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合同法研究
马来西亚就业法

马来西亚就业法
马来西亚就业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关键事项。
同时,雇主在解雇员工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 最低工资标准:马来西亚设有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的最低工资。
- 工时和休假制度:根据马来西亚的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同时,员工还享有带薪年假和带薪病假等休假权益。
-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雇主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同时,雇主还应当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津贴等。
- 劳动纠纷处理:马来西亚设有劳动纠纷处理机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 职业安全与健康: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马来西亚的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要求,雇主应当严格遵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 劳动力市场的开放与管理:马来西亚对外国劳动力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雇主在招聘外国员工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马来西亚法律概论

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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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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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和影响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影响
非诉讼程序法
定义:指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其 他途径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主要内容:包括调解、仲裁、行政 复议等
马来西亚法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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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马来西亚法律体系 03 马来西亚宪法 04 马来西亚民法与商法 05 马来西亚刑法 06 马来西亚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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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构成
宪法:马来西亚的最 高法律文件,规定了 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 则
议会法:由议会通过 的法律,规定了议会 的组成、职权和运作 方式
内容: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特点:强调对物的占有 和使用,保护私有财产
权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合 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密切 相关,共同构成民法体系
合同法
合同订立:双方自愿、 平等、诚实信用
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合同履行: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行政法:由政府制定 的法律,规定了政府 的组织、职能和行政 行为
普通法:由法院判决 形成的法律,规定了 民事、刑事和商事等 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 则
伊斯兰教法:适用于 马来西亚穆斯林的法 律,规定了婚姻、家 庭、继承等方面的法 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马来西亚作 为主权国家参与国际 法律事务的法律依据, 包括条约、公约等
马来西亚合同法研究

马来西亚合同法研究【分类】合同法【关键词】中国合同法,马来西亚合同法,比较研究【摘要】中国合同法与马来西亚合同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中有关货物的寄托等方面,对中国合同法与马来西亚合同法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马来西亚合同法的主要特点,这样有利于两国经济上的交流,也有利于两国各自立法的完善。
【正文】从法律传统上看,马来西亚在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合同法则属于大陆法系。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两国社会制度不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来西亚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
马来西亚和中国在法律传统上和社会制度上有很大差异,所以导致两国在法律制度上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差异更为明显。
随着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和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除了遵循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时也应该关注到两国在合同法方面的巨大差别,这样既有利于两国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也有利于两国立法上的完善。
一、合同的订立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有效合同成立的两个步骤。
现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决定一切,价格的波动是常有的事,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
两国在合同的订立上也有很大不同。
(一)要约规定的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一但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当一个人向他人表示其希望从事某种行为,以便获得他人对该行为的承诺,他的行为被称为要约。
可见两国关于要约的定义基本一致的。
两国对于要约成立的条件也很一致的,都规定了要约方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内容必须确定;要约要送达至受要约人。
但两国关于要约撤销的问题上有很大不同,马来西亚合同法坚持英美法系的对价原则,认为当要约处于送达承诺人的过程中,要约人随时可以撤销该要约。
马来西亚合同章子样式

马来西亚合同章子样式马来西亚合同章子样式1. 引言合同章子是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马来西亚,合同章子的样式和规定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将综合的评估和讨论马来西亚合同章子的样式和相关要求,为读者提供深入理解。
2. 马来西亚合同章子的概述马来西亚合同章子是合同的一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马来西亚合同章子通常由公司名字、注册号码和章子样式构成。
其设计风格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在合同签署前经历一系列法律审查和批准程序。
合同章子的样式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和法律要求进行设计。
3. 马来西亚合同章子样式的要求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合同章子样式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公司名字:合同章子应当清晰地显示公司的全名或简称,以确保合同具有明确的被约束主体。
- 注册号码:公司的注册号码是在合同章子中的另一个重要要素,它可以被用来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性。
- 细节和图案:马来西亚合同章子的样式设计应当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以确保其真实性和防伪性。
这通常包括特定的图案、边框、图标或其它相关细节。
4. 马来西亚合同章子的审查和认证程序马来西亚合同章子的样式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和认证程序。
公司需要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请文件,包括合同章子的设计草图和申请表格。
这些文件将经过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的审核,以确保合同章子符合法律要求和规定。
一旦审查通过,合同章子的设计将得到认证,公司可以开始使用该章子在合同上进行签署。
5. 个人观点与理解马来西亚合同章子样式在实践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代表了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还能够通过其设计风格体现企业的专业形象和信誉。
合同章子的样式设计应当经过慎重考虑,确保其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观相符。
合同章子的法律要求和审查程序也应得到高度重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总结本文通过评估和讨论马来西亚合同章子的样式和要求,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了解。
马来西亚合同章子作为合同签署时的法律文件,其样式设计、审查程序和认证要求都具有重要性。
马来西亚 商业合同 注意事项

马来西亚商业合同注意事项
1. 嘿,签马来西亚的商业合同时可得小心啊!就好比你买东西要精挑细选一样,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马虎。
比如说,对方的承诺是否都清楚写在合同里了啊,可别到时候口说无凭!
2. 要记住哦,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和咱这边可能不太一样,这就像不同地方的口味有差异一样。
那在签合同前,是不是得好好了解清楚当地的规矩呀?
3. 哇塞,合同里的条款多得像星星一样,可不能眼花缭乱啊!你得像找宝藏一样,仔细找出对自己不利的那些,别掉坑里啦,比如一些隐藏的费用。
4. 嘿,你想想看,如果合同里的责任划分不明确,那不就像雾里看花一样,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咋办呀?就像走路没有明确的方向一样迷茫。
5. 马来西亚的商业环境也是多变的呀,合同里得有应对变化的条款呢!这就好比出门要带伞以防下雨一样,得未雨绸缪呀,你说是不是?
6. 哎呀,签合同可不能着急呀,就跟跑步不能一下子冲刺一样。
慢慢看,好好研究,确定没问题了再落笔,可别冲动行事呀!
7. 商业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呀,那是有法律效力的!就像一把锁一样,一旦锁上了可就不好轻易打开了哦,所以得慎重再慎重呀!
8. 总之呢,签马来西亚商业合同,一定要瞪大眼睛,保持清醒头脑!可别让自己吃亏,毕竟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呀,都得珍惜!
我觉得签马来西亚商业合同真的要格外小心和仔细,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大意,不然很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马来西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

马来西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马来西亚是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和多元文化的国家。
在这个国家,法律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了解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和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个人和社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针对马来西亚的法律知识提供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制度的。
法律体系由以宪法为基础的三个层次组成,即联邦法律制度、州法和伊斯兰法。
联邦法律制度马来西亚的联邦法律制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联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和权力分配。
联邦法律则是由议会通过的法律,覆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州法州法是马来西亚各个州层面的法律,每个州都有其自己的立法机关,通过州法来管理和规范本州的事务。
州法通常适用于地方性的事项,例如土地使用和地方商业规定等。
伊斯兰法马来西亚也有一套特殊的法律体系,即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主要适用于穆斯林社区,涵盖婚姻、继承、家庭和个人行为等领域。
伊斯兰法是由各个州的伊斯兰法庭处理和执行的。
马来西亚的刑法刑法是处理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的刑法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犯罪行为:•杀人:故意杀害他人将会被定为谋杀罪,最高刑罚可达死刑。
•盗窃:盗窃、入室盗窃和抢劫等行为都属于财产犯罪,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刑罚从罚款到剥夺自由不等。
•贩毒:贩卖、运输、持有毒品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马来西亚,贩毒罪会被严厉打击,包括罚款和监禁。
•贪污:滥用职权、贿赂和贪污等行为都属于腐败犯罪,马来西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相关罪行会受到重罚。
此外,马来西亚还有法律针对性别暴力、儿童虐待和人口贩运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关罪行和处罚。
马来西亚的民法民法主要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与马来西亚民法相关的常见问题:•婚姻和离婚:马来西亚的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合法的婚姻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而离婚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马来西亚概况

第七章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马来西亚概况【国名】马来西亚 (Malaysia)【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
主体部分由14道红白相间、宽度相等的横条组成。
左上方有一深蓝色的长方形,上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
14道红白横条和14角星象征马来西亚的13个州和政府。
蓝色象征人民的团结及马来西亚与英联邦的关系──英国国旗以蓝色为旗底,黄色象征国家元首,新月象征马来西亚的国教伊斯兰教。
【国徽】中间为盾形徽。
盾徽上面绘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盾面上的图案和颜色象征马来西亚的组成及其行政区划。
盾面上部列有5把入鞘的短剑,它们分别代表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州、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
盾面中间部分绘有红、黑、白、黄4条色带,分别代表雪兰莪州、彭亨州、霹雳州和森美兰州。
盾面左侧绘有蓝、白波纹的海水和以黄色为地并绘有3根蓝色鸵鸟羽毛,这一图案代表槟榔屿。
盾面右侧的马六甲树代表马六甲州。
盾面下端左边代表沙巴州,图案中绘有强健的褐色双臂,双手紧握沙巴州州旗。
盾面下端右边绘有一只红、黑、蓝3色飞禽,代表沙捞越州。
盾面下部中间的图案为马来西亚的国花──木槿,当地人称“班加拉亚”。
盾徽两侧各站着一头红舌马来虎,两虎后肢踩着金色饰带,饰带上书写着格言“团结就是力量”。
在盾徽上还绘有一弯新月和一颗14。
【国歌】《月光》【国花】木槿。
马来西亚人民用这种红彤彤的木槿花朵,比喻热爱祖国的烈火般的激情。
【重要节日】独立日,8月31日(1957年);国庆日,8月31日(1957年);灾难意识日,12月26日(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决定设立。
选择这一天作为全国“灾难意识日”,是因为马来西亚过去在这一天多次遭受自然灾难的袭击。
1996年这一天,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州遭受强烈热带风暴袭击,有100多人死亡,许多房屋和财产被毁;2004年12月26日,马来西亚北部槟榔屿等州部分地区遭到印度洋海啸袭击,共有60多人死亡。
马来西亚建筑行业付款与裁决法令(CIPAA)解析

Vol.46,No. 11 6 id 送折第46卷第11期November,2020 Sichuan Building MateFials 2020 年 11 月马来西亚建筑行业付款与裁决法令(CIPAA )解析蒋浩然,温新捷(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1122)摘 要:围绕马来西亚建筑行业付款与裁决法令(CIPAA ),阐述了该法令的含义、适用范围、裁决流程等内容,进而探讨 了当前CIPAA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判例法对CIPAA 的影响、裁决过程较为简易、执行过程较为艰难等,从而为国内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CIPAA ;合同争端解决;工程支付中图分类号:D933. 8 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 -4011 (2020)11 -0194-02DOI :10. 3969/j. issn. 1672 - 4011. 2020. 11. 1011背景情况我国在马来西亚建设工程项目中,很多存在支付问题,导致了大量项目出现资金周转的困境,继而造成项目的延迟甚至合同终止。
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过程复杂、周期漫长的问题,无法有效和快速地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为了确保项目准时并顺利地完成,CIPAA 应运而生。
鉴于马来西亚的CIPAA 裁决法令实行不久(2014年正式实施),目前相关的中文文献也很少,因此,很多在马来西亚的我国建设从业者、尤其是合同管理者对该法令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知。
而 CIPAA 是马来西亚建筑工程目前非常流行的裁决法令,因而当项目真正面临CIPAA 裁决时会显得无所适从。
本文通过近些年在马来西亚的工程管理经验,对于CIPAA 法令及其执 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进行了概要性的阐述。
2 CIPAA 介绍2.1 CIPAA 的含义CIPAA 是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Payment and Adjudi cation Act 2012的缩写,即《建筑行业付款与裁决法令》,是马来西亚特有的用于建筑付款争端解决的法令,也是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新加坡之后第五个实施该类法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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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合同法研究【分类】合同法【关键词】中国合同法,马来西亚合同法,比较研究【摘要】中国合同法与马来西亚合同法既有相同的地,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中有关货物的寄托等面,对中国合同法与马来西亚合同法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马来西亚合同法的主要特点,这样有利于两国经济上的交流,也有利于两国各自立法的完善。
【正文】从法律传统上看,马来西亚在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合同法则属于大陆法系。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市场经济,但两国社会制度不同,中国是社会主义,马来西亚则属于资本主义。
马来西亚和中国在法律传统上和社会制度上有很大差异,所以导致两国在法律制度上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差异更为明显。
随着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和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除了遵循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时也应该关注到两国在合同法面的巨大差别,这样既有利于两国的经济交流和合作,也有利于两国立法上的完善。
一、合同的订立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有效合同成立的两个步骤。
现在,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决定一切,价格的波动是常有的事,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规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
两国在合同的订立上也有很大不同。
(一)要约规定的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容具体确定,一但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当一个人向他人表示其希望从事某种行为,以便获得他人对该行为的承诺,他的行为被称为要约。
可见两国关于要约的定义基本一致的。
两国对于要约成立的条件也很一致的,都规定了要约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容必须确定;要约要送达至受要约人。
但两国关于要约撤销的问题上有很大不同,马来西亚合同法坚持英美法系的对价原则,认为当要约处于送达承诺人的过程中,要约人随时可以撤销该要约。
因为要约在送达过程中要约人并未得到任承诺,故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而我国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但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且在有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首先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不能撤销,其次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不可撤销。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合同的撤销上更注重对受要约人权益的保护,而马来西亚合同法在合同的撤销上缺乏对受要约人的保障让要约人拥有了太大的权利。
关于要约可以被撤销几种情形面,马来西亚合同法做了如下规定,首先认为要约取消对另一的送达通知情形下可以撤销要约;其次认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在一段合理的时间,一没有表示接受要约的,可以撤销要约;最后还规定对于受要约人不符合要约的条件的,要约人死亡或者有精神障碍的,或者在接受前受要约人知道了要约人死亡或有精神障碍的都可以撤销要约。
另外,马来西亚合同法对要约的接受式没做规定的情况下,认为要约的接受必须是绝对的和没有任限制的,是以某种符合常规而合理的式接受,并且规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接受要约的式,而受要约人没有按这种式接受,要约人可以在送达了“接受通知”给他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坚持他的要约应以规定的式接受,而不能以其他式接受,但是,如果要约人没有这样做,即被视为接受了该“接受通知”。
马来西亚合同法在对要约可被撤销的情形,以及要约的接受式等面要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更为具体细致,可见马来西亚合同法特别注重对要约人权益的保护,认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要约人有权在对未提供对价前撤销合同,这也体现了马来西亚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
另外,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失效几种情形做了规定。
我国合同法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要约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更注意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公平原则。
虽然马来西亚合同法没有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由于马来西亚合同法遵循对价原则,如果要约没有得到对承诺,要约自然失效。
(二)两国合同法对承诺的不同规定两国合同法对承诺的定义大体相同,都认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式,对要约的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马来西亚合同法认为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即承诺必须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而不能改变要约中任条件。
马来西亚合同法在这里遵循了英美法系的镜像原则,即:承诺必须像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容,不容丝毫差异,否则即视为反要约。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容应当与要约容一致。
不过我国合同法把此情况分为两种: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对要约的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容作出任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容以承诺的容为准。
和我国合同法相比,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不利于商业活动中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实现,因为根据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允受要约人讨价还价的,不利于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表达。
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往往会导致已达成的交易被推翻。
而我国合同法更有利于受要约人合理愿望的表达,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在对于承诺做出的式上,两国规定不同。
马来西亚合同法认为受要约人必须以积极的式作出对要约的接受,否则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
而且承诺必须以某种惯常的合理的式做出,如果要约规定有特别的接受式的,受要约人没有按此式做出承诺,要约人可以要求其按规定的式做出。
如果要约人没有这样做,视为要约人接受承诺。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可见,马来西亚合同法对受要约人的要求更为格,接受要约必须以积极式做出,即要给予要约人积极的回应,形成对价,承诺才有效。
两国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有很大差异。
马来西亚合同法采用英美法系的规则,即一项承诺发出时即生效,并且在承诺生效的问题上,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规定也不相同,对于要约人而言,承诺在送达过程中即生效。
对于受要约人而言,承诺没有到达要约人之前,其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我国合同法坚持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认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还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如果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马来西亚合同法采用的规则主要是想达到让要约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撤销要约,从而弥补受要约人的不利地位,达到平衡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权益目的。
相比之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理一些,有利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权益的维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而且还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由于马来西亚合同法坚持的是规则,所以不存在承诺是否能被撤回的问题。
和马来西亚合同法相比,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给予了受要约人更多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的差异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两国合同法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相互履行等面有不同的规定。
(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定的不同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立约人在受约人未申请和没有指定时间时,履行承诺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履行。
这里的合理时间是根据个案来具体确定的,比如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履行就属于合理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时间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随时要求履行,但是要给对必要的时间,在时间约定不明时我国的规定更为灵活一些。
另外在履行式上,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任诺言都要以受约人指定的式履行,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受约人。
我国只是规定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式来履行,这使得合同双的权利很平衡,也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马来西亚合同法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费用的负担等面约定不明没有具体规定,而我国在这些规定的相当详细。
我国规定合同生效后,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负担。
可见,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规定更为具体完整一些,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有利于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合同的相互履行规定的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而马来西亚合同法则规定当合同未规定履行时间的先后时,则需要由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双履行的先后顺序。
对于合同的同时履行,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诺人不需要履行对受诺人作出的承诺,除非受诺人准备以及愿意履行其对诺人的相互承诺,这一规定也体现英美法系的对价原则,给予了诺人更多的权利。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同时履行时,一在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在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国合同法没有给予某一更多的权利,双权利是均衡的。
另外在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先履行一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可以解除合同。
就如上文所说,马来西亚合同法只是规定按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双的先后履行顺序,规定较为笼统,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判例加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