诱惑侦查的基本性质,我国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诱惑侦查是属于非法的。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应受到侵犯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其自己的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且执行公务的范围应限定在法定的职权内。

第二种认为,诱惑侦查在本质上是违反法律的,但是不能完全持否定态度,在一定程度下应承认其合法性。

第三种认为,诱惑侦查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

“机会提供型”就是合法的,“犯罪诱发型”就是非法的。

二、国外在诱惑侦查方面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在此问题上我们应从西方国家对“诱惑侦查”的态度中学习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

下面将讨论一下主要其他国家对嫌疑人的态度问题。

(二)英美国家英美国家称诱惑侦查为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

但是在英美国家对程序正义是看得很重的,嫌疑人往往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免罪的抗辩。

其中警察圈套的成立条件有三个:第一是诱惑者的身份必须是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第二是诱惑者的行为,不仅仅是消极地等待犯罪,还必须以积极行为去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第三是被告人本来是无犯罪意图的的,其犯罪念头是因诱惑者的引诱而萌发的。

从第二、三个条件来看,积极行动心理状态应该如何判断,显然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t.00a l s'vsa帅A nd scl ci l埘譬譬墨莲盛::竺堡型!!f叁篁!查塾金笃谈诱霞侦查荆凄曲法律规刹杨恪摘要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使用诱惑侦查来查明案情,获取相关证据的案件.但是由于诱惑侦查制度的特殊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慎重考虑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即将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制度纳入新州事诉讼法中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因此,本丈中时诱惑侦查制度一些相关问题予以论述,同时研究如何将该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4-02诱惑侦查(e ncour age m ent det e ct i on),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起源于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上世纪50年代由日本传入我国。

随着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钊。

对诱惑侦查合法、非法的争论就一直不休。

但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案件、黑社会案件、贪贿案件等隐蔽性较强的犯罪,已经采取了诱惑侦查的方法来侦破案件。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在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以前,首先要清楚何种情况属于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概念之界定诱惑侦查,一般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或者暴露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根据国外的学术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者也大都赞同此类分类。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指在被诱惑之前,犯罪嫌疑人已有明最犯罪倾向或对其己有合理的足够的犯罪怀疑,而对其采取诱惑,实施侦查的一种侦查类型。

试论零星贩毒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

试论零星贩毒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

试论零星贩毒案件侦查的难点与对策零星贩毒的滋生、蔓延对新时期禁毒斗争提出更大的挑战,顽固、特殊的贩毒主体,信息化时代下更加隐蔽、快捷的交易方式,以及立法的缺陷及不完善的制度,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针对诸多难点,结合传统措施与信息化措施加强情报导侦、建立零包累计制度、强化经营意识、完善特有侦破模式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标签: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侦查对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处罚。

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的一个相对概念,它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以较少的数量(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精致毒品10克以下、鸦片5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小)分散包装、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贩卖的行为,如果说前者的作案手法可以说是“批发”,那么后者的作案手法即为“零售”。

一.零星贩毒案件侦查难点(一)贩毒主体特殊——发现难、打击难1.贩毒主体多为惯犯,反侦查意识强。

零星贩毒者大多是无业游民和“以贩养吸”的瘾君子,他们有的是为了维持生计,更多的是通过零星贩毒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这就决定了零星贩毒者多为该罪的常业惯犯,多次的贩毒经历使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顽固性势必会增加此类案件侦查打击的难度。

2.贩毒主体生理特殊,犯罪掩饰性强。

零星贩毒人员大多是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的老人、残疾人,利用自己生理特殊的特点,进而大肆进行零贩交易,这便增加了禁毒部门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难度。

(二)交易方式特殊——侦查情报获取难、诉讼证据收集难1.零星贩毒交易数量小,交易便捷、隐蔽,加大了情报获取的难度。

首先,零星贩毒者一般都有自己比较固定的贩卖对象,即使对那些长期的固定买主也不会留给对方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不同买主之间也多互为陌生人,在这种交易的关系网中,每个环节都是单线联系、隐蔽性极强。

其次,利用发达的现代化通讯设备使得交易更加迅速、及时、易变。

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随时确定、更改交易地点,交易一旦完成,双方立即分开,各奔东西,这种“短、频、快”交易活动,给侦查情报获取工作增加了难度。

毒品犯罪心理

毒品犯罪心理
6、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是毒品犯罪者对本身行为产生恐惧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常常伴随着从毒品犯罪意识开始到犯罪行为实施后的整个过程。对毒品犯罪者而言,从犯罪意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完成直到犯罪证据的被查实,恐惧心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查缉时,这种心态特别明显。这种心理的外在表现常见为手足无措,贼眉鼠眼,目光游离不定,举止生硬僵直,手足不时颤抖,屏息静气,脸色发白,浑身直冒冷汗等。在日常生活中,比如逛街、买东西时,总怀疑别人在监视、跟踪,担心犯罪行径被人发现,总是小心谨慎地处世。而且对人、对事敏感多疑,有时外部出现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刺激也会令他紧张不已,特别是在海关、边防检查口岸进行例行检查时,他们的表情会异常地严肃、紧张;当检查人员的注意力转移时,其脸上的神情才会放松,出了关口,才会如释重负地大出一口气。毒品犯罪特别是吸毒者也能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有时主观上也想尽快终止这些不良行为,远离毒品,从而产生了难以摆脱的恐惧感。
5、逆反心理
逆反心理是指毒品犯罪者因情绪影响而作出的与社会道德规范相反的心理表现。这种心理在青少年身上最为普遍。有的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法制观念淡薄,认知能力低下,明辨是非能力差。同时,学校、家长也未能很好地针对青少年成长、发育的规律去因势利导、因材施教,教导其成长,从而造成了他们人格、心理的缺陷,与社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由情绪上的敌对性导致心理上的逆反性。主要表现有:法律不允许的事,学校、家长不允许的事他偏要去做,专门对着干。有的人,包括一些成年人,明知沾染毒品是危害国家、社会以及本人的,却依然参与制毒、吸毒的犯罪活动,陷入罪恶的深渊。
2、依赖心理
依赖心理是指毒品吸食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也叫成瘾性。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吸毒者的身体和心理上。无论鸦片、海洛因,还是大麻、可卡因等的毒品,都是程度不同地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是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管制的物品。成瘾性是毒品区别于一般毒物的重要依据,其中尤以海洛因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最大,可卡因、吗啡次之,鸦片相对少些,其他兴奋剂、致幻剂类毒品的成瘾性也不小。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往往很难戒除。即使戒毒后,复吸率也很高。

试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试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多只用 于 诸如 毒品 犯罪 、 网络 赌博犯 罪 、 贩假 币等 特 定犯罪 。 制
证难 ” 发现此 类违 法 犯罪 的线 索和抓 捕违 法犯 罪行 为人十 分 困 。
证 综 诱 一股只 适用 于走 私 、 毒 、 涉 制 可 以说, 诱惑 侦 查是在特 定情 况 下 , 对特 定案件 采 取 的一种 难 , 据 难 以获取 。 上 , 惑侦 查 ,
, 是 严 由于诱 惑侦 查有 诱人 入罪 、 易被滥 用而 侵犯 人权 的弊 端 , 不 件” 即此类 的违 法犯 罪活 动一 般无特 定 的被 害人 。再 次, “ , 是 取 少 国家均 对其适 用 范围 、 用程 序都进 行 了严格 的法 律 限制 , 适 大 重 的危害 后果 ” 即对 社会 具有 潜在 和严 重 的危害 。最后 , “
不得 已的特殊 侦查 手段 , 是国家在 对犯罪 行为 的社会 危害性 和 以 贩假 币、 织卖 淫等 重大 犯罪 行为 的侦 查 , 组 其适 用犯 罪不 能随 意
扩大 。
欺 骗手 段 进行 侦 查可 能侵犯 人权 两者 之 间进行 权衡 ,从而 得 出
“ 两害 相权 取其 轻” 的价 值和政 策选 择 。
( ) 惑侦 查 的分 类 二 诱
二、 我国 司法 实践 对诱 惑侦 查 的处理 情况 ( ) 于诱 惑侦 查的 立法现 状 一 关 我 国立法 机 关对 诱惑侦 查 并无 明确规 定 , 法仍 属空 白。 立 在 司法 实践 中, 经常 使用 到 的法 律 文件是 《 刑事诉讼 法》 四十三 条 第 和零 散 的法 院 内部文 件 。
段是 被禁 止的 , 因为犯 罪 嫌疑 人本 身并 没有违 法犯 罪意 图 , 警察
而 这样 故笔者谈 一些 在基层 工作 经历 中对该 问题的认识 , 与读 者共 同探 开 出某种 让人 不 能经受 的诱 惑条 件 , 人性总 是有 弱点 的 ,

诱惑侦查及其合法辩护的制度建构——以贩毒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诱惑侦查及其合法辩护的制度建构——以贩毒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公 共 管 理
Pu l m i sr t n bi Ad nita i c o
胡陈 诱查合护度 一汉术报一 惑及法的建 日职学二 胜莺 侦其辩制构 武技学 。 ,: 业院。
购 买 毒 品海 洛 因 ,小 阳” 找 到 犯 罪 嫌 疑 人贾 某 让 其 将 “

逃 脱 , 难 以 翻 供 翻 证 闭 因此 , 惑 侦 查 是 收 集 证 据 、 也 。 诱 证 实 隐蔽 犯 罪 的 有 效 手 段 ,特 别 是 在 贩 毒 案 件 的侦 破
包 海 洛 因 送 到 开 元 大酒 店 大 厅 , 某 害 怕 被 抓 , 时 贾 临
打 电话 给 陈某 改 变 交 易 地 点 , 在 一 中学 边 路 上 以 4 0 后 0 中有 着 很 好 的 效 果 而 得 到 越 来 越 广 泛 的运 用 。 是 , 元 的价 格 将 一 包 海 洛 因 ( 重 04克 ) 卖 给 陈 某 , 易 但 诱 净 . 贩 交 惑 侦查 同样 也 是 一 把 双 刃 剑 ,尤 其 是 其 不 当 运 用 更 难 结 束 后 即 被 守候 的 公 安 人 员 当场 抓 获 。
查 机 关 的严 密 监 控 之 下 , 罪 嫌 疑 人 很 难 毁 证 、 赃 、 犯 匿

诱 惑侦 查 的 实践 运 作 及 其 法律 问题
( ) 则 贩毒 案 件 的 侦破 过 程 引发 的 思 考 一 二
案 例 一 :0 7年 1 20 2月 l 日 , 某 ( 报 贩 毒 线 索 2 陈 举 者 的特 殊 侦 查 手 段 ”l I I 可 以使 整 个 犯 罪 过 程 都 在 侦 并 协 助 侦 查 的人 员 ) “ 阳 ” 未 查 明 身 份 ) 话 联 系 ,它 与 小 (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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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的特点及诱惑侦查 摘 要 毒品犯罪作为一种全球性犯罪,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为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方案,在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布下天罗地网,以期彻底消除毒品危害。然而,在毒品犯罪侦查领域,因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导致公安机关在犯罪侦查过程中步履艰难,而作为其中一项较为行之有效的诱惑侦查又饱受质疑。因此,本文将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及研究成果,探求完善我国诱惑侦查的方法。 关键词 毒品犯罪 犯罪侦查 诱惑侦查 作者简介:洪逸、张琪琦,慈溪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2-03 毒品是一种给人造成幻觉、能使人上瘾、严重危害吸食者身体和心理健康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其危害性早已见诸于各大报纸和电视媒体。吸食者往往一开始出于好奇进行尝试,并自信能够控制自己的意志力不会上瘾,但两三次以后便陷入泥潭不能自拔,最终轻则毁掉前途事业,重则家破人亡,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每年全球毒品交易额甚至超过了石油交易额,年交易额大约是8000亿美元,目前至少有100万人在从事国际贩毒活动,以此算来,便可知每年毒品犯罪不知毁掉了多少家庭的幸福 。联合国在1990年 17届特别会议通过《政治宣言》呼吁把取缔毒品犯罪作为“所有国家给予更高的优先地位”的问题来采取对策,并将1990年至2000年规定为联合国禁毒10年,确定了“一致反对共同的威胁”的主题。 我国也是一个深受毒品危害的国家之一,虽然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曾一度成为一个“无毒国”,但近年来毒品犯罪却在我国呈逐年上升发展的趋势。1990年我国公布的吸毒者数量约为7万人,1995年则是52万人,2000年已经达到86万人,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打击预防毒品犯罪,但现吸毒人数早已突破了百万,而据专家估计每个在册的吸毒者周围又大约有4至5个隐性吸毒者, 因此真正的吸毒人数恐怕还远不止这些。面对这一情势,一方面需动用全社会力量形成全民抗毒,一方面应加强毒品犯罪的侦查力度。 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刑法上,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是十分严厉的。 然而,即使在国家重点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提下,毒品犯罪仍屡禁不绝,并且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趋势,其原因就在于毒品犯罪较之其他刑事犯罪具有很多的特殊性: 1.毒品犯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的犯罪。在其他的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在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案、作证。而毒品犯罪则不然,吸毒者不论出于好奇心还是虚荣心,往往都是自愿进行尝试,并且大多数人主观上没有离开毒品的意志和勇气。因此,从个人的主观意愿上来看,吸毒充其量只能算是“自甘堕落”的行为,而不是别人强加给他的伤害。 2.毒品犯罪越来越多呈现为集团化犯罪,犯罪分子有严密的组织和分工。一般来说,毒品要进入普通人的生活,需要经历种植——采摘——加工——运输——贩卖等五个阶段,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过程并无太大区别。 目前全球大宗毒品贩运活动基本上操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贩毒集团手中。按照贩毒黑帮的国别可以分为八大集团,最为著名的是哥伦比亚的麦德林集团和卡利集团、意大利和美国的黑手党、墨西哥的六大集团,日本、美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还有大量的犯罪组织从事大规模的贩毒活动。 在种植、采摘、加工阶段中,犯罪集团大多以普通工厂和农场作掩护从事毒品生产工作,而后再把毒品分给各个小的贩毒头目,并层层发展下家,最终形成一个体系完整、分工明确、不易察觉的犯罪链。这种犯罪模式不仅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大大加深了有关部门的打击难度,要彻底摧毁之,需要社会各部门的联合行动。 3.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除了在制作过程中犯罪集团利用合法的外衣从事非法活动外,下游的犯罪(如运输、贩卖毒品)也十分隐蔽。 首先,犯罪分子为转移执法部门注意,经常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随身只携带少量的毒品,在大街上很难把他们与一般的行人区别开来,并且犯罪分子之间往往只保持单线联系,一旦被抓又有暗号联系,使公安机关即使抓住个别犯罪分子也难以摧毁整个集团。电视上曾经报道过某一特大贩毒集团,其职务分配就如同一家大公司一样明确,每个地区都有所谓的“经理”,“经理”下还有“主任”,平日里“经理”只与“主任”联系,并不负责“员工”,为避免“员工”被抓供出他们,他们设计了特殊的暗号,只要在甲地交易就是正常,而乙地交易就是有情况,只要“员工”能够坚守这项原则,他们就打通关系营救被抓的人。该犯罪集团经营近十年都没有受到重创,直到内部出现“高层”叛变才被公安机关一举歼灭。 其次,由于毒品本身的物理特性,犯罪分子极易把毒品混同在 普通物品之中,甚至还可以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躲过检查,因而公安机关基本只能通过观察犯罪分子的紧张神色和群众的举报来发现犯罪。如果犯罪集团掩饰较好的话,则很难通过常规途径予以觉察。 再则,基于自身对毒品的依赖和对社会舆论的恐惧,吸毒者很少会主动揭发贩毒者和制毒者的犯罪行为,甚至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者采取初步侦查行动时,也不愿意提供相应的信息。从这一角度而言,毒品犯罪分子与吸毒者站在了同一条战线,公安机关若想从吸毒者那里得到帮助,恐怕所消耗的人力、物力都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 4.毒品犯罪的现场具有模糊性。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总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而毒品犯罪则不然,交易现场很少能留下可供指证的证据,这造成了公安机关在面对毒品犯罪时经常有“取证难”的问题。 二、毒品犯罪之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 诚如上文所言,毒品犯罪往往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犯罪分子分工明确,且单线联系不易一网打尽,再加上毒品犯罪本身的隐蔽性,给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了重重困难,特别是在认定贩卖毒品时,必须当场“人赃俱获”,稍有时间上的偏差都可能造成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另外,毒品犯罪的证据相对比较单一。 除了毒品以外很难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因此就要求办案人员尽可能保护 好收缴上来的毒品。 为了解决毒品犯罪侦查取证难的问题,技术侦查成了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方式,技术侦查之中又属诱惑侦查在理论界争议最大,因为诱惑侦查是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手段,一旦运用不恰当则完全可能使本不会犯罪的人进行犯罪,侵犯其合法权益。实践中,诱惑侦查的适用基本上是由侦查部门自己掌握,其适用的条件、执行的程序、适用的对象以及时间和地点都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明确的操作流程,使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受到不少质疑。 (一)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在毒品犯罪中,最常用到诱惑侦查手段的莫过于对毒品交易的侦查,公安机关或其代理人通过“假买”的方式诱使想要贩卖毒品但又没找到买家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一举抓获。值得注意的是,诱惑的对象应当是已经产生明确的犯罪意图、实施了一定的前期行为的贩毒分子,而不能主观臆断,伤及无辜。 (二)诱惑侦查合法性的界定标准 目前,学界中界定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公认标准是看诱惑侦查造成“犯意诱发”还是“机会提供”。“犯意诱发型”是指诱饵者鼓动被诱饵者,诱发其犯罪意图,促使他实施犯罪;“机会提供型”是指诱饵者向已经产生犯罪意图的被诱饵者提供实行犯罪的机会。一 般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是合法的。 其理由在于,“犯意诱发型”的犯罪分子本无意实施犯罪,只是在听信侦查人员的话后才起了犯罪之心,论犯罪的责任应当主要集中在诱惑者身上,如果以此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显然有失公允;“机会提供型”的犯罪分子则不然,其本身就有犯罪意图,只是由于时机尚未成熟暂时没有动手,一旦目标出现随时随地实施犯罪。这时,侦查人员的诱惑侦查只是把未来的犯罪行为提前,其本质并没有改变。这一界限在我国学界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也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的标准。 (三)“犯意诱发”和“机会提供”的具体评判标准 在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意是执行上述界定的核心问题。美国司法机关曾就该问题给出了几个判断方向:过去是否具有类似行为;被诱惑时的表现;犯罪后的行为及言论;被告人的品格及名声;被告人的犯罪能力等。即当一个人有过类似的犯罪前科或在犯罪之后并无悔意,并且在诱惑侦查前已经表现出一定得预备行为时,则可以判断此人具有犯意。 然而,也有人认为,如果以此来评判一个人是否会真的实施犯罪行为,则势必就承认一个以前犯过罪的人现在也必然会犯罪,一个做了准备的人必然就不会放弃其计划,这对行为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也有人主张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犯意应当从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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