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办关于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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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雄(成温市监处〔2021〕51012321000810号)

刘世雄(成温市监处〔2021〕51012321000810号)

刘世雄(成温市监处〔2021〕5101232100081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温市监处〔2021〕5101232100081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4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2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7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5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110【处罚日期】2021.07.07【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温江区【处罚对象】刘世雄【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9:58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成温行处〔2021〕254 号当事人:温江席梦堂百货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115MA6B4UP43R住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文化路 1 号附 63 号经营者:刘世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021 年 4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文化路 1 号附 63 号的温江席梦堂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门头店招是“九里春军酒生活馆席梦堂百货☆☆☆☆☆温江店编号:NO.J21030019",门头两侧分别是“喝酒要喝九里香"、“做人要做解放军"的对联,店内张贴和摆放有“原中央副主席李德生上将"、“酒界泰斗秦含章教授"、“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原国家副总理华东军区参谋长张爱萍上将"等人的头像及书法字画广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铜政办[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06〕3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5〕8号),组建铜陵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国内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工作部门(保留铜陵市招商局,与市商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局)的职能。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管理职能、口岸管理职能。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4.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职能。

5.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能。

6.原市政府市场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1.生猪屠宰业、典当拍卖业、成品油等商品流通市场的执法检查职能。

2.反倾销、反补贴等与保障对外公平贸易相关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核申报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建设规划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李长生(成金市监处〔2021〕51010621001893号)

李长生(成金市监处〔2021〕51010621001893号)

李长生(成金市监处〔2021〕5101062100189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发文案号】成金市监处〔2021〕5101062100189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 【处罚日期】2021.10.1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金牛区【处罚对象】李长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39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牛市场监罚字〔2021〕JN554 号当事人:成都市金牛区实惠火锅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106MA6CRR7G57 住所(住址):成都市金牛区张家巷 73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长生2021 年 9 月 9 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开展不合格/问题样品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金市场核【2021】区93 号),检验报告(编号:202141698)。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于2021年9月3日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 7 个工作日内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我局于2021 年 9 月 17 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立案调查。

2021 年 9 月 22 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提供证据。

四川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完善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特指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并通过记录对产品的生产经营、流转和所处位置进行追踪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四川省内绿色食品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管指导。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五条绿色食品企业为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定期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根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查找和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包括产地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加工过程管理制度、贮藏运输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企业通过信息记录实现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七条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内容:(一)产地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建立绿色食品产地档案,对产地实行动态管理。

产地档案包括种养殖者信息、地块图、产地编码或地块编号、环境监测结果、产地污染及周边污染源变化;土壤改良、气候影响及洪涝等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内容。

(二)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制定种养殖规程,建立从品种选择、种养殖管理到收获(屠宰或捕捞)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详细记录种养殖产品名称、品种及来源、处理方式;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用法、停用日期、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等信息。

何聪(成新市监处〔2022〕51013221000396号)

何聪(成新市监处〔2022〕51013221000396号)

何聪(成新市监处〔2022〕51013221000396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新市监处〔2022〕51013221000396号【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 【处罚日期】2022.03.2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新津县【处罚对象】何聪【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5 15:08:41行政处罚决定成新市监处〔2022〕51013221000396号书文号被处何聪罚对象统一社会无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聪处罚类别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处罚事由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新津县安西镇月花村4组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当事人经营面积约10㎡,从业人员1人,当事人的经营条件符合《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的认定条件,故认定当事人为小食品经营店。

但当事人未办理小经营店备案证。

当事人以3.2元/瓶的价格进购娃哈哈营养快线4瓶,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以5元/瓶的价格进购志扬牌醪糟2瓶,以5.5元/瓶的价格销售;以1.89元/袋的价格进购千千万牌蛋皮红豆面包5袋,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

当事人进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保存进货票据。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西镇月花村4组的冲冲小卖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卖部内左侧靠墙处有一个4层货架,货架最上层,有三瓶娃哈哈牌营养快线,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4日,保质期为9个月;有一瓶志扬牌醪糟,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

2024年肉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2篇)

2024年肉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2篇)

2024年肉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2024年,我们开展了肉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在本篇总结中,我将对2024年肉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在2024年的整治行动中,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工作目标:1. 建立完善的肉品质量追溯体系。

通过加强产品标识和追溯,确保肉品从源头到消费者的全程可追溯。

我们在整治行动中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追溯码等。

目前,已经完成了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试运行。

2. 提升养殖环境和屠宰条件。

我们加强了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进行了整改和关停。

同时,加强了环境治理,确保养殖环境和屠宰条件符合规定。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能力。

我们加大了对肉品的检验检测力度,提升了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

通过建立实验室网络,缩短了检测时间,提高了检测准确率。

二、存在的问题在整治行动中,我们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挑战:1. 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肉品整治行动需要大量人员,但监管部门的人手有限,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2. 企业合规意识不强。

有部分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但对整治行动的要求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力。

3. 追溯体系建设困难。

由于肉品产业链较长,涉及多个环节,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面临技术和数据共享等难题。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为了进一步推进肉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我们制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1.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合规意识。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对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的宣传教育,提升其对整治行动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对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对违规的企业,采取严厉的执法措施,严肃查处。

农贸市场年终工作总结

农贸市场年终工作总结

农贸市场年终工作总结农贸市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农贸市场年终工作总结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工商市[xx]116号)文件精神和省局有关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营理职能,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契机,积极开展城区农贸市场“限塑”专项执法检查,以农村市场为重点,推动“限塑”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现将工作情况汇报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市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

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推进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是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际行动,是工商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要求的具体措施之一,意义十分重大。

我局根据省局的通知要求,立即以川工商泸办(xx)17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工商市[xx]116号)的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市场科、消保科、企业科、经检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限塑”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限塑”整治工作,对区县工商局开展“限塑”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工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和执法检查组,开展集贸(农贸)市场和农村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积极向市场业主、经营户、市场内的购买者,在农贸市场农村市场开展“限塑”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限塑”工作的认识,“限塑“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

二、开展全面清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6月2日至6月3日,市工商局市场科分别会同江阳区工商局、龙马潭区工商局,对我市城区主要超市、商场和农贸市场、农村市场对“限塑令”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来到百子图农贸市场一水果经营户摊前,见该经营户还在大量无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江阳区工商局副局长雄开刚立即上前耐心作好解释,向经营户讲清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宛政办〔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1.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畜牧局。

2.将煤炭市场监管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散装水泥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商务领域监管职责特别是内贸流通领域监管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职责。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职责。

3.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4.成品油油库新建、搬迁、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点)扩建规划确认职责。

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有关政策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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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办关于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16
•【字号】成商秩[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办关于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成商秩〔2010〕12号)
相关商场(超市)、市零售商协会:
根据3月9日市政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中心城区商场(超市)在今年3月底前全面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完成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办联合印发《关于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质量溯源管理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商秩〔2010〕3号)提出的第一步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场(超市)溯源系统建设(第一步)工作目标要求
(一)商场(超市)凭收银单进行溯源。

各商场(超市)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经营的生鲜生猪产品的质量负责,消费者凭购货收银单向商场(超市)进行溯源,商场(超市)向供货方追溯。

(二)持卡购肉。

商场(超市)须凭配发的生猪产品交易身份识别卡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批发市场购买生猪产品,相关信息通过读卡器自动读入“成都市生猪
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实现生猪产品供销信息的畅通。

(三)产品查验。

购买分割肉产品,须查验章、证是否齐全。

购买白条肉产品,除章、证外,还须查验电子溯源标签是否齐全。

外地定点屠宰企业的白条肉只能在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绑定电子溯源标签,商场(超市)须查验并留存该市场或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源食品有限公司等指定窗口企业出具的瘦肉精和水份检测结果报告单(参见附件2《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报告单》)。

(四)确认采购信息。

商场(超市)应配备电脑与“成都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连接,在网上确认采购信息。

每天须使用用户名和密码(领取身份识别卡同时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成都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对生猪产品的来源信息与收货情况进行核对。

数据一致时在系统中点击确认;不一致的,点击异议修改并填写说明,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屠宰企业进行核对和修改。

(五)对集团用户单位实行凭卡销售。

商场(超市)向食堂、餐饮企业、加工企业等集团用户销售生猪产品,应事先向市商务局申请购买符合全市统一标准的读卡设备。

用该读卡设备读取集团用户生猪产品交易身份识别卡信息,并将产品销售数据录入“成都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

单位用户以购货凭据作为质量溯源的依据。

(六)完善溯源管理。

一是建立产品采购和销售台帐,或通过内部管理系统记录采购和销售信息以备查。

二是溯源公告。

在卖场里以公告形式向消费者告知:商场(超市)的收银单可作为生猪产品质量溯源的凭证。

三是公示承诺书。

在卖场里公示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二、加强对外地生猪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为确保生猪产品采购,商场(超市)应督促外地企业按照市商务局《关于加强
外地生猪产品进入我市溯源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成商秩〔2009〕29号),及时选择窗口企业进行资格确认并签订合作协议,接受水分和瘦肉精抽检,将白条肉产品送至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绑定溯源电子标签,录入分割肉产品溯源信息,并经由窗口企业核实后接转至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

如外地屠宰企业未落实以上要求,根据我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其产品禁入我市,相关信息不予接转。

三、商场(超市)分步实施溯源系统建设
鉴于商场(超市)实施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复杂性,目前暂不对完成第二步目标提出统一要求。

但是,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建立溯源管理系统,探索生鲜生猪产品新的经营管理方式,全面实现从零售到屠宰等环节的质量可追溯。

四、工作要求
各商场(超市)要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抓紧落实相关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和技术服务公司进行工作对接。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溯源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操作,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认真记录和保管产品来源和销售数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溯源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完成溯源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信息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搞好对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从3月25日起,商务、工商、信息等部门将联合对商场(超市)溯源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除按照市商务局和市工商局《关于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购销管理工作通知》(成商秩〔2010〕5号)中的措施予以处理外,工商部门将对该商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并将该商场(超市)溯源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向消费者进行公示。

成都零售商协会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商场(超市)抓紧生猪产品溯源管理工作
中,应督导商场(超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特此通知。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信息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商场(超市)溯源管理操作流程图(略)
附件2
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
检测结果报告单
本报告自检测之日起内有效。

声明
1、报告无实验室公章及检验、审核人签字无效。

2、未经许可,不得部分复制本实验室的报告。

3、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4、来样仅保留七天,逾期实验室不负任何责任。

5、阳性结果为三次重复测定结果。

6、本检测报告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检测中心存档,第二联由送样单位留存。

检测人员:审核人:签发人:
年月日
…………………………………………………………………………………………
……………………………………
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报告单
本报告自检测之日起内有效。

声明
1、报告无实验室公章及检验、审核人签字无效。

2、未经许可,不得部分复制本实验室的报告。

3、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4、来样仅保留七天,逾期实验室不负任何责任。

5、阳性结果为三次重复测定结果。

6、本检测报告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检测中心存档,第二联由送样单位留存。

检测人员:审核人:签发人:
(签章)
年月日附件3
XXX商场(超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参考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成都市食品市场准入管理以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本商场(超市)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工作,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并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有关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将生猪产品质量
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争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楷模,带动和促进成都生鲜生猪产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成都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溯源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配套设施,实现与全市溯源信息系统对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切实做好生猪产品的质量验收、产品溯源信息确认工作,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公示来源信息和溯源公告。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或上报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四)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五)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三、接受指导和监管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开展生猪产品溯源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评和处理:
(一)未按要求建立溯源管理系统或实施溯源管理的;
(二)对溯源管理情况采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三)因管理不力或者失误导致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五)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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