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学方法论意义上的困惑
法学方法论(1)

(十)社会学解释
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法律形式主义的思维。 如果同样的法律,可以进行不同的解释, 那么如何在其中做出选择,其实就是比较 哪一种解释方案具有更多的妥当性。这种 妥当性的判断,就必须结合社会学的分析。 考虑社会效果来做出解释。
总结
法律解释的操作性的技术。 首先确定解释所试图指向的目的,建构相 应的解释路径。 同时尝试进行解释立场上的“翻转”,从 攻击的角度寻找自己的解释策略中存在的 漏洞和弱点。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七)目的解释
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技术。 法律是一种人类从事的有目的的活动。 目的论逻辑与因果论的逻辑的区别。 目的解释的基本切入点:这样来提问,“我们面 对的这条法律规则,立法者为什么要规定它,立 法者试图通过这条规则达到什么目的?” 如果我们对法律赋予的涵义,不吻合于立法者规 定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么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执 行就必定是有问题的。
体系解释的局限性
在性质上,体系解释的效力依附于法律结构形式 的逻辑性。但是,法律的内涵的核心毕竟是具体 的规范意义,因此,不能把解释的落脚点完全建 立在体系解释的基础上。这最多是一个辅助性的 论点。 体系解释的主要功能是消除法条之间的可能存在 的表面上的冲突,因此更多的是在理论研究中加 以运用。
法律的“目的”的判断
不同的层次:具体规范的目的;该法律的 目的;最广泛的整个法律体制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与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 从法律基本价值的角度去分析法律的目的。 安全价值,效率价值,正义价值等等。
(八)合宪性解释
关于宪法的规范性特征的争论。 宪法规范的“第三人效力”:直接效力说,间接 效力说。 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 未来的发展趋势:合宪性解释将要发挥越来越重 要的作用。 合宪性解释的内涵: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与 宪法的精神相吻合的解释。另外,法律解释的过 程应该尊重宪法的价值判断。
民法解释方法

民法解释方法“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
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
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
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法律的本性。
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
(三)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
首先是私法的本性。
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
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
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么害处。
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
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 --广财大-林鹏程

读书报告民法思维与方法《民法解释学》阅读收获阅读者:林鹏程一、作者简介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
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
国家人事部曾授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写作背景和写作目的(一)写作背景民法解释学一语,在历史上与民法学是同义词。
关于民法解释学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之一部分。
而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实定法及其他法源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即所谓法源论,以及学者运用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设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即所谓解释论。
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致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
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
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名下进行讨论。
正如渡辺洋三教授所说,从来的民法学者常常藉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探索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同时又依法则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
而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并不是民法解释学者最根本的任务。
按照渡边洋三教授的意见,民法解释学乃是微观的学问,它以民法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
另有学者称之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
有鉴于此,作者将本书定义为民法解释名之,但亦可称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或民法方法论,梁慧星老师赞同这三者可以称为同义词。
民法解释学的研究在学术界、司法实践界等均得到了重视,、拉伦次、杨仁寿老师、王利明老师、博登海默老师、星野英一老师、王泽鉴老师等法学界的学术大师均对民法解释方法作了专著进行论述。
方法是打开一门学科学问之门的钥匙,或许没有这把钥匙,你也可以学到学问,但你可能需要在部分问题的学习上徘徊许久,才能寻找到答案。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体系中的法律解释学

标题:法律解释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发展在当今世界,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精准解读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基石。
这一任务的完成,离不开法律解释学的存在。
法律解释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我们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方法。
首先,法律解释学定义和确定了法律概念。
它运用各种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的解读和阐释,从而揭示出法律背后的真实含义和价值。
这种解读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背景、历史传统、文化价值观等深层次因素。
其次,法律解释学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方法论。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学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效的工具和方法,如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解释等,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这些方法论的运用,使得法律解释的过程更加科学、客观、公正,避免了主观臆断和随意性。
此外,法律解释学对于法律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解释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帮助我们理解和接受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法律解释学并非一帆风顺。
它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如法律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滞后性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以提高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效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法律解释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法律解释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价值。
它不仅为我们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方法和工具,更推动了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法律解释学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实践,以提高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精准性,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当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实践、反思和改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解释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价值和作用,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哲学

刍议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哲学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种法律方法,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意在探究其背后的深层理论,以期更好的指导实践。
一般说来,正统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肇始于古罗马的”解答权制度”和”引证法”,其为以后的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途径中世纪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显赫一时的”注释法学派”。
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法律解释学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概念法学和批判法学分别抱持不同的法律解释观,不同学派和大师其实都各有其睿见和建树。
本文着重论述了当代西方法理学大家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哲学。
关键词:法律解释;规则;客观性;主观性丹宁勋爵曾做过如下比喻:”法律就象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材料来编织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褶;法官当然不可能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制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这块编织物烫平。
”丹宁勋爵的所谓烫平编织物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问题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
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只有被解释才能生存和发展。
法律意义的释放的主要渠道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在法律文本和事实之间进行的目光留返,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建立理性的逻辑关系。
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在依托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通过解释来应对复杂多变的事实。
法律解释是一个创造性逆反过程,在解释的过程中,解释者在他的内在自我中进行重新创造性思维,而成文法文本则从相反的方向规范着他回到文本中。
法律解释就是在解构的基础上再建构的过程,在这样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中法律不断得到完善。
德沃金是继哈特之后在英美法学界最负盛名的法理学大师,德沃金教授的法哲学理论博大精深,核心是关于”解释(interpretation)”的观点。
实际上,《法律帝国》这本代表作的主题就是探索适应能够进一步满足司法需要的新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他从多方面批判了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并建立起一个新的法理思想体系,称为”整合法学”(有译为”作为整体的法律”或”法律的整体性”),提倡诠释性(或译作阐释性)而非语言分析性的法理学,主张对法制中的事物、行为、制度和实践进行”建设性解释”德沃金关注的中心课题之一是,如果正如哈特所说,法院在处理法律并无提供明显答案的疑难案件时,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在不同处理方法、不同解释之间作出取舍,并实际上有造法的功能;那么,法院其实便是超越了宪法所赋予法院的司法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纂夺了本应由民选议会所掌握和行使的立法权。
法律解释学的创新与发展——如何提升法律解释学回应实践的能力之一

的。因为这样 的命 题 , “ 往往局 限于单纯 从规 范 的
作者简介 :陈金钊 (93一)山东莘县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分校法 学院教授 ,法学博 士,法律 解释 学方向博 士生导师 ,山 16 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 究基地 “ 山东大学法律 方法论研 究 中心”主任。
①对此问题的论述参见 张国清 《 法学家应 当如何思维 ? ,载 [ ]德沃金 著 《 》 美 原则 问题 》 ,江苏人 民出版社 ,20 05
一
的思维方式 。法学家 当如何思维 ,思考研 究什么 问
题 ,构成 了创新与发展的主要 内容 。张 国清认为法
学家要有鲜 明的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 ;应 当毫无保
留地 阐明 自己的见解 ;应该追求法律真 理和客观价
值 ;应 当注重法律论证 的细节 ;关注法律 论证 的逻 辑性 ;应 当具有严格的学员共 同体约束 力 ;应 当把 坚持法律原 则视 为美 德。 我们 现 在 的法律 解 释 学 研究 ,似乎缺乏明确 的研究立场 与司法 姿态 ;也缺 乏创新学科 的勇气和能力 ;对真理 的追求 似乎也被
后现代 的不确定性搞得 十分茫然 ;对学术 的细节 问
、
法律 解 释 学 的发 展 :融 入 法 律 社 会 学 ,
致力 于更 加全 面地 理 解法 律
现 在的法 律解释学基本上还是处在一 个 比较狭
窄的专 业领域 。探讨 法律制度如何完善 以及法律 向 判决 的转换过程 , “ 尚缺乏从更 加贴 近现实 的司法 运作机 制 ,进 一步整 体性 地完成 ‘ 司法 特殊正 义 ’ 的论题重 心转 向 ” J 。 社会 阶层 之 间的冲 突 ,比如 , 对人们 的相对 剥夺感和不公平感 问题 的解 决 ,仅仅 靠 “ 司法判决 的可接受性”这样 的命题是 难 以完成
论法律解释中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

论法律解释中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和统一的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学界经常将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混淆使用,本文将对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理论框架分别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对理论和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标签: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两种解释方法对于正确适用法律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学界对于二者的理解仍然比较混乱:概念不清晰,导致适用缺乏理论支撑;区分不明确,导致运用的逻辑混乱;标准不一致,导致法律解释时缺少统一的交流语境。
“关系”的研究,既有利于认识个体,又有利于掌握边界,笔者希望能通过研究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关系,打开法律解释体系的大门,为认识和研究法律解释方法积累功力。
一、历史解释的概述1、历史解释的含义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如立法的历史背景、立法机关审议情况、法律草案说明等,来说明当时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历史解释的任务是探求立法者真实的愿意,将立法者的意愿作为解释法律文本含义的根本标准。
由于法律是历史的产物,了解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来龙去脉,从历史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可以充分贯彻立法者的意志。
防止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走样。
“历史解释的价值在于,通过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来形成对现实问题的判断,一旦能够从历史上的立法资料的解读中获得立法者的立场,那么由此也较为容易地形成立法者如何解决现实问题的判断。
”2、历史解释的适用要进行历史解释的前提是要具备充足的历史资料,例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社会状况调查等与法律起草和制定有关的诸多资料。
保证解释者能无限接近当时的立法场景,身临其境般的才能进行解释。
解释者要做好历史解释具备以下几点条件:首先,要了解立法者的语言,进而了解规范语言初始状态下的内涵,了解被适用规范的最初含义,是解释者与立法者建立沟通联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