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2008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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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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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民优〔2008〕18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2004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

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3)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

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及《福建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渝人发〔2008〕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及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的问题按政策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首次确定的职务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三、关于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的问题为统筹城乡发展,稳定基层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可设置到八级岗位。

四、关于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的问题乡镇事业单位按比例无法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可按程序单独申报使用特设岗位,确保全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专业技术高级岗位。

五、关于规模小、数量少、较分散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可否按行业进行调控的问题隶属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除可以按《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参照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的规定外,也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调控。

六、关于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如何设置的问题能按比例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单独设置,不能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由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主管部门统一调控设置。

七、关于部分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区县(自治县)教师进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3:4;与教研机构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独立的或与中等师范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4:5;单独设置的区县教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盲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3:6。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

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等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等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等人员护理费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等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组〔2008〕8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精神,现就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所在企业支付。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渝府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10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1993年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34号)文件规定,实施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目前,上述工资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仍然适用。

为统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政策,特将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单位1.《实施办法》已明确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

2.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列入党政群机关范围的,纳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明确为事业性质的,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3.国家机关挂公司(企业)牌子即“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单位,现已改制为企业单位并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现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可参照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4.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先按编制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严格划分开,再分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年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200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年,从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1998年11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开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辞职,工作时间8个月。

2007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计工作时间12个月,按工作年限满1年计算,可从2008年2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如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分段安排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

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

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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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2008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12.15
•【字号】渝人发[2008]149号
•【施行日期】2008.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2008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8〕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2008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绩效工资前,暂按原办法发放2008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度按照工作人员2008年12月基本工资总额为标准,发放办法暂按渝人发〔2001〕184号规定执行,报批(统计)表和人员花名册仍按渝人〔2007〕437号文件附件式样填报。

二、2008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审批与发放工作,市级事业单位原则上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

三、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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