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
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探讨

国有 商业银行表外 业务界定 2 O l 1 年 ,银监会发布 《 商业 银行 表外业 务风险管理指引》 ( 银 监发 [ 2 O l 1 ]3 1 号) ( 以下 简称 《 指引 》 )对表 外业务 及包含 的类型进 行界 定 ,明确规定 表外业务是 指商业银 行所从 事的 ,按照现行 的会计 准则不 记入 资产负债表内 ,不形 成现实资产负债 ,但能改变损益 的业务。具体 包括担保类 、承诺 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 。可 见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的界定并无争议或不明确之处 。 二 、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现状 ( 一)表 外业务界 定不清 ,会 计核算对象缺乏规范性 尽管 《 指引》 )对表外业务进行 明确规定 ,但部 分 国有商 业银行 出 于不 同利益 的考虑 ,普遍存在将表 内业务及备查类事项 纳入表外业务 核 算 的问题 ,导致一 系列不 规范 和蕴藏 风 险的现 象 的出现 。具体 可归 纳
一 一
者对表外业务从总体上做 出评价 和风 险分析 ;并且表外业 务对资产 负债 表和损益表 的影 响或者不反 映或者合并反 映 , 使得 资产 负债表和损 益表 的编制具有相 当大 的活动余地 , 加剧 了报表 隐含的风险。 三、改进表 外业务会 计核 算及信 息披露状况的对策建议 相关部 门加 大监管力 度 ,进 一步 规范 表外 业务会 计 核算 和信 息披 露 ,是促 进国有 商业银 行的真实反映表外业务 ,维护银行业健 康有序发 展 的必由途径。对此 ,我们有如下三点建议 。 ( 一) 明确表 外业务核 算范围,规 范业务 分类 各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 《 商业银行表外 业务风险管理指 引》 ( 银监 发 [ 2 O l 1 ]3 1 号) 的规定 ,正确 界定表 外业务范 围 ,统一 表外 业务 的 核算 口径 ,将不属于表外业务核算范 围的金融服务类业务 以及 金融衍 生 交易类业务及时调 出表外核算体系 ;对未决诉讼仲裁等非银 行业务 以及 重要凭证 、有价证券等备查类项 目,可单独建立备忘项 目核算体 系 ,进 行备查登记或采用单式记账方式进行核算 ;对担保类业务 和承诺类业 务 存在混淆 的问题 ,应及 时进行分类调整 ,将信用证 、保 函、银行 承兑 汇 票 、保理等业务归入担保类业务进行核算 ,以增强会计信 息的可 比性和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可针对不同机构提出其他风险监管指标.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值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五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1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率、超额备付金比率、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比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总额与流动性负债总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得低于25%。
,二,超额备付金比率为在央行的超额准备加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三,核心负债比率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于60%。
,四, 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加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与到期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0%。
第九条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包括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关联授信比例三类指标.,一,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2019年

发文机构
银监会 保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证监会 中证登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保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稿》
本轮金融去杠杆重要监管文件列表
日期
20170429 20170509 20170515 20170609 20170716 20170831 20170905 20170908 20171020 20171115 20171115 20171115 20171117 20171124 20171206 20171215 20171215 20171222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附件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指标类别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值 1.流动性比例 大于等于25% 2.核心负债依存度 大于等于60% 流动性风险3.流动性缺口率 大于等于-10%4. 不良资产率4.1不良贷款率 小于等于4% 小于等于5%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5.1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小于等于15% 小于等于10% 信用风险6.全部关联度 小于等于50%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小于等于20% 市场风险 8.利率风险敏感度风险水平 操作风险 9.操作风险损失率正常类贷款 10.正常贷款迁徙率 10.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10.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风险迁徙 不良贷款 11.不良贷款迁徙率 11.1次级贷款迁徙率11.2可疑贷款迁徙率12.成本收入比小于等于35% 13.资产利润率大于等于0.6%盈利能力 14.资本利润率大于等于11% 准备金充足程度 15.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15.1贷款准备充足率大于100% 大于100% 风险抵补 资本充足程度16. 资本充足率16.1核心资本充足率 大于等于8% 大于等于4%附件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一、风险水平(一)流动性风险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各类监管指标及计算公式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
比如对于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0-12%不等的存款准备金。
对于每笔贷款,则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在完成小微指标压力之下,很多银行小微投放贷款的进度决定了本行其他类型贷款的额度。
因为如果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不足,银行和可能要被迫压制总体贷款规模。
房地产贷款也窗口政策,比例不能超过20%,也意味着想要做房企融资先做其他领域贷款基数。
总之,银行在实际运行中始终面临着非常复杂的监管指标框架,本文尝试只是做一点点粗浅的介绍。
一、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一)民营企业、制造业、信用贷款相关新政及指标背景:从2018年开始,监管层开始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和信用贷款的明确倾斜。
2019年6月低国常会要求5大行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超过往年。
2018年郭树清也曾经说过要制定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存量占比指标,简称一、二、五,不过后续并没有真正落地。
相关数据:据各地银保监局工作汇报会议,截止2020年4月,北京地区:制造业平均贷款利率同比下降31BP;不良贷款率约0.61%;广东地区:制造业贷款余额 1.99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基础设施行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6%。
不过2020年央行开始有一点改进,在最新MPA评估种,监管当局增加了“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等评估指标。
凸显了监管当局对民营企业、制造业金融服务的重视。
以下三项在MPA评估种主要是体现在"信贷政策执行"模块,这个模块100分,此前的基本框架是信贷政策评估结果(40分);信贷政策执行情况(3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但是在针对不同银行评估的时侯,信贷政策评估的内容不一样,比如对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评估涉农、小微和新增贷款用于当地贷款比例。
银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 简称 《 办法 》 )及 配套规定 。为确保 《 办法 》 的平稳施 行 ,同步发 布修订后 的 《 关 于期货交
易所 、期货公 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 障基金有关事项 的规 定》 ,自公布之 日起 3 0日后施行 。本次
修订 内容 主要 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关 于保 障基金 规模具 体标准的规定 ,将保障基金总额 足 以覆 盖市场风 险设 定为暂停 缴纳的情形 之一 ;二是对保 障基金 的缴 纳 比例仅作原 则性规定 , 通过与财政部联合发 布配套 规定的方式 ,明确下调期货交 易所 和期货 公司的缴纳 比例 ,即期货
分 ,给 出了 《 证券期货业信息 系统 审计规 范》 中每个审计项 的参考性审计依据 和审计 步骤 ,以
规范行 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审计人员客观准确地实施信息 系统 审计 。
l 5 . 证监 会 、财政部联合发布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及配 套规定
2 0 1 6 年1 1 月 ,证监 会 、财政 部联合 发布修订 后 的 《 期 货投资 者保 障基 金管理 办法 》( 以
与各机构风 险状况相适应 的法律工作体 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
1 4 . 证监会发布实施 《 证 券期货 业信息 系统审计指南》金融行业标准
2 0 1 6 年 1 1 月, 证监会发布实施 《 证券期货业 信息系统审计 指南》( 以下简称 《 审计指南 》 ) 金融行业标 准 。信息 系统审计是依据 国家及行业 信息系统相关 规范和标 准,对信息 系统 规划 、
强调 商业银 行按 照全覆盖、分类 管理、实质重于形式、 内控优先 、信息透明 的原则建立健全表
外业务风 险管理体 系,加 强表外业务风 险管理 ,规 范开展表 外业务 ,并 加强外部监管 。银监会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
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商业银⾏风险监管核⼼指标(试⾏)商业银⾏风险监管核⼼指标(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商业银⾏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融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外资⾦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风险监管核⼼指标。
第⼆条商业银⾏风险监管核⼼指标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中资商业银⾏。
第三条商业银⾏风险监管核⼼指标是对商业银⾏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应按照规定⼝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指标。
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的各项风险监管核⼼指标进⾏⽔平分析、同组⽐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章核⼼指标第六条商业银⾏风险监管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条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例、核⼼负债⽐例和流动性缺⼝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流动性⽐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衡量商业银⾏流动性的总体⽔平,不应低于25%。
(⼆)核⼼负债⽐例为核⼼负债与负债总额之⽐,不应低于60%。
(三)流动性缺⼝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不应低于-10%。
第九条信⽤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不应⾼于4%。
该项指标为⼀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个⼆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不应⾼于5%。
(⼆)单⼀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不应⾼于15%。
该项指标为⼀级指标,包括单⼀客户贷款集中度⼀个⼆级指标;单⼀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不应⾼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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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3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不再适用。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第三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第四条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与管理,并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表外业务应当获得上级银行的授权。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表外业务制定书面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诺类业务可以采用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诺类业务,应当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表外业务的规模、客户信誉和用款频率等情况,结合表内业务进行头寸管理,规避流动性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审计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对风险的计量、限额和报告等情况进行再评估;在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的年度审计中应当包括对表外业务风险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第三章风险监管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转换系数和对应的表内项目权重计算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资产,实行资本比率控制。
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其他标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表外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