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应由国家统一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及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项目。
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范围内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充分履行招标人权责,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管理,科学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平台建设,高质量实现数字证书(CA)互认、在线开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担保在线收退、在线视频音频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环节,确保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对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本市行政审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完成部分手续、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后,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承诺书并经同意后,可先期进入招标程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
从多年的实践看,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招标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二是,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三是,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转包、分包,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四是,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
有的招标人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有的国家机关随意改变招标结果,指定中标人。
五是,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章法,各行其事,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只许本地方、本系统的单位参加投标,限制公平竞争。
上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当前,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加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发挥招标投标的积极作用,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我国招标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析

关于我国招标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梳理我国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国家级法律法规有《政府采购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法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规章)。
现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一、必须招标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核心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五种方式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见附注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其核心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国有资金、外国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一次金额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见附注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其核心是: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设备,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见附注3)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必须招标的范围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国际机电设备采购。
二、必须招标与必须公开招标的区别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大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见附注4)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必须招标即必须公开招标,有特殊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见附注5)国际设备采购,必须招标即必须公开招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邀请招标。
(见附注6)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邀请招标实际上是公开招标范围中的特例,即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于有特殊性,经政府部门特批,可以改为邀请招标。
在专家库的组成、招标信息公开、组织招标资质等方面,招投标法并未为邀请招标重新设置一套程序,因此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在这三大核心要点上是一致的。
(见附件7)附注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开标和评标的规定找答案(最新版)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开标和评标的规定找答案(最新版)1、多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包括()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C.(江南博哥)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D.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E.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正确答案:A, B, C, E2、单选初步设计经审查后,发现需要在原定委托设计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不是属于依据资料错误原因,则修改资料责任应由()来承担。
A.委托方B.设计单位C.监理工程师D.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3、多选评标专家考核的主要内容()A、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B、年度评标表现;C、年度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情况;D、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E、评标专家会员费交纳情况正确答案:B, C, D4、判断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正确答案:错5、多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等费用组成。
A、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B、管理费C、临时设施费D、利润E、税金正确答案:A, B, D6、单选按照FIDIC组织公开招标的规则,以下顺序正确的是()。
A、发布招标通告、发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招开标前会议、开标评标、签订合同B、发布招标通告、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议、开标评标、签订合同C、发布招标通告、发放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议、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签订合同D、发布招标通告、召开标前会议、发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签订合同正确答案:B7、多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等行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A、以他人的名义投标B、串通投标C、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D、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正确答案:A, B, C, D8、单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消灭后,提存物归()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应由国家统一规定
2012-8-27 11:24:00 中国经济导报
何红锋
在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第2款内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这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
由于有这一规定,各地普遍扩大了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降低了规模标准。
如施工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是200万元,但各地普遍都规定50万元是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但最终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权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未来将由国家统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笔者对此十分赞成。
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这一规定表明:法律把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订,授权给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获得授权的机构,不宜再把这一权力转授给其他部门。
《立法法》第十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从立法角度看,在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一问题上,国务院属于被授权的单位,因此,即使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无权再进行授权。
第二,在实践中,各地普遍扩大了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降低了规模标准。
但是,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合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约定才是无效的。
对于违反“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如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订立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因为,这样的行为应当是视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
例如,一个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合同额为500万元的施工合同,没有招标,看似违反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而这一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实际上,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招标投标法》。
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仅仅违反的是地方政府的规定,如一个100万元的施工项目,如果当地规定必须招标,但国家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双方约定不招标,这种约定是否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和学理,都不应当无效,因为这只违反了地方的规定。
如果不认定无效,这样的地方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