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7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特别是近年来建立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覆盖面、入学率、巩固率持续提高。
但受办学条件、地理环境、家庭经济状况和思想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岛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失学辍学现象,初中学生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部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1.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政府的职责在于补短板、控底线。
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区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十五年免费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十五年免费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阿府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十五年免费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16〕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十五年免费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地区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的通知》(川财教〔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州十五年免费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州将十五年免费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认真实施学前教育“一免一补”、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两补”、普通高中“两免一助”政策,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但现行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保障水平低、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
进一步完善十五年免费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全州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十五年免费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提升;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州建成教育强州和川西北人才高地。
二、总体要求(一)完善机制,城乡一体。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宁政〔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精神,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分步实施15年免费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行15年免费教育,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制度创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教育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更好的维护受教育者权利,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促进区域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完善机制,落实城乡一体。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二)积极推进,实施免费教育。
201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实行15年免费教育,2017年后逐步完善,“十三五”末前实现覆盖全市。
(三)加大投入,推进协调发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建立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发展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在实行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基础上,落实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办事指南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办事指南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办事指南
城市一类园(农村示范园)评定
办事指南
市管民办学校年检办事指南
市管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指南
中小学继续教育检查、评估办事指南
教师教育专业建设检查办事指南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
学习中心检查指南
学校后勤工作检查服务指南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办事指南
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服务指南。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流动小孩和留守小孩【篇一:流动小孩和留守小孩】本方法所称流动小孩少年是指 6 至 14 周岁(或 7 至 15 周岁),随父亲母亲或其余监护人在流入地临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小孩少年。
(教育部《流动小孩少年就学暂行方法》,教基 [1998]2 号)可是此后教育部已经极少用流动小孩这个字眼了,取而代之用随迁子女这个观点。
与流动小孩有关的、现行比较常用的两个观点是:随迁子女和留守小孩。
并且我以为这两个观点比流动小孩更为重要,因为它们反应出来的问题更为精确。
随迁子女,顾名思义就是走开户籍所在地、跟从父亲母亲到达外处的孩子。
一般来说,我们提到随迁子女,都是在孩子接受教育这个语境下。
教育部对随迁子女的定义(注意:必定是户籍在乡村的才会被教育部定义为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亲母亲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小孩少年。
(教育部《 2015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广州市教育局对随迁子女的定义(其实不作户籍是乡村仍是城镇的划分):跟从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生活、就学的来穗人员及其余非本市户籍就业、创业人员子女。
(广州市教育局《对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行方案(试行)》,穗教发[2014]30 号)而对于留守小孩,教育部的定义和国务院最新的定义其实不同样,因此统计起来数字相差巨大。
2016 年民政部依据国务院的定义统计出来的数字是903 万,而教育部2015 年统计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校生中的乡村留守小孩是2019.24 万。
教育部对留守小孩的定义:乡村留守小孩,是指出门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余家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小孩少年。
(教育部《 2014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务院对留守小孩的定义:留守小孩是指父亲母亲两方出门务工或一方出门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6年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1 2 3
文件编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 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国家安全监管 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强化煤矿瓦斯 防...
编号 第84号 第83号 第82号
时间 2015/8/7 2015/8/3 2015/7/10
第81号 第80号 第79号 第78号 第77号 第76号 第74号 第71号 第70号 第69号 第68号 第64号 第63号 第60号 第56号 第55号 第57号 第53号 第51号 第50号 第49号 第48号 第47号 第45号 2015年 第18号 2015年 第17号 2015年 第 16 号 2015年 第14号 2015年 第11号 2015年 第12号 2015年 第10号 2015年 第9号
法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主席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国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 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新交通安全法规 法律法规编号 时间 2015/1/7 2014/9/2 2012/1/6 2011/4/29 2008/11/1 2014/1/1 2015/1/1 2016/6/1 2007/9/24 2007/3/19 2006/7/26 2008/6/27 2006/6/30 2005/3/2 2004/02/12/31 2001/12/31 2001/9/4 1999/12/30 1997/7/9 1997/4/10 1996/3/17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汴政〔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对教育工作的要求,深入实施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紧围绕打好五大攻坚战、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和向河南省新兴副中心城市迈进的目标,发挥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作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1.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制。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
成立全市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德育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学校德育工作。
构建以家庭教育为基础、学校教育为主阵地、社会教育为重要补充的德育网络,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浓厚的育人氛围。
2.完善德育工作体系。
制定开封市德育工作发展规划,以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以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主题教育活动为重要抓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教育活动全过程,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
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每一门课程。
按要求配备心理健康教师、保健教师,建立和完善心理辅导室和保健室。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落实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以学校体育基本制度建设为基础,全方位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加强艺术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整合教研、教科研部门力量,充分发挥研究、指导及评价作用。
建立开封市示范性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实现课内外有效衔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简称《意见》)。
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
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答: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3)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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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发〔201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
这有利于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
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
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区分东中西部、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 ∶5 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 ∶2 ,中部其他地区为6 ∶4 ,东部地区为5 ∶5.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
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 5 ∶5 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同时,国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 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 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 元。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 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中央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
各省(区、市)要将实施方案、省以下资金分担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于2016年3 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
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
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1 月1 日起执行。
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