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保险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遵循“诚信、专业、服务、创新”的原则,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培训第四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持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保险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业务规范与行为准则第六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2. 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3. 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4. 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5. 积极履行保险代理、经纪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
第七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在行为上应遵守以下准则: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或索取贿赂;3. 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4. 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保险行业形象;5.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情况;2. 诚实守信、服务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3. 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4. 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十条保险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警告、通报批评;2. 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3. 解除劳动合同、辞退;4.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_办法_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xx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下文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欢迎阅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寿险业务人员队伍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和提高人寿险业务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应该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1. 人才招聘首先,保险公司需要设计完善的人才招聘机制。
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人才,比如公开招聘、内部推荐、校园招聘等方式。
招聘人员时,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人选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和谈判能力。
•人选应具备较高的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
•公司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在招聘过程中进行考试或面试,以确保所招聘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2. 岗位培训保险公司应该为人寿险业务人员设计相应的岗位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2.1 产品知识培训人寿险业务人员应该对公司的产品及其特点有充分的了解,以便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进行有效的销售。
因此,公司需要为业务人员设计相应的产品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的保险产品、产品特点及产品销售技巧等。
2.2 销售技巧培训销售技巧是人寿险业务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公司应该为员工设计相应的销售技巧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如何与客户有效沟通、如何挖掘客户需求、如何加强客户信任感等知识点。
2.3 服务知识培训人寿险业务的服务环节非常重要。
公司应该为员工设计相应的服务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如何解决客户的问题、如何维护客户关系等知识点。
3. 聘用和培训成果检测人才招聘和岗位培训是很重要的一环,但是它们并不是独立的环节。
公司在聘用和培训结束后还需要进行成果检测。
公司可以通过工作其他、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必要的辅导,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4. 奖惩措施公司需要针对人寿险业务人员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扣减绩效工资、增加工作量、调整岗位等处罚措施。
平安人寿绩效考核

平安人寿绩效考核篇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绩效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改革小组考核指标设计原则?考核指标高度体现岗位职责原则?考核指标尽可能具体和量化之原则?考核指标导向之原则即考核指标与公司总体目标一致原则?考核指标简单与易操作之原则?考核指标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之原则年终考核指标本人签名: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名年终考核指标篇二: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37《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第六章组织归属????《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8第一章总则??????????.??????????5-8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9-20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0-23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23-34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34-44 第六章组织归属???????????.??????45-48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9-54第一章业务人员的三项基本福利????.??????.49-49 第二章养老公积金????.????????????50-50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0-5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1-54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4-98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54-56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6-70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70-84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84-98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8-14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8-102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2-115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15-128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第五部分附则??.??????..?...??..????141-141第六部分附件??.??????..?...???????141-142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XX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 (11)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 (24)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27)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 (39)第六章组织归属 (64)第二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69)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 (6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71)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74)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75)第三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待遇 (77)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77)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81)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0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18)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34)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 (15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151)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56)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7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84)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99)-3-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 (214)第一章总则 (214)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 (214)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 (216)第六部分附则 (217)-4-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a21e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54.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平保寿办[2012]--品质管理办法
![平保寿办[2012]--品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36c31e856a561253d36f0d.png)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入司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事项的营销和区拓系列业务人员。
第二章嘉奖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个人寿险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符合上条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奖励;(二)颁发奖牌、证书等;(三)颁发奖金;(四)提供培训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五条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业务人员,经“业评会”审核认定并上报总公司确认后,可将相关奖励报备当地保监局.第三章罚则第六条业务人员若发生本章第四节《品质管理办法罚则》所列各项情况,经调查取证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扣分、扣款处理,发文通报,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
第七条业务人员若发生附件未列的违规事项,各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及影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实施规定第八条业务人员品质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规行为案件、日常业务品质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三大类:(一)一般违规行为案件,即扣分在1-4分内的各类违规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华夏人寿个人寿险组织发展序列各职级代理人名称一览表华夏人寿个人寿险个人发展序列各职级代理人名称一览表第四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主管”,是指本公司招募的各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业务总监。
第五条“业务组”是指业务主任及以上职级主管直接管辖的包括见习保险顾问和正式保险顾问在内的业务单位(含主管本人),简称“组”。
“直辖组”是指由有育成业务组的业务主任及以上职级人员直接管辖的包括见习保险顾问和正式保险顾问在内的组业务单位。
“直接育成组”是指由某业务主管直辖组分立出去的组业务单位。
“间接育成组”是指由某业务主管育成组分立出去的组业务单位。
“直接育成组”和“间接育成组”统称为“育成组”。
第六条“业务部”是指由业务经理以上职级主管直接管辖的直辖组、育成组组成的业务单位(含主管本人),简称“部”。
“直辖部”是指由有育成业务部的业务经理以上职级人员直接管辖的直辖组、育成组组成的部业务单位。
“直接育成部”是指由某业务主管直辖部分立出去的部业务单位。
“间接育成部”是指由某业务主管育成部分立出去的部业务单位。
“直接育成部”和“间接育成部”统称为“育成部”。
第七条“推荐关系、育成关系、所辖”的相关规定“推荐关系”: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形成《基本法》所述的“推荐关系”。
“育成关系”:同一支公司内各级业务主管在职期间与其所辖新晋升的业务主管形成育成关系。
“所辖”是指与业务主管存在直接或间接育成关系,且职级不高于该业务主管的所有业务单位及直辖业务单位的统称。
正式保险顾问的“所辖”包含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推荐关系的各级保险顾问。
第八条业务人员的育成关系(一)一代育成关系1.基本定义业务主管(育成人)直辖组内的保险顾问晋升为业务主任(被育成人),双方形成一代组育成关系(以下简称“一代组育成”)。
业务经理(育成人)直辖部内的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被育成人),双方形成一代部育成关系(以下简称“一代部育成”)。
2.推荐人6个月内晋升追平职级的特殊规定由于被推荐人晋升为业务主任而导致推荐人的职级低于被推荐人时,被推荐人晋升后的组育成关系归推荐人上级主管,由该上级主管计提组育成津贴。
如推荐人在6个月内也晋升到业务主任,原被推荐人的组育成关系划归该推荐人,并由其计提组育成津贴(存续时间累计计算)。
说明:存续时间累计是指计提育成津贴时间不重新开始计算,从被育成人育成关系成立起累计计算。
(下同)同处于保险顾问职级的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同时经考核晋升为业务主任,视同在6个月内追平职级的情况。
上述所称“6个月”时限按整月计。
例:被推荐人经3月底考核后在4月份晋升为业务主任,推荐人最迟经9月份考核,在10月份晋升,可算为“6个月内”。
(下同)3.原育成人6个月内晋升追平职级的特殊规定同一层级由于被育成人(业务主任或以上职级人员)晋升而导致育成人的职级低于被育成人时,双方的原育成关系不变,育成津贴按原标准发放。
被育成人高一层级(部育成关系比组育成关系高一级)的育成关系归原上级主管,由该上级主管计提相应的育成津贴。
若原育成人在6个月内晋升到与被育成人同一职级的,被育成人的育成关系划归原育成人,并由其计提育成津贴(存续时间累计计算)。
处于同一层级的育成人和被育成人同时经考核晋升为高一层级业务主管,视同在6个月内追平职级的情况。
(二)二代育成关系A组育成B组,B组育成C组,则A与C之间形成二代组育成关系。
D部育成E部,E部育成F部,则D与F之间形成二代部育成关系。
由于推荐人或原育成人6个月内晋升追平职级的特殊规定,造成育成关系变动的,二代育成关系相应变动,二代育成关系的存续时间累计计算。
新产生的育成和二代育成关系(新的被育成人)存续时间重新计算。
例如:A组育成B组,B组育成C组,A组二代组育成C组。
1.X是B业务主任的推荐人(且为A业务组的属员),如X在B晋升后6个月内也晋升为业务主任的,则相应育成关系变动如下:A组育成X组(育成关系时间重新计算),X组育成B组(育成关系时间累计计算),B组育成C组,A二代育成B组(育成关系时间重新计算,若B原已有二代组育成人则时间累计计算),X组二代育成C组(育成关系时间累计计算)。
2.Y是C的推荐人(且为B业务组的属员),如Y在C晋升后6个月内也晋升为业务主任的,则相应育成关系变动如下:A组育成B组,B组育成Y组(育成关系时间重新计算),Y 组育成C组(育成关系时间累计计算),A组二代育成Y组(育成关系时间重新计算),B组二代育成C组(育成关系时间累计计算)(三)育成关系的变动情况1.组育成关系的变动情况A组育成B组,B组育成C组,A组二代育成C组。
(1)A降级为非主管、转个人发展序列、解约或转内勤岗,不再履行组织发展序列业务主管职责时:A与B的组育成关系终止,相应的组育成津贴停止发放,A与C的二代组育成关系终止,相应的二代组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B 与C的组育成关系和相应利益不变。
今后A若重新晋升为业务主任,A与B的组育成关系、A与C 的二代组育成关系不再恢复。
(2)B降级为非主管、转个人发展序列、解约或转内勤岗,不再履行业务主管职责时:A与B的组育成关系中止,相应的组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B与C的组育成关系终止,相应的组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但A与C的二代组育成关系和相应利益不变。
若B重新晋升为业务主任,则A与B的组育成关系恢复,组育成津贴继续发放(存续时间累计计算)。
B与C的组育成关系不再恢复。
(3)C降级为非主管、个人发展序列、解约或转内勤岗,不再履行业务主管职责时:A与B的组育成关系和相应利益不变。
B与C的组育成关系、A与C的二代组育成关系中止,相应的组育成津贴和二代组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若C重新晋升为业务主任,则B与C的组育成关系、A与C的二代组育成关系恢复,组育成津贴和二代组育成津贴继续发放(存续时间累计计算)。
2.部育成关系的变动情况D部育成E部,E部育成F部,D部二代育成F部。
(1)D降级为高级业务主任或以下职级、转个人发展序列、解约或转内勤岗,不再履行业务经理职责时:D与E的部育成关系终止,相应的部育成津贴停止发放,D与F的二代部育成关系终止,相应的二代部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E与F的部育成关系和相应利益不变。
若D重新晋升为业务经理,D与E的部育成关系、D与F的二代部育成关系不再恢复。
(2)E降级为高级业务主任或以下职级、转个人发展序列、解约或转内勤岗,不再履行业务经理职责时:D与E的部育成关系中止,相应的部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E 与F的部育成关系终止,相应的部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但D与F 的二代部育成关系和相应利益不变。
若E重新晋升为业务经理,则E与D的部育成关系恢复,部育成津贴继续发放(存续时间累计计算)。
E与F的部育成关系不再恢复。
(3)F降级为高级业务主任及以下职级、转个人发展序列、解约或转内勤岗,不再履行业务经理职责时:D与E的部育成关系和相应利益不变。
E与F的部育成关系、D与F的二代部育成关系中止,相应的部育成津贴和二代部育成津贴停止发放。
若F重新晋升为业务经理,则E与F的部育成关系、D与F的二代部育成关系恢复,部育成津贴和二代部育成津贴继续发放(存续时间累计计算)。
3.两名业务主管多次建立同一种育成关系,该育成关系存续时间累计计算,即根据累计时间按相应年度标准计提育成津贴。
(四)同业加盟的育成关系同业人员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后直接任业务主管的,如推荐人处于相应的业务主管职级,可建立相应的育成关系,并享受相应的育成津贴。
同时推荐人可享受6个月内晋升追平职级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基本法》所称“初年度佣金”,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所领取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初年度佣金(以下简称FYC)=初年度保费×初年度佣金率。
第十条《基本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二年度及以后保单年度所领取的佣金。
其领取条件为:(一)收进续期保费;(二)业务人员在职;(三)业务人员任正式保险顾问或以上职级。
第十一条《基本法》有效人力是指当月个人FYC≥300元的业务人员,健康人力是指当月个人FYC≥800元的业务人员,绩优人力是指当月个人FYC≥1600元的业务人员;第十二条《基本法》所称“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不含一年期及以内短期险)。
第十三条《基本法》所称“继续率”,是指第十三个月的保费和件数的综合继续率。
计算公式如下:说明:1. 本项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及理赔件。
2. 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而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
3. 根据继续率核发当年度年终奖金时,取用上一年度11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保单的继续率。
4. 新增附约保费计入继续率的考核。
5. 新成立的营业单位,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继续率以8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