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风险及防控(含案例)
招投标十大不规范案例及对策

招投标十大不规范案例及对策案例一:先斩后奏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
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
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
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
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标准对策: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度身招标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
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标准对策: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标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
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工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决定对市区内一条主要道路进行绿化改造。
经过研究,该市城市管理局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条款,遂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投诉,要求招标办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招标办经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妥之处,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然而,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甲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导致招标程序被迫暂停。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2. 招标程序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重新招标?三、案件事实1. 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条款。
在第一次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规定投标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而其他投标保证金规定为2%。
甲公司认为这一规定对甲公司不公平,因为甲公司具有丰富的绿化工程施工经验,而其他投标单位可能不具备,因此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2. 招标程序合法。
招标办在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妥之处,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按照招标办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确保了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3. 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甲公司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再次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仍然存在不公平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文件在第一次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条款,招标办在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确保了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甲公司再次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仍然存在不公平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投标采购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我国某省某市,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该工程由某市政府立项,委托某市建设局负责招标工作。
根据项目需求,招标方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明确了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共有A、B、C、D四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审。
最终,评标委员会认为B单位的投标文件最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推荐B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A单位提出了异议,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B单位中标。
A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对B单位的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存在偏袒,请求招标方重新组织评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2. B单位的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 A单位的异议是否成立,是否应重新组织评标?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某市建设局接到A单位的异议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调查组首先对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记录、B单位的投标文件以及A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审查。
2. 专家论证调查组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评标过程进行了论证。
专家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基本遵循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如对B单位的技术方案评审时,对某些指标的评分标准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 当事人陈述调查组分别听取了A、B两单位的陈述。
A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对B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了调整,导致B单位报价低于其他投标单位;(2)对B单位的技术方案评审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分;(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B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对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对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和分析,期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参考,最终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
毕竟,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来维护!1、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
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2、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
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
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法理评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单位以综合评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单位。
然而,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市交通局提出质疑。
市交通局受理后,组织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2. 是否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公正?三、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技术专家、1名经济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等方面。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丙、丁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并记录了评审意见。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提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实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乙、丙、丁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认真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因此,不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
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市交通局在接到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的质疑后,组织了调查。
经调查,市交通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法律实务_招投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该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承担着全市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招投标纠纷的法律实务分析,探讨交易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解决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了一起关于某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纠纷。
该工程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A、B、C三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A单位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B、C两家施工单位以A单位存在虚假投标行为为由,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
经调查,B、C两家施工单位认为A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虚假的业绩证明,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A单位的真实实力。
三、案例分析1. 招投标程序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例中,交易中心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招投标程序合法。
2. 虚假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标的,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在本案例中,A单位提供的虚假业绩证明属于虚假材料,其行为构成虚假投标。
3. 招投标异议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
在本案例中,B、C两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出异议,但交易中心仍然按照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
4. 中标结果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虚假投标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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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职工虚构招标骗1.3亿:29枚真印章随便盖
• 警方通报的情况是,受骗者提供的中标通知、工程合同等资 料上的39枚印章经过鉴定,24枚为真,15枚为假,授权委托 书以及财务收据为真。
• 这一鉴定结论,让受骗人员纷纷要求南昌车务段承担责任。 他们一直质疑车务段的管理:车务段的公章是如何让祝晴云 在虚假的合同上盖上了印?
• 2016年4月20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了 解到,该案被定性为“普通诈骗”,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 查起诉,全案仅祝晴云一人涉案。
• 令受骗人员匪夷所思的是,祝晴云被抓时,其账户只有20万 元,信用卡被透支,1.3亿巨资被分别转账至30多个个人账户。 有受骗者据此认为,祝晴云为骗保证金可谓步步设局,但其 本人并非最终受益者,这不是她一个人的“游戏”。
审批权限上收。 建立自有招标公告平台或者租用第三方公告平台,
充分吸引潜在竞争者。 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数据库和黑名单。
3、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主要表现形式: 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 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
件; 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
1、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风险
招标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般条件 招标人主体适格 招标项目已经成形 招标条件已经明确 招标资金已经落实 其他条件……
如果条件不具备,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 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是招标投标法的灵魂。
二、招标阶段法律风险防控
招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 1. 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风险 2. 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3. 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4. 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5. 资格预审和项目踏勘中的风险 6. 擅自终止招标的风险 7. 招标单位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风险 8. 虚假招投标的风险
1、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风险
表现形式: ① 项目未立项未经批准就开始招标; 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还未获批准; ③ 土地、规划手续不齐; ④ 资金来源还未落实到位。 不利后果: ①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
无效; ② 项目最终未获批准,前期费用损失; ③ 投资超预算。 风险防范:
不得有歧视待遇;适当,不宜过高或过低
明确具体,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报价方式、报价格式、价格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 围的调整方法 金额、形式、没收条件、退还时间(避免中标人放 弃中标项目、拒签合同等)
4、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以使中标人符合预期 主要合同条款——参照范本、尽可能使条款有利于自己、范围
明确,有操作性、合理设置违约责任 技术要求——明确具体,对于关键的技术指标应以醒目方式标
注,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如报价表格式、履约保函格式等,非常重要
4、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招投标程序中的时间要求 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日(机电
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以邀请招标为例外。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 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民营企业邀请招标虽不会无效,但排斥了潜在竞争者,不利于发 现最佳合伙伙伴,损害股东利益,老板不高兴。
2、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风险防控: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邀请招标
风险防控: 避免有意或无意的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出前经法律人士审核把关。
4、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招标文件组成:(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
招标范围
资格要求 工期要求、
质量要求 投免范围不清导致投标人报价不一致
任务五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的法律责任
——招标法律风险与防控
铁路局职工虚构招标骗1.3亿:29枚真印章随便盖
• 核心提示: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办理的一 起诈骗案,把南昌铁路局南昌车务段(以下简称“南昌车务 段”)推上了风口浪尖。2016-04-27
• 2015年1月至10月间,南昌10多名企业主先后拿到南昌车务 段工程项目或物资采购“中标通知”,随即紧锣密鼓地筹备 项目开工事宜,有人甚至为此一口气收购了三家公司。
3
目录
一、招标概述 二、招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三、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四、开标与评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五、定标与合同谈判阶段法律风险防控
一、招标概述
在海量市场信息中,最优的资源配置模式
高效率 低成本
集中竞争 充分竞争
招标
因此,招标就是通过设定明确、统一的合作前提之后, 吸引最广泛的潜在合作伙伴在短时间内同时参加竞争,从 而发现最佳合作伙伴的过程。
供应者; 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不充分公开技术标细节,以试用不合格为由筛选提前淘汰潜在竞
争者。
3、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法律后果: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
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所有批准手续齐全后再做招投标的工作,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 数额控制招标。
8
2、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 “议标”不属于招标范围,实质上是一对一的商务谈判。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