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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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2004年7月26日省交通厅浙交〔2004〕288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浙交[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浙交〔2007〕17号)各市交通局(委):自我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强了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力度,有力地保护了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维护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但最近发现,擅自占(利)用公路尤其是刚开通的高速公路涵洞、桥梁等违法现象有所增多,严重威胁了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安全。

为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做好春运期间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路政管理工作,争取政府支持;并与高速公路业主、交警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确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切实履行路政巡查职责。

一是加大巡查频率,高速公路路政路面巡查要实行全天候轮班巡查,确保路段巡查不留盲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发生;二是进行全范围巡查,不仅要对公路路面状况、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沿线设施实施巡查,还要对涵洞、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重点巡查和检查,做到巡查内容不遗漏;三是改进巡查方式,采取以巡查车巡查为主要方式,公路桥梁、涵洞等下部空间巡查车难以巡查到的地方,应采取定期进行检查。

四是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结束后,应按规定详细记载巡查有关情况,明确巡查责任人。

三、继续加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桥梁、涵洞的管理。

超限运输特别是超长、超宽、超高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影响公路行车安全,要加强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已经许可的,要进行监督检查,经过许可的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有条件的,要组织护送;要逐步设置和完善桥梁、隧道的限高、限宽、限重标志。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高速发展,拉动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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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

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09〕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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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

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第七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考核本辖区桥隧养护质量。

2.制定、安排辖区内桥隧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负责本辖区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4.帮助、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主持辖区内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桥梁损害和修复情况。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通过对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材料综合、分析,于每年十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桥隧技术状况评价及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料。

8.根据省、市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指导超重车辆过桥。

9.组织桥隧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桥隧养护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全省桥隧养护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全省桥隧养护质量。

2.指导、检查、督促全省桥隧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根据各市的定期检查结果及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提出全省桥隧养护、维修、改善的对策措施,指导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3.审核并提出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

4.审批国省道上的桥隧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设计方案,并督促实施。

5、参与大型桥梁的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验收。

6.指导全省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

7.建立、管理全省桥隧养护技术档案。

8.审批跨地区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方案。

9.提出并实施桥隧养护的科研计划。

10.负责省级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检查、指导各市桥隧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情况,根据各市上报的数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系统的各项数据,及时掌握全省桥隧的养护情况。

第三章桥隧检查制度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性检查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一二类桥梁三年一次、三四类桥梁每年一次;加大特殊检查频率。

第十一条严格桥隧技术状况评定程序,国省道公路上的四类和危桥的评定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特大型桥梁或特殊桥梁及特长隧道,应落实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可委托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和维修建议方案,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桥隧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桥隧养护技术档案。

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完善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和隧道管理系统,做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省级公路桥隧管理系统应成为桥隧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隧经常性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桥隧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验收报告;
6.历次桥隧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埋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7.历次桥隧定期检查报告、桥隧技术现状评定表;
8.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9.桥隧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水毁、滑坡、超重车辆影响、损害情况。

第十六条省级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全省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全省桥隧汇总表;
3.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4.桥隧技术现状评价表;
5.桥隧管理系统包括的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也应建立专门的桥隧技术档案。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其它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

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制定本辖区的桥隧养护计划。

凡是提出桥隧维修工程的,均应附桥隧管理系统对此桥隧的评价分析数据、维修方案和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单独建立桥隧管理系统,加强对桥隧的检查和监控。

第二十条桥梁病害数据采集与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相结合。

各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应做好较稳定的桥隧静态库和文档数据的维护工作。

对大中修、改建的桥隧,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桥隧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隧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养护人员应做好经常性和定期桥隧检查记录,由桥隧养护工程师整理后录入桥隧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桥隧数据库应每年及时更新。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把系统运行结果,连同三、四类桥的损坏说明和维修建议及照片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桥隧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专机专人专用制度。

系统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的数据及时备份保存。

禁止在微机上使用与桥隧管理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五章桥隧检测和加固修复改造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病害的桥隧,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桥隧的特殊检测,并应在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审查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

第二十六条对已严重危及桥隧安全运营的病害,应及时进行处治,一般要求在三个月内处治完毕;对已立项批复的桥隧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批复当年完成,工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国省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县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

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加强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和管理,同时要确保其养护经费的需要。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各级桥隧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购置必要的常用检测工具,以提高桥隧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检测评定能力,不断提高桥隧养护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技术术语及有关概念的定义均采自《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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