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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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篇)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篇)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公路养护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提高养护作业效率,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奖惩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在公路养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以下奖励:1. 对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防止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2. 对在养护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色完成任务,提高养护质量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一次性奖励200-500元。

3. 对在养护作业中,团结协作,勇于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显著效益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一次性奖励100-300元。

4. 对在养护作业中,无私奉献,敢于担当,出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一次性奖励100-200元。

5. 对在养护作业中,连续三年无违章行为,表现优秀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三章惩罚第六条对在公路养护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个人,给予以下处罚:1.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般性事故的个人,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工资的10%-20%。

2.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较大事故的个人,给予记过,并扣除当月工资的20%-30%。

3.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个人,给予降职或解聘。

4. 对故意隐瞒事故、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事故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5.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公路养护工作中,出现桥梁安全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根据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可以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具体的责任追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责任追究:如果事故是由于桥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设计单位将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应该对桥梁设计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2. 施工责任追究:如果事故是由于施工过程中不当操作或者质量控制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将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监理责任追究:如果事故是由于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不严格导致,监理单位将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规定。

4. 运营责任追究:如果事故是由于桥梁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桥梁运营单位将承担责任。

运营单位应该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示教育、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资质等措施。

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公路桥梁的安全,提高养护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责任追究也是一种警示和惩戒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管理和保障桥梁安全。

高速养护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2.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养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养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养护安全责任。

三、养护安全管理职责1.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护安全责任,加强养护安全教育培训。

2.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制定养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养护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作业。

3.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定期对养护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加强对养护作业现场的管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有序。

5.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加强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四、养护安全措施1. 养护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养护作业过程中,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

3. 养护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警示灯、反光锥筒、隔离栏等。

4. 养护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 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养护安全法律法规、养护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六、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发生养护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事故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因养护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公路工程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公路工程追究问责制度范本

公路工程追究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加强问责机制,推动公路工程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环节。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归属。

第二章问责主体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涉及以下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实行问责机制:(一)建设单位:负责公路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设计单位:负责公路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合理。

(三)施工单位:负责公路工程的施工实施工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勘察单位:提供公路工程勘察服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勘察数据准确有效。

第五条以上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针对公路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查清责任,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条对于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给予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八条对于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进行严厉惩处,包括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

第九条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得阻碍问责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问责:(一)接到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举报或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公路桥梁安全防范工作责任状

公路桥梁安全防范工作责任状

公路桥梁安全防范工作责任状一、背景公路桥梁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车辆和行人的交通需求。

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公路桥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我们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二、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加强桥梁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减少桥梁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职责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以下工作:1. 桥梁管理部门(1)负责建立健全桥梁档案,明确每座桥梁的设计、施工、维护等相关信息。

(2)定期进行桥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桥梁的结构安全。

(3)建立桥梁巡查制度,加强对桥梁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修缮。

(4)制定桥梁维修计划,优化维修方案,确保桥梁的正常运行。

2. 设计单位(1)根据桥梁的使用要求,科学合理设计桥梁结构,确保其强度和稳定性。

(2)对桥梁设计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可行性。

(3)对桥梁施工图纸进行详细审核,防止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4)负责桥梁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1)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组织施工前的地基勘察与处理,确保桥梁的稳固与安全。

(3)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4)组织验收工作,确保桥梁施工后的功能和安全性。

4. 维护单位(1)建立桥梁维护团队,定期进行桥梁的维护工作。

(2)制定桥梁保养方案,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进行保养和检修。

(3)加强桥梁的防腐、防蚀工作,确保桥梁的使用寿命。

(4)修复和加固损坏的桥梁部件,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

五、宣誓我们责任状的签署人郑重宣誓,将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好桥梁安全防范工作,竭尽所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

我们将始终牢记桥梁安全的重要性,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感,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努力。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保留,一份交给上级部门备案。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负责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原则: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2. 全过程原则: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贯穿桥梁养护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及维护等各个环节。

3.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由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负责。

第四条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确定责任人、认定责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台账,对每起事故进行登记和记录。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负责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为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单位和个人:1. 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2. 公路管理单位;3. 养护单位;4. 设计单位;5. 施工单位;6. 监理单位;7. 运营单位;8. 维护单位;9.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七条负责公路养护桥梁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八条当发生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时,责任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认定:1. 立案调查: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2. 事故定性: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将事故定性为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

3. 责任人确定:公路养护桥梁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论和有关规定,确定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原则:1. 直接责任原则:事故责任人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直接责任主体。

对于多责任主体的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方责任比例。

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 养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养护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操作规程。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养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养护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养护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了解作业环境,制定安全措施。

2. 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戒区域,设置安全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养护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六、应急预案1. 养护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内容。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七、监督检查1. 养护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养护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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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米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
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
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
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
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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