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及宪法对民法的影响_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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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中的地位

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中的地位

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中的地位内容摘要: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各国成文宪法中的地位不同。

从宪法典形式结构来看,公民基本权利可见于宪法典的序言、正文或者修正案中,这样的不同地位只是制宪方式的不同,不存在孰优孰劣。

从宪法典内容结构来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地位则可能反映出宪法观念的的不同。

在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应该在国家机构、基本义务条款之前,以突显保障基本权利的宪政目的。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宪法典公民基本权利,就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享有的、由宪法规定的他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术语,是我国宪法和宪法学界通用的术语。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作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

但是,后来的一些国家宪法直接使用了“公民基本权利”的称谓。

[①]应当注意的是,“公民基本权利”一词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宪法学术语,即一些国家的宪法学界使用这个术语来指称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生活的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在第二种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它是一个宪法用语,即很多国家的《宪法》都使用“公民基本权利”这个术语。

[②] 本文是在宪法学意义上使用“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术语的。

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可以分为形式和内容两大方面,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以及表现内容的方式,虽然内容是决定性的,但形式服务于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反作用性。

“在社会活动和科学研究中,形式问题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③] 就笔者所查阅到的资料来看,目前国内还没有一篇专门研究基本权利的宪法表现形式的论文,即使在一些比较宪法学的专著中,也基本上只是对权利内容方面的比较,而没有涉及到形式这一方面。

本文所谓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是指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宪法典形式结构的视野中来观察,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文件的一部分,它集中出现在文本中的什么地方——序言、正文或者修正案;二是在宪法典内容结构的视野中来观察,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与关于国家根本制度条款、与关于国家机构条款以及与公民基本义务条款之间,孰先孰后。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探索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探索

现代经济信息286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探索韩 恔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制度的相关内容,同时也调整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所有法律的基础。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关系的法律,民法包括了《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等。

所有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都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宪法与民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本文从宪法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出发,探索了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民法;核心中图分类号:D911;D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0-0286-0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以及实施有着严格的程序,宪法是我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其中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平等权;社会救济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等。

民法又包括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总则是对民事权利总体的概况与论述,分则是对民事权利进一步的细化,两者都是调整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宪法与民法具有重要的关系,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具有核心效力。

一、宪法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一)宪法基本权利是民法构建体系的重要依据首先,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实施,其中宪法是对公共权利的约束与管理,防御公共权利受到侵害,宪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干预,公民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

其次,民法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证,但是民法更倾向于规定公民的私人领域与民事行为。

民法主要的功能也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保证了公民平等与自由的民事权利能力,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宪法基本权利确认为民法中的民事权利,最终实现共同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我国宪法在第二章中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国家的主要功能,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避免任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民法课件:第七章 民事权利

权利的意义 –法力说是权利的本质的通说。
+ –法律上的力
特定的利益
法律上的力 –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力,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权 力支持并保证这种法律上的力的实现 –可以支配标的物,还可以支配人
特定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称为法律利益 • 简称法益 –表现为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直接支配其 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是所谓的 “特定利益” – “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
再如,债权是请求特定的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中“特定的人为特定的行为”是所谓的“特定利 益” – “请求”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力”。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 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 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
实现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 可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 禁止权利滥用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 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 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 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从权利——以他权利的 存在为存在基础,或没有 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 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6)以权利为原生 或者派生为标准
原权利——主体享有的 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如人身权、所有权。
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 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 权利。如请求侵害人赔偿 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与限制
1、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亦称最先取得,是指不以他人 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生产、添 附、没收等。 继受取得—— 亦称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的 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如买卖、赠与、继承 等。 2、民事权利的丧失 绝对丧失——权利消灭但他人也没有取得。 相对丧失——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 人取得。
4、紧急避险
(1)概念: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 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 已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要件(三个) ●要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危险存在、正发生、 不得已。 ●避险目的正当。 ●避险适度。即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避险 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3)效果: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甲向欠他借款500元到期未还的乙说:“我
们彼此欠下的500元债抵消了吧。”乙未置 可否。一个月后,乙向甲提出返还500元的 请求,并表示自己并不同意抵消。问:甲与 乙之间的债务抵消了吗? 余某与杨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3月 10日,余某支付80%的货款;3月20日杨某 交付货物的同时,余某支付余款。直到3月 20日,杨某尚未收到任何货款。因此,杨某 以自己不存在交付货物的义务为由拒绝交货。 问:杨某是否有权拒绝交货?为什么?
(3)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划分 ●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直接体现 经济价值,可转移。包括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债权。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不直接体现 经济价值,不可转移。 ●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体现经济 价值,可转移。 ●社员权——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 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如股东权、业 主权、会员权、合伙人权利等。

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摘要]在传统宪法理论中,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但现代德、美等国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部门拓展,这是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宪法的功能认识不清,在民事领域中如何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难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即对适用的条件缺乏细致的分析。

事实上,宪法规范在民事领域的直接适用是有条件的:在普通法对具体事项缺乏相应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这时能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宪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这时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宪法规范,基本权利,国家权力,民法效力宪法的主要功能及终极目标就在于确立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于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成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作为法规范的一种,就法效力而言,其地位优越于其他法规范,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要旨就在于将其置于宪法的最高效力之下,抵御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

宪法在公法领域中具有直接的法效力在学术界和各国宪政实践中都得到基本肯定,但宪法的直接效力是否适用于全部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私法领域,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各国宪政实践中都存在广泛的争议。

本文所说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问题,就是指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外的民事领域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法律拘束力,亦即宪法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问题。

一、传统的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理论及其发展根据近代传统的宪法理论,宪法只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宪法被认为“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

(注: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近代宪法的内容,一般都分为国家统治机构和国民基本权利保障两大部分。

欧美学者认为,前者规定了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权限和作用,这当然是对国家权力执行者的一种制约与限制;后者也应看做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保障,意味着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和地方政权机关等公共权力的侵犯。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内容提要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不仅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且对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发挥法律效力。

基本权利是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体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宪法效力的价值。

从宪法规范日益生活化的发展趋势看,宪法价值主要通过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功能而得到实现。

基本权利既对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发挥约束力,同时也对私人之间的关系发挥效力。

本文以基本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与价值体系为基础,以基本权利效力相关的判例为素材,分析了基本权利具有效力的正当性与理论基础,重点论证了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关系发挥效力的依据。

关键词宪法效力基本权利私人之间关系效力私人自治宪法效力与基本权利效力现代宪法学理论的基本命题是宪法具有法律属性,即宪法就是法律,是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

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过去人们在谈论宪法效力最高性时习惯于从政治角度分析宪法现象,在无意识之中淡化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

如果承认宪法是“政治法”命题,有可能在分析宪法现象时讨论宪法的法律属性。

作者在与宪法规范有关的论述中曾提出宪法效力的正当基础与具体的制裁形式的问题。

[1]在分析基本权利效力以前需要研究宪法的效力及其效力发挥的形式与具体的制裁方式。

从宪法的价值体系看,宪法本身的效力直接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

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尽管具有未来志向性的特点,对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不必一定通过部门法得到具体化。

民事权力的基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权力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维护个人、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民事权力的规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本文将从民事权力的概念、基本原则、种类、行使和保护等方面,对民事权力的基本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权力的概念民事权力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

民事权力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性:民事权力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自主性:民事权力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

3. 相对性: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4. 民事性:民事权力主要涉及个人、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权力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自愿原则: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意愿,不得强迫他人。

3. 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

4. 保护原则: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权力种类1.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包括合同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3.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人身有关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4.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五、民事权力的行使1. 自愿原则: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意愿,不得强迫他人。

2. 合法原则: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民事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宪法平等权与民法平等的关系(作业)

宪法上的平等权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对宪法平等权的解读1、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北美《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宪法治国是由美国开世界之先河确立起来的,平等权的产生从理论上及实践上的存在虽然先于宪法之前,但是正式成文具有法律上的形式及效力是在美国宪法之中。

将平等提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将有差别的个人提升为无差别的个人,以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将平等视作社会实现自由、正义和安全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革命的胜利。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说明,平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人权的特征,并且,宪法平等权统领着各个部门法,在诸多部门法中都可以见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因而,宪法平等权在宪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2、平等权的基本内涵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表述的内涵更多的被阐述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适用一律平等,强调司法上的平等。

平等权并不仅指司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3、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

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内涵及类别的区分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长期困扰宪法学者的一个基础问题就是什么是宪法权利?依据宪法而产生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质的规定性的不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有本质上的区别,从内涵上讲,基本权利(FundamentalRight),最早出现在1849年3月28日的德国圣保罗教堂宪法草案中,其第六章定名为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施密特的解释,基本权利仅指那些先国家及超国家存在的权利,并非国家依照其制定的法律所赋予,而是对已有的加以承认及保障。

总体上来说,基本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宪法化,同时,基本权利是基于人性尊严,对人而言最重要的、小可或缺的权利。

因此,需要从三个维度来理解基本权利:①自然的,决定了基本权利的独特构造对抗国家;②宪法的,决定了基本权利的表现形式,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来表现的基本权利;③基本的,决定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基本权利保护的是基本的人权,是对人最重要的那部分价值。

私法上的权利相较于基本权利产生较早,根据学者的考证,清朝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所翻译的《万国公法》中,第二章第三节君身之私权和第四节民人之私权,应当看作是中国法学中私权一语的最早起源地。

在民国时期的几本民法著作中,讲述权利时大多用的也是私权,只是后来我国学者借鉴苏联民法典的规定采用了民事权利一词,用民事权利来表达私权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内容。

从两者类别上讲,基本权利体系广泛,可以分为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程序权,涉及面广,仅基本权利的核心概念人格尊严一项,就包罗万象。

而民事权利从大的类别上讲,只有财产权与人身权之分,为什么民事权利的类别少,而基本权利的类别很多?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由国家与私人职能的广泛性不同决定的,国家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要发挥国家职能就需要建立一套广泛的权力体系,相应地,也需要有一套同权力体系相对应的权利体系来防止国家权力的非正常运行;对于民事权利来说,私人可以干涉的领域是有限的,小像国家权力会涉及方方面面,民事权利的划分也相应较少。

民事权利的三种分类

民事权利的三种分类一、民事权利有哪些一、民事权利有哪些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5、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民事责任都有哪些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停止侵害、履行扶养义务。

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

上述民事责任,根据侵权的性质。

程度,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三、民事权利包括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其中自然人拥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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