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渔一号“5·3”事故调查报告
“7.16”事故影响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7.16”事故影响调查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7.16”事故影响调查报告“7.16”事故影响调查报告摘要:现在睡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得到了保障,但是环境问题愈演愈烈。
这也迫使了人们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即便如此,天公不作美,“7.16”事故有给了本来就脆弱的环境以重创。
关键词:大连新港、爆炸事故、环境问题、环境调查。
暑假期间,我就不久前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做了一番调查。
2010年7月26日晚间18时左右,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起火爆炸。
经过2000多名消防官兵彻夜奋斗,截至17日下午,火势已经基本扑灭。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环境遭到破坏,空气中有刺鼻的油味。
据了解,油管爆炸后,随着原油泄漏流淌,火舌以极快的速度蔓延扩大,火势曾一度直逼旁边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的二甲苯罐区。
在被烧的10万立方米油罐周围,还有20多个同样级别的储油罐,中间相聚不超过10米。
辽宁消防采用“先控制,后消灭”战术。
截至17日15时,事故现场除少量管线和一个油罐外,明火已基本扑灭。
在此事故之后,我分别对市场上的水产品质量和海水浴场进行了调查,结构还算令人满意。
问:截至目前,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受污染海域及邻近海域检测的情况如何?答:事故放生后,市海洋与渔业局立即指派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对受污染海域及邻近海域开展监测。
在提高对常规海水水质指标检测频率基础上,重点对石油类、重金属类指标进行检测。
目前的检测结果表明,事故造成的污染程度呈下降趋势,邻近海域没有受到影响。
问:目前市场上的水产品是否安全?答:事故发生后,市海鲜与渔业局于7月18日下发了对海上油污影响的通知,提出应对措施,要求相关区市县做好防有准备。
目前,我市在受污染海域及附近海域设立了35个监测站位,对海水水质、海底沉积物和附近海域的水产品进行了监测。
检测结果表明,目前我市市场上的水产品是安全的,但是也要提醒市民,近期不要采集、食用大孤山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岩礁、滩涂上的野生的扇贝、牡蛎、螺类等水产品。
大连市金州新区“28”重大渔船翻沉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市金州新区“28”重大渔船翻沉事故调查报告
一、28号渔船翻沉事故发生情况
2024年1月17日凌晨4时,大连市金州新区号“28”号渔船,在沉
船点位置新海沙滩翻沉,船上共有9名渔民,当时正在捕捞过程中。
事故
发生后,当地及南湖海事搜救立即开展抢救搜救行动,但由于水深和海浪
交融,导致能够抢救的渔民和物品非常有限。
二、事故原因调查
1、系统设备问题
从“28”号渔船撞沉事故中,可以推断相关原因可能是船舶本身系统
设备出现问题。
从目前可以知道,这只渔船的系统设备是在2024年改装
完成,至今已有4年时间,设备磨损严重,尤其是电机和涡轮机故障频繁。
2、渔船配备不完全
其次,渔船配备不完全是导致该船翻沉的另一个原因。
由于船上的配
备不当,致使船上没有安装足够的安全设备,例如定位仪、故障记录仪以
及救生器材等,没有及时发现故障,使船只遭遇突发意外而翻沉。
三、“28”号渔船翻沉事故的后果
从这次翻沉事故可以看出,“28”号渔船翻沉所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不仅船只已翻沉,而且9名渔民因此丧生,其家属也受到不断苦难的打击。
中石油大连石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中石油大连石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单位及事故罐区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大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炼油企业,现有炼油化工主体装置37套,具备205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27万吨/年的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6659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制造等业务。
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
2.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郝春生。
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极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和管道工程等。
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GA1级、GB1级、GB2级、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
2011年5月30日取得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
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一、二、三、五、六、七等6个施工队。
3.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4号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赸,总经理杨福顺(受法定代表人杨赸委托,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务)。
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极及网架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电器仪表安装维修;道路工程施工;储存罐安装(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资质证经营)。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与业承包三级资质和GB1级、GB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
2008年取得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
林沅公司以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第七工程队的名义在这次事故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二)事故罐区基本情况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分大罐区和小罐区)建于2000年,为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配套罐区。
大连新港中石油“ ”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 起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
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轻伤、1名失踪;在灭火过程中,1名消防战士牺牲、1名受重伤。
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其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地区的企业又相继发生了3起火灾事故,即2010年发生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2011年发生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7·16”火灾事故和“8·29”爆炸火灾事故。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该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其中,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以下简称“7·16”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7·16”事故简要情况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在大连保税区的原油库建有20个原油储罐,总库容185万立方米。
2010年5月26日,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合署办公)签订了事故涉及原油的代理采购确认单。
在原油运抵大连港一周前,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得知此批原油硫化氢含量高,需要进行脱硫化氢处理,于7月8日与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辉盛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天津辉盛达公司提供“脱硫化氢剂”,由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诚公司)负责加注作业。
辽河油田事故分析总结汇报

辽河油田事故分析总结汇报辽河油田事故分析总结汇报一、引言辽河油田是我国重要的石油产区之一,在过去的几十年内,辽河油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油田事故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
本次报告将对辽河油田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以确保辽河油田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事故概况最近发生在辽河油田的事故主要包括油田设施损坏、油井爆炸和泄漏等。
这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并对辽河油田的生产和运营造成了重大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1. 管理不善:一些事故的发生与油田的管理不善有关,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规范。
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足,导致操作不当和错误的判断。
2. 设备老化:部分事故是由于油田设施老化导致的。
由于设备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设备的故障率增加,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问题。
3. 不当操作:一些事故的发生与操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有关。
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培训,操作人员可能会在工作中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发生。
4. 缺乏监督:对于辽河油田的监督和检查不力,导致一些潜在的隐患被忽视。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油田生产和运营的检查和监测。
四、应对和改进措施1. 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油田的管理体系,加强对油田设施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的执行。
2. 更新设备: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缩小设备老化带来的安全隐患,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 加强培训:加大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降低操作失误的风险。
4. 提升监督:加强油田生产和运营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辽河油田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辽河油田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和担忧,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加强对辽河油田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辽河油田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确保安全,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利益,并实现辽河油田的可持续发展。
大连市金州新区“11·28”重大渔船翻沉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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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新区“11·28”重大渔船翻沉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11月28日2时10分许,大连市金州新区杏树街道猴儿石村村民战作敏驾驶“辽大金渔养81388号”养殖渔船从猴儿石村自然港湾出发,在距岸约2公里处的捕捞渔船坛网作业锚泊点处翻沉,船上17人全部落水,造成15人死亡,1人失踪,1人获救,直接经济损失442.29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赵化明指示要全力搜救,及时上报结果;省委常委、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争分夺秒、通力配合、全力以赴组织开展搜救和善后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大连市政府、大连市金州新区等省市区相关部门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省政府组成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梁彦任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总工会和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大连市金州新区“11·28”重大渔船翻沉事故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发海域和渔港情况事发海域位于金州新区杏树屯街道的黑岛和猴儿石之间的海面上,渔船翻沉处距离岸边约2公里。
渔船出发的港湾为猴儿石港,属于自然港湾。
自然港湾是指具有天然掩护,可供船只停泊或临时避风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然港湾纳入监管范围,但没有明确要求自然港湾设专人监管。
2005年安全事故

2005年国内安全事故2005年即将过去,回首这一年,触目惊心的安全大事件依然历历在目。
血的教训、生命的代价,留给我们的是什么?一位专家说:“用别人的教训丰富自己的头脑是最大的财富。
”生命已逝,时光不返,让我们学会总结,将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让悲剧远离我们,在安全的环境里快乐的工作、生活,这就是我们要把握的财富。
我们撷取了2005年中十件轰动全国的事件和大家一同去回顾、去反思。
河北唐山矿难:非法生产酿大错事故经过:2005年12月7日,唐山市刘官屯煤矿发生井下瓦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91人死亡,17人下落不明。
赔偿标准为每名遇难矿工22万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局长赵铁锤和河北省主要领导等亲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矿难发生后,唐山市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迅速调集警力,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重点部位加强安全保卫,并对该矿有关重点人员进行严密监控,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已经组织公安力量,控制了刘官屯煤矿的矿主和经营管理人员,并封存了该矿资料和账户。
12月11 日,公安机关对刘官屯煤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拘留。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侦查。
这7人是:刘官屯煤矿投资人朱文友、法人代表尚知国、生产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李守耕、技术矿长兼安全科长李启新、安全员兼调度员周炳义、瓦斯检查员郑建华和李金刚。
事故背景:目前,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从抢救进程中了解的情况看,暴露出该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基本可以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该矿是1999年由唐山市所属地方煤矿改制的私营煤矿,2004年转手给现在的矿主,属于基建施工矿井,设计能力每年30万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设计能力改为每年十五万吨,安全专篇未被批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更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为提前出煤,该矿在建设施工中,未经审批擅自修改设计,置安全于不顾,在没有形成贯穿整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情况下,同时布置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形成回采工作面,进行采煤;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中布置了八个掘进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6 2大连石化油罐爆炸事故

16时20分许,在现场看到不少工人从厂区内撤出。一名厂区工人透露,发生爆炸的为油罐,在出事油罐北侧 约四十米位置存放着乙苯罐,如果火灾引起乙苯罐爆炸,那么后果将更为严重。该工人透露,当时很可能是施工 时进行电焊切割引发火灾。但此种说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经大连市政府方面证实。
6 2大连石化油罐爆炸事故
6·2大连石化油罐爆炸事件
01 事故经过
03 事故伤亡 05 调查结果
目录
02 事故处置 04 事故通报
2013年6月2日14时30分许,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油渣罐爆炸事故,造成2人失踪,2人重伤,生命垂危。 在现场,经过300多消防官兵的奋力扑救,到2013年6月2日16时30分许大火已被扑灭。事故原因在调查中。
6·2大连石化油罐爆炸事故李昊: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一联合车间是生产乙苯、苯乙烯的车间,一联合车间 在2012年3月已经停产,2013年按照公司隐患治理计划,中油七建负责对939号储罐仪表平台进行更换,6月2日受 中油七建委托,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名工人对大连石化公司一联合车间939号储罐仪表平台进行更换作业, 14时20分左右,939号储罐罐顶突然发生爆炸随之着火,并相继引起936号、935号和937号储罐着火。
6·2大连石化油罐爆炸事故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大连林沅建筑工程公司 (以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工程七队名义)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一储罐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 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管理原因是:大连石化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擅自涂改动火作业票证,现场动火监护不力。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 对工程承包商管理不力,非法转包、以包代管,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基础薄 弱、安全管理松懈,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过期失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及其中石 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分公司没有认真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训,对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不到 位、不得力。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大连石化的日常安全监管不认真、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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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辽渔一号“5·3”事故调查报告 2001年5月3日,停泊在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大连渔轮公司西码头正在进行建造的“辽渔一号”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遵照吴邦国副总理的指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组成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闪淳昌同志任组长的辽渔一号“5·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开展了调查工作。调查组由中央企业工委、监察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组成(名单详见附件1)。在调查组的协调和大连市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下,中水公司及大连渔轮公司的善后工作积极稳妥,死者家属已于5月13日全部返回安徽省宿州市。调查组在辽宁省事故调查组及大连市消防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大量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辽渔一号”是隶属于中水公司的大连渔轮公司为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建造的大型鱿鱼钓船,船舶建造合同期为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7月15日。该船总长72.78m,型宽10.80m,型深6.70m,排水量1830t(示意图见附件2),4月14日下水后一直停泊在大连渔轮公司西码头进行机电安装、舱内保温等内设施工。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大连渔轮公司分别安排所属总装厂承担管系施工、船电厂承担船上电缆接线,安排渔机工业公司(大连渔轮公司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保温厂承担船舱聚氨酯泡沫喷涂、削平施工,在船上进行交叉作业。期间,总装厂将其承担的滑油系统、疏排水系统施工发包给大连远洋船务公司,大连远洋船务公司又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个体包工头顾建生,顾建生违规私招民工到制冷机舱作业。与此同时,保温厂于5月2日临时雇用14名流散民工,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办理任何用工手续,即安排其上船对已经喷涂的聚氨酯泡沫进行削平作业。
5月3日下午,10名民工进入一号冷藏舱继续进行削平作业(另外4人因劳务费低辞工离去);保温厂5名工人在一号冷藏舱上部的后冻结机舱进行聚氨酯泡沫喷涂作业,于14时40分完成作业后到甲板休息。13时许,顾建生雇用的大连庄河市荷花镇村民宋让华等3人,开始在与后冻结机舱毗连的制冷机舱进行电气焊施工。14时40分许,宋让华在制冷机舱前部用割炬切割通向后冻结机舱的排水弯管。14时50分许,当快切割完时,宋让华突然发现在所切割的排水管内由后冻结机舱向制冷机舱窜火并伴有黄烟,宋让华等丢下焊枪等工具跑上甲板,此时正在甲板休息的保温厂5名工人先是看到舱口向外冒烟,紧接着看到火球从舱口窜出。15时04分,消防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在一号冷藏舱作业的10名民工已全部严重窒息中毒死亡。
二、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分析,逐一排除了人为放火,锯、铲作业与金属件冲击碰撞打火引燃,照明灯具、配电线路打火或其表面过热引燃,吸烟点火引燃等4种可能。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后冻结机舱内进行聚氨酯泡沫塑料喷涂作业的同时,在制冷机舱内气割连通后冻结机舱的排水管作业,致使火焰通过排水管点燃聚氨酯泡沫塑料,造成舱内可燃气体轰燃。
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渔机工业公司等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是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包代管现象严重,施工中有多处违章现象,如保温厂承接的船舱喷涂作业在舱内配料,不采取通风措施;二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交叉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协调和监督各作业部门和外来施工队的施工,造成各行其事,无法及时了解并排除隐患;三是对外来施工队的管理混乱,虽然有一些规章制度,但没有落实,疏于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在雇用外来民工时,没有严格按规定把关,也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动火的规章制度,致使外来民工中的有关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四是公司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安全责任不到位。
大连渔轮公司辽渔一号“5·3”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规,按照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与辽宁省调查组充分协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宋让华,现场切割作业人员(农民)。在气割作业中无证违章操作,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孙成君,现场作业指挥者(外协工)。未按生产进度安排完成疏排水管作业,并擅自改动工期,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顾建生,外协工工头。其施工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没有务工资格,无上岗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订立攻守同盟,严重干扰事故调查,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李明,大连渔轮公司生产处副处长、“辽渔一号”生产调度长。在工作中放弃安全管理,对疏排水管作业进度未检查落实,对喷涂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制度未进行监督,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察看2年行政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杨万清,大连渔机工业公司保温厂厂长(退休返聘)。违反有关规定,私拉乱招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对喷涂作业带来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钟方国,大连渔机工业公司安全科科长。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安全员缺乏管理,安全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造成作业现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阎明福,大连渔机工业公司经理。对安全工作疏于管理,以包代管,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作业现场缺乏监督检查,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张传惠,大连渔轮公司总装厂副厂长,分管总装厂船上作业的生产管理。对现场施工组织管理不力,对4月30日应安装完毕的疏排水管工程缺乏监督和检查,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戚建平,大连渔轮公司总装厂厂长。在雇用大连远洋船务公司施工队伍时,在未签定施工合同和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方面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外来工上船,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0)孟繁昌,大连渔轮公司保卫处支部书记(指导员),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使船上作业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王培胜,大连渔轮公司安技处处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按有关规定对船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2)杨波,大连渔轮公司生产管理处处长。忽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对船上生产作业的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3)赵晓东,大连渔轮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4)黄永强,大连渔轮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漏洞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袁继刚,大连渔轮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对于安全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6)张春文,大连渔轮公司党委书记。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教育工作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周富华,中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远洋捕捞、轻渔轮制造,对所属渔轮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中水公司总经理刘身利就此事故向中央企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建议中央企业工委对中水公司进行通报。
对于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党员的,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照辽宁省的有关规定,由辽宁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于其他有关事故责任人,责成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渔机工业公司进行处理。 四、教训和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1)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为公司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并切实做好整改。
(2)要严格贯彻国家及省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喷涂作业安全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保证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使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脏、险、累的工作被愈来愈多的外来民工承担,外来民工已成为伤亡主体。因此必须依法严格用工制度,切实加强对职工尤其是招用的外来民工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教育,严格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安全监督检查。
(4)这次事故暴露出大连渔轮公司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作为以远洋捕捞为主业的中水公司对其分布在各地的修造船厂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大连造船厂任务饱满,管理比较严格,而大连渔轮公司长期吃不饱,安全欠账严重。对此,中水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都有意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加以解决。建议在中水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快大连造船厂和大连渔轮公司的兼并重组,从根本上解决大连渔轮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与此同时,建议中央管理的大企业集团要对挂靠在各子公司的集体企业认真清理,通过深化改革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和问题。
附件: 一、国务院安委会大连渔轮公司辽渔一号“5·3”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略)
二、“辽渔一号”示意图(略)
国务院安委会大连渔轮公司辽渔一号“5·3”事故调查组 20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