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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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山民侠风/改编近年来,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问题逐步升级、气氛紧张。

日方提出以“中间线”划分,中方提出“冲绳海槽”划分,双方争议不下,谈判未果。

2005年,**政府曾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

中方立即指出:如果日本允许民间企业在东海争议区域内试开采,将“使问题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自此之后,中日双方,谈谈停停,始终没个结果,而中国只管开采油气,对日方的态度是:我开采无争议区的,你不能开采有争议区的,搞得日方如热锅蚂蚁,又是停止贷款,又是飞机驱赶、又是严正抗议,就是不敢开采。

为什么?理屈呀!一、中日东海划界的巨大分歧中日之间常说“一衣带水”,而这“一水”却纠结了太多恩怨。

扰资料显示,东海海域位于中国大陆和琉球群岛之间,北接朝鲜半岛,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

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靠海各国都有主张自海岸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然而,中日相隔这“一水之间”,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据外交部条法司的官员说:“中日各自要求200海里的海域管理权产生了重叠,需要进行划界。

”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始于1996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它给各国扩大海洋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和日本先后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在中国1996年生效。

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两国海洋管辖的冲突,中日之间开始磋商,其中就涉及到划界问题。

然而,双方在划界主张上的分歧巨大,至2004年,双方十几次谈判的惟一成果,是达成在2000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东京渔业协定》,规定了双方的“暂定措施领域”。

但是,东海划界问题依旧毫无进展。

据参加过划界谈判的外交部官员说:划界依据不一致是最大障碍,“中国主张公平原则来划定两国的海洋分界线,但日本要求‘中间线’。

”1982年,日本大使馆将一幅标有“中间线”的地图递交给中国,自此以后,“中间线原则”成为日方的一贯说法。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中 日就东 海 问题 达成 原则 共识
11 7
1 北 纬 2 。1 东 经 1 55 ” . 93 , 2 。3 0 3
2 北 纬 2 。9, 经 1 55 ” . 94 东 2 。3 0 3 3 北纬 3 。4, . OO 东经 1 60 " ” 2 。3 5 4 4 北 纬 3 。O, 经 1 61" ” . 0O 东 2 。0 3 2 5 北纬 3 。O, . O0 东经 1 62  ̄ ” 2 。0 0 0
1O 7
中国海洋法 学评 论
(0 8年第 2辑) 20
中 日就东海 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外交 部发言人 姜瑜 2 0 0 8年 6月 1 8日宣 布 , 日双方通 过平 等协商 , 中 就东海
问题达 成原则 共识 。


关于 中 日在 东海的合 作
为使 中 日之间 尚未划 界 的 东 海成 为 和平 、 作 、 好 之 海 , 日双 方 根 据 合 友 中 20 0 7年 4月 中 日两 国领 导人 达 成 的共识 以及 2 0 0 7年 1 2月 中 日两 国领导 人 达
( 双 方将努 力 为实施 上述开 发 履行 各 自的 国 内手续 , 三) 尽快 达 成必 要 的双
边协议 。
( 双方 同意 , 四) 为尽早 实现 在东海 其它海 域 的共 同开发 继续磋商 。
三 、 于 日本 法人 依 照 中 国法律 参加 关 春 晓油 气 田开发 的谅 解
中国企 业欢 迎 日本法人 按 照 中国对 外合 作 开 采海 洋 石 油 资源 的有 关法 律 , 参加 对春 晓现有 油气 田的开发 。 中 日两 国政府 对 此予 以确 认 , 努 力就 进 行 必 要 的换 文 达 成一 致 , 早 缔 并 尽

日本别在东海问题上耍花招

日本别在东海问题上耍花招

日本别在东海问题上耍花招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3日指责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活动,称中方正在东海“中间线”以西中方一侧26公里处进行油气开发作业,日方“不能接受中方在双方主张重叠海域进行单方面开发”。

对此,笔者忍不住要说几句。

中日隔东海相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双方应通过谈判进行划界。

中方一贯主张根据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不接受日方的“中间线”划界主张,“中间线”以西更是毫无争议的中方管辖海域,这是几十年来国际社会共知的东海现状。

中方在这一海域的油气勘探开发活动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已持续多年,日方长期以来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多次明确承认“中间线”以西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并接受中方的执法管辖。

笔者通过互联网检索日本官方记录发现了两个具体事例,足以佐证日方这一态度。

一是日本外务省高级官员公开表态。

在2000年8月28日,时任日本外务事务次官(常务副外长)川岛裕在记者会上表示,日方认为“中间线”以东是日本专属经济区,中方认为大陆架延伸到尽头全部属于中国,双方主张重叠,存在争议海域。

这说明日方认定的争议海域并不包括“中间线”以西海域。

二是日本打捞东海“沉船”。

2001年日本追踪并在“中间线”以西约24公里处击沉疑似朝鲜“间谍船”,事后决定打捞沉船以展示朝鲜“罪证”。

2002年1月10日,日本国会讨论此事件时,在场的日本外务省、海上保安厅官员及国会议员均承认“中间线”以西不属日本专属经济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现任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当时也以国土交通省政务官身份列席了会议。

同年2月,日本外相也在国会答辩表示,(沉船)海域是中国专属经济区,中方拥有管辖权,如进行打捞作业,需同中方协调。

那么,既然日方明知“中间线”以西属于中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它为何还要出尔反尔,对中方在这一海域的油气开发活动无理取闹呢?笔者以为原因有三。

一是转移公众注意力,扭转在钓鱼岛问题上面临的被动局面。

前一阶段,日本国内在钓鱼岛问题上质疑政府的声音很多,日本政府于是想到拿中国东海油气开发做文章,企图分散国内公众注意力。

东海和钓鱼岛的历史及现今问题

东海和钓鱼岛的历史及现今问题
中国和日本的钓鱼岛之争大家还没有忘记吧!日本为什么要侵占钓鱼岛呢?钓鱼岛对东海有什么重要意义呢?对整个中国有什么意义呢?
中日东海问题例如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388海里,日本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中方一直没有承认。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中方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两国关系,一直没有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主权归我,合作开发” 是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2004年10月25日,两国就此问题举行了事务性会谈,日方参加人员为外务省亚太局局长和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厅长,中方参加人员为外交部亚洲司司长。表面上看,两国是针对中方的东海油气田设施而进行会谈,但实际上,两国都知道这与“东海经济海域划界”问题细不可分。所以日本方面采取了“先声夺人”的手段,用“日本领土沿岸200海里”的方案代替之前一直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借此抬高价码,在谈判中争得更大的回旋余地,企图通过进一步向中国施压来迫使中方同意此前日本一直单方面强调的“中间线”原则。可是日方新提出的“沿岸200海里”及延伸部分,不仅大大超过了“中间线”而且将属于中国的领海以及包括福建等沿海地区的陆地也划入其中,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在中方看来,日方的要求“霸道且无理”。同时,日方还要求中国方面提供春晓油气田的具体数据,并在“中间线”日本一侧海域进行矿区设定,以及中国海洋调查船的具体活动数据。对于日方的这种态度,中国方面给予断然拒绝,这次会谈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结果。

对我国东海的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途径的几点认识

对我国东海的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途径的几点认识

管治 , 一直对钓 鱼岛一带海域进行着 实际警戒 ; 中华 民国与中华 人 但 民共和国政府均对 钓鱼 台列屿声张主权 。 自 17 9 0年代开始 , 海外 华 人及大 中华地 区民间团体 曾多次进行“ 保钓行动” 。
行 海底 资源 调 查 。
中国在 东海勘 测开采 油气资源 , 为时已久, 日本方面突然发难却
自20 0 3年 始 。 04年 5月 2 20 7日一 《 京 新 闻》 东 的记 者 和 日本 一位
2《 .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的相关规定增加 了争端的复杂性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 ( 公约》 为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 ) 提供了基本法 律框架 , 也为各个 国家特别是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 了有力保障 。 但在我 国东海 问题上 , 可能会给我 国造成一定 的困难 。 《 公约》 规定了 20海里 的专属经济区 , 由于东海海 域不足 4 0 0 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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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地质史学家 的研究考证 ,东海海域是个蕴藏丰 富的海底石油 区, 据了解 , 东海 油气储量达 7 7亿吨 。16 9 8年联合 国亚洲经济委 员 会通 过对台湾海峡 以北的海底资源勘测, 发现包括钓鱼岛在 内的广大 东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海底石油资源 。东海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 尚未勘测的海底石油资源, 这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吸
份。2 0 0 3年 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还 曾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此项开
发 的 各 方 代 表 , 体 报 道颇 多 。 日本 若 有 异 议 , 时 为 何 沉 默 ? 媒 当
上述分歧在近年来的矛盾主要聚焦在两个事件上 : 东海油气 田争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东海问题讨论

东海问题讨论

前言:中新网5月24日电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24日在就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所谓“中间线”是日方单方面的主张,中国从来没有接受过,今后也不会接受。

中方不会接受以“中间线”为前提讨论共同开发。

第八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将于明天在北京举行。

有记者在中国外交部今天下午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问到:“中方是否会在第八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中提出新的方案?中方认为哪些海域是可以共同开发的?中方一直强调,日方所说的“中间线”以西的海域是没有争议的海域。

这一立场是否会发生变化?”姜瑜回答说:温总理访日期间,两国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

两国领导人就东海问题达成了五点重要共识,其中包括双方坚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作为最终划界前的临时性安排,在不损害双方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立场的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共同开发;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较大海域进行共同开发等内容。

姜瑜指出,关于所谓“中间线”问题,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非常清楚,没有变化。

所谓“中间线”是日方单方面的主张,中国从来没有接受过,今后也不会接受。

中方不会接受以“中间线”为前提讨论共同开发。

Ⅰ、东海问题的现状:其实关于这个中间线问题,日本人早在2005年10月1日就东海油气田开采问题在日本外务省召开的中日两国磋商中就第一次提出。

据日方称,会上日方提出了在所谓“中间线”两侧进行共同开发方案,中方对此表示将于本月在北京进行的磋商中提出中方的看法。

1、钓鱼岛问题: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黄淮海大平原的自然延伸,它的冲积沉淀物都是来自属于欧亚版块的中国古地台。

而地处大陆架边缘的钓鱼岛目前被日本实际控制着。

在地缘政治上,钓鱼列屿位于台湾和冲绳之间,处于西太平洋第一岛链。

是外国进入中国的跳板, 也是防止中国海军向太平洋纵深地区进出的屏障。

如果日本完全控制了该海域,不仅中国海军被扼住了咽喉,而且也使日本获得进攻中国一理想前进基地。

另外,按照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钓鱼列屿海域还拥有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经济专属区”,这几乎相当于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在南沙群岛领土领海争执的总和。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本文从近期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进而对日本主张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详细透视法理,揭露日本背后的领土野心,最后,提出一些可供双方参考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解决目前中日两国的僵局特别是东海问题及钓鱼岛问题产生良好的作用。

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之争由来己久,由于东海大陆架事关两国的核心战略利益,而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截然不同,可以想象,两国很难就这一问题取得一致。

但是,久拖不决只会令问题更加复杂,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限,两国尤其是中国怕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

在此情况下,全面理解国际法规则,并在处理争端中,乃至在可能的国际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规则,就成为当务之急。

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本文亦在对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重点强调对有关司法实践的把握,从中归纳了对这方面国际法规则的一系列的规律性认识,特别是对其中能够支持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中所持立场的几点规律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和法理分歧(一) 东海争端的由来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

文中提出在东海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

到1984 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

我国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

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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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理论》综合作业
我国东海方向海洋权益斗争的严峻形势、国家举措、个人思考
1. 严峻形势
问题本质: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历史背景:中方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两国关系,一直没有在争议的海域进行资
源开采活动。中国在东海开采的“春晓”等油气田全部在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日中中间
线”中国一侧。而日方却于2004年7月开始在东海中日争议海域单方面进行海底资源调
查,又在2005年4月决定授权民间公司在东海所谓“中间线”以东进行试开采。
争端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的
反应逐步升级后导致的结果。2004年5月27日,日本《东京新闻》记者和杏林大学教授
平松茂雄乘坐飞机对我国东海天然气开采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第二天起,此二
人就开始在上连日刊登报道和述评,大肆渲染我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在日本引起
不小的风波。随后日本各大媒体纷纷介入,政府方面也成立了"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
鼓动日本企业同中国争夺海洋能源。
军事争斗:在本世纪之前,关于中日海上军事争斗方面的信息很少有公开披露。进入
本世纪以后,关于中日海上军事争斗的报道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东海的摩擦日渐增多。
2003年11月12日,中国潜艇首次浮起展旗通过大隅海峡,被日本航空队侦察机发现并进
行跟踪监视一事在日本掀起轩然大波。特别是从2010年发生“9。7”渔船事件和2012年
日本“非法购岛”闹剧之后,中日钓鱼岛领上争端升温,日、美以中国占领钓鱼岛为假想
进行多次"夺岛"演习。与此同时,日本为投桃报李,不时派出军舰和飞机,为在东海进行
非法活动的美国海军海洋监视船护航,为此,日本军舰还曾经与对美船进行跟踪监视的中
国海监船舶发生对峙和纠纷。
困难形式:中国在维权方面并不占优势,甚至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我们的处境归纳起
来,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掳夺,权益被侵犯,形势空前严峻。美国
的舰船、飞机频繁进入我管辖海域进行军事演练和侦测活动,与此同时,还叫嚷要中国遵
守国际规则,保障它国的航行自由。日菲越等国也一反常态,不怕撕破脸皮,不顾一切,
不计后果,采取狼群战术、武装实控、蚕食吞并等各种手段和形式,疯狂抢夺海洋空间及
其资源,严重侵犯我海洋权益。无论大国小国,不论强国弱国,所有矛头都指向中华。
2. 国家举措
充分利用海洋法、国际法。根据国际法。如果一国对自己本身曾经拥有的权利放弃
后,其他国家就可因此而取得。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在东海大陆架拥有相应权利,在
目前无法通过谈判等方式收归主权的时候,完善相应的国内海洋立法,为将来对钓鱼岛行
使主权争取主动权。
坚持公平原则、互惠原则,共同开发。2007年4月11日13日,温家宝总理成功访问
日本,中日两国在东京发表了《中日联合新闻公报》,其中就东海问题达成以下共识:努力
坚持将东海变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同意在最终划界前,在不损害双方关于
海洋法诸问题立场下,根据互惠原则共同开发东海。对我国而言,武力解决东海大陆架问
题并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国家战略以及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对日本来说,现阶段也没有作
好在大陆架问题上与中国发生大规模武装冲突的准备。因此,对话与合作理应成为解决中
日东海大陆架之争的最佳途径。
在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确定共同开发区块。外交部发言人姜瑜2008年6月18日
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
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
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
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
进行磋商。
3. 个人思考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在这次领土争端问题上有许多有效的举措值得我们学习:
对海洋维权来说,说到底是因与国之间的政治斗争。国际海洋法不是万能的,但是离
开它是万万不能的。中国在这次充分利用这把利剑,为中国海洋维权、争取海洋权益最大
化而竭尽全力。
加大了维权的舆论宣传力度。中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在海洋维权领域应该作
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榜样,一身正气,旗帜鲜明,主张明确,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势在必行。
为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必须开展海洋维权领域的深入研究。只有深入研究才有正确的认
识,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想说、敢说,说到点子上,落到实际处。在东海问题上,中日双
方的冲突处于潜在和显在之间,与其被动、仓促应战,不如全面动员,理清思路,调整策
略,主动应对。
把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在维护中日关系大局和把东海建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原
则精神不变的总体方针下,要主动积极采取万全之策,防范和破解日方玩弄各种花招对钓
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实际控制发展到实际占领乃至开发利用。我坚信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
是有能力和智力战胜对手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最终将回归祖国。
以及,各界人士为这次维权献力献策:
东海维权,不是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凭着感情、激情在一段时间内奋发就能达到理
想目的的易事。需要举国上下统一认识齐心协力,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不懈努力才能见效
的。尤其是中国具有5000年的文明史,经过漫长的黄土文化、草原文化、山岳文化和河
川文化等熏陶的民族,存在海洋意识淡薄、理论基础差、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适和人
员装备落后等问题。我们应该群力群策,共同维护海洋安全。
学生不才,看过来自各处的报道后,也想为国家大利献出一份切实的方案:
对于国家,可以提出海洋战略,制定海洋政策,注重海洋立法,海洋管理体制的调整
和改革必须有法可依。决不能像现在这样,偶尔想起来了,就打着体制创新的旗号,随意
成立一个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小组进行调研,然后起草方案,再推行实施。
对于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更应当适当的学法懂法,并理解中国是如何用法于海洋维权
实践。国际海洋法是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锐利和有力的武器,它是一把双刃剑。你不学
习、不理解、不掌握,不会运用国际海洋法于海洋维权实践,争取海洋权益最大化,就有
可能被他人、他国所利用,拿它来伤害你,欺负你,打击你。事实证明,谁对国际海洋法
学得好,理解得深,运用得好,谁就能掌握主动权,否则就会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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