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 通用安全标准

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 通用安全标准
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 通用安全标准

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通用安全标准

1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员工、相关方及外来人员,为公司强制性执行标准。

3 责任

安全能力是公司雇佣员工的基本条件,每位员工都应对自己的安全、周围人的安全以及所指导的人员的安全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违反本标准中的条款,将会受到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 标准内容

4.1 不安全行为

4.1.1 不可触犯的行为,即安全高压线。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使是初次违反也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1)在禁止烟火的生产区域违反禁火规定。

(2)未办理特种作业手续、未经安全确认就组织、实施特种作业。

(3)在酒精、毒品、麻醉品影响下上岗工作。

(4)瞒报、谎报事故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

4.1.2 有下列行为之一,是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免去其行政职务;是普通员工的,会受到岗位低聘或待岗处理。

(1)建设或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未按照安全管理程序组织进行设计、施

工或者未进行安全验收就组织投产的。

(2)未按安全规定录用承包商、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就组织施工作业的。

(3)员工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质、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排其上岗的。

(4)指导员工违反任何强制性安全标准的。

(5)特种设备无证使用的,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无证操作的。

(6)进行工艺技术变更时,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工艺信息的。

(7)脱岗、睡岗的。

(8)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认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的。

4.1.3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1)发生未遂事故、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2)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规定的。

(3)不按规定进行巡检的。

(4)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或及时报告的。

(5)未按要求进行员工能力评估的。

(6)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没有及时安排整改或报告的。

(7)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或执行的。

(8)在工作场所挑衅他人或争斗。

(9)在工作场所恶作剧。

(10)不诚实的行为,伪造巡检、操作、维护记录及个人档案等。

4.2 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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