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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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x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

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北碚府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制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起草第三节合法性审核第四节集体审议及公布第四章备案、后评估和清理第一节备案第二节后评估第三节清理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六章附则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本区规范性文件分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或者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北碚府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8〕145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8〕145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8〕14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日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控制政府投资支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决算等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提请立项后再申报评审。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将经审查确认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项目业主设置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北碚府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北碚府发〔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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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
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
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二)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凡同时适用以下减缴范围中两个或以上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不得重叠计算减缴,仅可择其一,按最优惠政策办理。

1.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4.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四、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我区(都市区)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公交、隧道、消防栓以及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委、市政府有明确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优惠政策执行,返还金额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市委、市政府没有优惠政策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一团二园三城管委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发…2005‟69号)文件执行。

各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送区建委、区财政备案,项目的实施由区建
委会同区财政负责监管。

五、配套费的管理
(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代市配套办征收
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建委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

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外的配套费减、免,由区建委提出建议报市配套办审批。

(二)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1.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收费票据,直接缴纳入市配套办专户。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按规定擅自审批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配套费在区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前收取
对未按规定交清配套费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时超面积部分在新标准执行(2007年4月17日)后办理竣工的建设项目,按新标准补交。

否则,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核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

对于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补
缴配套费。

(四)缓交配套费手续的办理
1.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即应缴额在7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交,其中第一次交纳额不得少于总额的50%,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2.对经批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协议书,在签订的协议中设置相应的抵押物或明确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

对设置的抵押物,必须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对签订的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3.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六、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3‟98号)及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其它
本办法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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