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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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什么?

四川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什么?

四川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什么?大家都知道土地现在是很值钱的,如果被人征地的话是需要给出被征地人补偿的,关于国家的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一直是国家和老百姓们关注的焦点,主要也是因为关系到了人们的切身利益,同时这也有关于民生问题,那么四川征地补偿标准2018是什么?大家都知道土地现在是很值钱的,如果被人征地的话是需要给出被征地人补偿的,关于国家的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一直是国家和老百姓们关注的焦点,主要也是因为关系到了人们的切身利益,同时这也有关于民生问题,那么四川征地补偿标准2018是什么?▲一、四川征地补偿标准2018是什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年有什么新标准

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年有什么新标准

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年有什么新标准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2017年,四川省的公共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征地的数量也就不断增加。

因此,了解▲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年对于广大被征地用户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四川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年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四川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四川省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四川省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四川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四川省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四川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熊军、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熊军、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熊军、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幽向茜严皓月【审理法官】陈幽向茜严皓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熊军;江油市自然资源局;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何明华;母贤玉;何燕【当事人】熊军江油市自然资源局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何明华母贤玉何燕【当事人-个人】熊军何明华母贤玉何燕【当事人-公司】江油市自然资源局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杨发太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欧堂兴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陈昌全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伟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杨发太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欧堂兴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陈昌全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伟杨发太欧堂兴陈昌全【代理律所】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军;何明华;母贤玉;何燕【被告】江油市自然资源局;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原审原告熊军在一审提出两个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太平镇政府与第三人何明华等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违法和确认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熊军在一审提出两个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太平镇政府与第三人何明华等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违法和确认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该两个诉请分别对应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应向熊军释明,让其分别诉讼。

现原审法院针对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请查明熊军的代理人在2019年3月26日参与调解时即应当得知太平镇政府已与何明华等人订立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以此确认熊军提起该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无不当。

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

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

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广安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就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制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15〕30号)等文件。

二、征收范围北至广前北线、南至渠江、东至小平大道、西至渠江。

按实施进度和棚户区分布情况,分期公布批次范围,具体以各批次公布范围公告为准。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日期从本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当事人征收人: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征收部门: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奎阁街道办事处、护安镇人民政府五、相关政策(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3.租赁、抵押房屋;4.买卖房屋;5.其他不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所指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记载为准。

1.若记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且未进行改、扩建的,由不服的一方申请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经另一方认可后可以按此次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其测量服务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李顺民、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顺民、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顺民、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川04行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伟邓华黄群【审理法官】万伟邓华黄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顺民;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李顺民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顺民【当事人-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姜卫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姜卫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春梅姜卫群【代理律所】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顺民【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仁和住建局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违法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十九行“45000元”应为“43000元”,属于笔误,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仁和住建局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违法责任的问题。

虽然仁和住建局作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宝灵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但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仁和住建局参与了对李顺民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仁和住建局不应承担李顺民房屋拆除的违法责任,李顺民请求确认仁和住建局拆除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李顺民的损失问题。

仁和镇政府委托攀枝花市精图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李顺民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进行了实物调查,在实物调查基础上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四川古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李顺民房屋及地上构筑物、附属物的市场价值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386921元。

2024年房地产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3带答案

2024年房地产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3带答案

2024年房地产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所要求的是()。

A.政治效益B.经济效益C.社会效益D.环境效益2.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菜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0万元。

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乙银行发放了贷款。

甲公司后又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块上增建了一幢商务配楼,尚未竣工。

甲公司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商务配楼使用了乙银行拥有抵押权的土地,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B.商务配楼是在建工程,不得抵押、拍卖、转让C.乙银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可以请求法院只拍卖A大厦和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拍卖商务配楼的房屋所有权D.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将A大厦和商务配楼以及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无权就商务配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是()。

A.30年B.50年C.70年D.原则上没有使用期限A.行政命令权B.处罚权C.审批监督权D.起诉权6.下列各项中,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征之一的是()。

A.救济性B.互助性C.营利性D.扶助性7.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时,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这是遵循()。

A.合法原则B.最高最佳原则C.替代原则D.估价时点原则8.土地征收9.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征收补偿形式()。

A.当事人不可以选择B.当事人可以选择C.一律实行货币补偿D.主要实行产权置换1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A.特级B.一级C.二级D.三级E.四级11.筒述免纳房产税的房产范围。

12.房屋质量保证期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特征的是()。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2024年房地产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房地产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房地产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土地中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A.被依法征收的土地B.农村宅基地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D.城市市区土地2.房屋质量保证期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该规定的()。

A.给予警告B.予以罚款C.不予补偿D.给予一定补偿4.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条件之一是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A.15%以上B.25%以上C.35%以上D.50%以上5.(4)某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若A公司对此处罚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法律救济?6.依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A.要求对不动产进行鉴定B.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确权C.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D.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7.下列不属于房地产法调整范围的是()。

A.城镇房地产关系B.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C.乡村房地产关系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8.简述建设工程监理适用的范围。

9.下列情形中,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是()。

A.军事设施占用耕地B.幼儿园占用耕地C.学校教学用房占用耕地D.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10.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反映了()。

A.城市物业管理关系B.土地承包和管理关系C.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D.城市建筑设计管理关系11.(4)本案应如何处理?12.简述房地产费的概念及主要种类。

13.房地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不包括()。

A.经济责任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D.民事责任14.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含义,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主要是对物的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服务行为B.从物业利用秩序的角度,是针对人的管理,目的在于约束物业使用人的行为C.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15.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是指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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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

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补助和奖励标准;(九)其他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第三章评估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和信用体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

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章补偿第三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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