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看刑法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活中,经常有家庭暴⼒的事件发⽣。
夫妻因为⼀些⽭盾产⽣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
但是家庭暴⼒也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判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包括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过错⽅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更不能随意对对⽅施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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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老公法律上的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妻子打老公可能产生的后果。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妻子打老公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妻子打老公可能会引发离婚诉讼。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妻子打老公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3. 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妻子打老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妻子打老公若属于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3.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4. 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多年,婚后张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 法律援助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请求法律援助的。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1.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面对问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年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真对于家暴一般是指在家会有殴打,捆绑禁闭等相关的残害行为。
如果夫妻之间有家暴行为产生的话,其中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向法院提起相关离婚。
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家暴方会认为是过错方,对于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进行少分甚至于部分。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怎么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1、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济途径(1)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4)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
三、家暴案件的救济途径1.报警求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2.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提起诉讼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调解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和痛苦。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
其中,刑法和民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打击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提出了明确的打击和处罚措施。
首先,在刑法中,明确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定义和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财产方面的压迫、伤害或侵犯人权的行为;而性侵犯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侵的行为。
其次,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下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于性侵犯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刑法还加强了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不仅明确了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也对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阐述。
对于受害者,刑法规定了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也规定了监护人、亲属等故意瞒报、纵容、教唆或纵容犯罪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保护除了刑法的打击措施,我国的民法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民法保护了个人的婚姻权益和家庭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民法赋予受害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通过婚姻终止程序,受害人可以解除与加害人的婚姻关系,防止进一步伤害和侵害。
其次,民法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权。
在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加害人索取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害。
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来行使其经济赔偿的权利,以减轻承受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法律保护强调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家庭暴力怎么判刑

法律家庭暴力怎么判刑
很多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一般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但是女性会考虑到很多方面的原因而不敢报警,那么法律就无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和身心健康,那么真的被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该会怎样判刑呢?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有关规定,只要受害者向公安机关记性求助,说明在家里常常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同时虐待家里的其他人的情况向警方求救的,那么警方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先判处行政处罚。
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的情节和后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因为故意伤害他人,最后导致人受了轻伤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的刑罚;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者最后受了重伤的,那么施暴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因为上述的暴力行为最后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是施暴者的伤人手段特别的残忍东至人受重伤,或者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终身残疾的情况
的,那么施暴者将会面临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又或者是最严重的死刑。
这都是要看施暴者给受害者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来看的。
但是警方受理案件之后发现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事实,并且已经侵犯其他人人身权利的,但是还够不上刑事处罚的,将会判处15天以下的拘留,还有200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向警方求助警方才会插手,想要保护自己和家人就要像警方求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家暴离婚房子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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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看刑法相关合集:刑法论文相关热搜:刑法刑法理念刑法保护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进行评析,从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个罪认定以及“以暴制暴”案件指导等新规定出发,旨在剖析法律背后所要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进而思考关于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合理性和尺度把握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界简称《意见》)。
它不仅针对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问题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对策,而且在程序保障层面对刑事程序的具体环节也做了重大突破。
对于有效惩治、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保护被害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本次《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家庭暴力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扩大《意见》将除了家庭成员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在了家庭成员之间。
同时,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类似的界定。
那么本次《意见》是否缺失刑法根据?是否超出了扩张解释可能的语义范围呢?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者来说,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定罪,《意见》对家暴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确实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形式已经不能涵盖现代家庭的各种样态。
诸如非婚同居一类不仅在我国乃至全球都已经呈普遍性态势。
相较于国外早已将家庭暴力主体从传统意义的家庭成员拓展到了保持亲密关系的人。
在我国,大量的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继父母子女等同样处于共同居住环境下的“家庭”还暴露在家庭暴力的危机之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意见》的出台正是针对这样的问题做出突破,避免了法律滞后所带来的不公平对待,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也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参考。
二、明确了虐待罪的认定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设立家庭暴力犯罪的类罪名,但并不等于对家庭暴力不予调整,家庭暴力犯罪适用于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
随着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本次《意见》及时地将新的损伤术语纳入到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中来,有效地区分了一般虐待行为和犯罪行为,更是通过规定“轻微伤”标准明确了虐待罪的入刑门槛。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定罪标准,法官在自由裁量下往往会忽略那些未达到“轻伤”标准的虐待行为,致使大量有着情节恶劣性质的家庭暴力犯罪逃避了追究。
《意见》将“轻微伤”以上作为构成虐待罪的追究起点,对虐待罪的认定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和以往司法实践相比,突破性地扩大了刑法对虐待罪的处罚面,对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有重要意义。
《意见》中区分了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
在犯罪的主体上故意伤害适用任何人但是虐待罪只适用家庭成员之间,二者之间有包容关系;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皆以暴力行为为主。
颇受争议的董珊珊一案件之所以被学界所诟病,就是因为法院没有很好解决前述问题。
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来说,被害人之死非系王某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而导致。
事实上,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已经不是长期渐进的打骂,殴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肾脏、肺部等身体关键部位,造成的伤害也都是致命伤。
笔者认为,检察官单纯通过主观要件来定性本案不仅对犯罪构成的认定不够充分,而且有“主观擅断”之嫌。
实践中该类案件多依赖于司法人员的审判经验。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致人重伤、死亡,司法人员习惯依固有思维适用虐待罪,拘泥于长期、持续的虐待而忽略客观行为性质上的升级,这都是导致混淆两罪适用界限,判罚畸轻的根本原因。
可见《意见》强调在认定时要注重主客观相统一,而不能仅仅因为主观方面存疑就妄下结论。
即司法人员要将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客观行为的性质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结合起来考察。
三、对“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指导“以暴制暴”案件是家庭暴力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它又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因为它是发生在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背景下,被告人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施暴者所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即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
然而司法实践却明显忽视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
暂且不论2000年前法院对“以暴制暴”案件多判决死刑,单从2003年“河北刘栓霞受虐杀夫案”判决有期徒刑12年开始回顾,到2005年“上海王长芸杀夫案”判决有期14年,到2013年“四川资中受家暴妇女李彦杀夫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彦死刑……就不难发现,各地对“以暴制暴”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悬殊已难掩司法之尴尬,判刑普遍畸重、量刑标准差异巨大,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个案正义,更是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人权难以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背后有着严重的报应刑痕迹。
基于“恶有恶报”、“杀人偿命”的原始报应观念,司法者看到的更多是被告人杀人的犯罪结果,而忽视了被告人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
刑罚的性质固然来源于报应刑的观念,但如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所说,报应刑通过刑罚手段满足报应心理、保持社会道义,这种回顾性的做法对于犯罪对策的确立毫无作用。
现代刑罚理论应当以目的刑论为主导。
通过立法对“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做出特别规定,以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已经迫在眉睫。
《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该类案件进行了统一的量刑指导,为“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意见》认定“以暴制暴”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即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但认定“有防卫因素”毕竟不是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难看出解释者是希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不要因为行为无法认定正当防卫而忽略受虐者作为弱势一方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防卫”心理。
另外,《意见》明确了“被害人有过错”作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将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规定的“情节较轻”。
此前“被害人有过错”只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14年最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有所规定,但前者只是确立了存在“被害人过错”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后者只是“被害人有过错”在故意伤害罪量刑中的一般规定,二者都不足以体现“以暴制暴”案件所追求的刑罚价值中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被充分考虑。
《意见》通过明文规定,将“被害人有过错”作为“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情节,并根据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的不同,划分了“酌情从宽处罚”和“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两档量刑情节。
这种“酌定情节法定化”的规定,将受暴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其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很好的统一起来,有效地防止了“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失衡,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运用,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意见》出台不久,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姚荣香故意杀人案,依据《意见》第20条的规定,当庭以故意杀人罪一审从轻判处不堪家暴杀夫的姚荣香有期徒刑五年。
不言而喻的是,除了对日益频发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正面回击,《意见》的出台还意味着刑法正在积极地介入到家庭领域内部。
作为公法领域中最具强制性的刑法,其对发生在私权领域的家庭暴力的直接介入是否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就不免遭到质疑。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我国一直存在着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
在现代法治发展进程中,公权力更是法无授权及禁止,对于私法领域的介入往往慎之又慎。
那么此次刑法通过司法解释干预家庭暴力,是否会招致来自家庭内部成员的抗议,是否侵犯了家庭自治权?事实上,类似于刑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的考究,在学界多有论述。
怀疑者无不持以下观点:第一,婚姻家庭仅受私法领域调整,公私法领域之间界限分明,公法不得随意干预。
此观点过于陈旧,在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时要完全以“个人空间的自治”为理由而排斥公权力的介入,则表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父权制观念。
实际上当家庭暴力出现时,私人领域已经具有了准公共领域的性质。
第二,公权力的干预侵犯了家庭成员的隐私权。
怀疑者认为家庭暴力既然发生在私人领域中,就应以隐私权得以自我支配而排除他人干涉。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家庭暴力的错误定位。
在表面上看来,该观点体现了施暴者隐私权和被害人身体健康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显然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必然不能因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由施暴者任意侵犯。
实质上看,怀疑者是没有做出正确的利益权衡。
隐私权的行使一旦危害到公共利益,就构成了权利滥用,这恰恰是私法对私权利存在空间的界限,也正是这个界限保证公权力不得擅自闯入私权领域。
前述两个观点主要是从公权与私权角力的角度质疑刑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个观点则来源于美国后现代女权主义对美国刑事立法中的强制性政策如强制逮捕、不放弃追诉等措施的抨击。
她们认为刑法的介入剥夺了被害人的自主权。
无论是出于对公权力天生的自我扩张性的考虑,还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都必须要把握应有的尺度,从而避免“极权”对家庭自治的侵蚀,保障家庭成员不受“刑罚膨胀”的迫害。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首先要在立法上做出明文规定。
出于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也为了防止刑法成为专制社会侵犯公民的暴力工具,在法治社会的刑法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司法机关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认定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否则不能予以刑事追究。
这种形式理性的刑法理念,应该作为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一个前提。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一定要划清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和普通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这是把握介入尺度的关键。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还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意愿。
从促进家庭和谐、维持家庭关系考虑角度,被害人的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问题。
只有致力保持被害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三者的平衡,做到宽严并用,才能达到法、理、情三者统一的司法目标。
作者:金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