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对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对农药管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以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生产检验、生产记录和生产报告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其中,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质检和销售三个环节的资质,并通过严格审核确认,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
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和储存档案,定期向国家农药监管部门提交生产报告。
对于生产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强有力制裁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使用、销售农药及其包装和标签,禁止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之间进行互相依赖、设立化解成本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可能带来的农药安全问题,《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的农产品污染和环境影响加以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督导监管《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农药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将督导监管作为基本工作,加大对农药市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日常监管力度。
对于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将采取处罚决定、抽检监测等手段进行整治和惩戒。
该修订版的实施可以使中国的农药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科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提醒农业从业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销售农药,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农药的了解和科学使用,做到安全用药。
2019药品管理法

2019药品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包括:
1. 药品定义的变化:明确了药品的定义,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民族药等。
2. 假药、劣药范围的变化:扩大了假药、劣药的定义,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界定: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职责,加强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4. 药品追溯体系建立: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实现对药品来源、去向的全程监控。
5. 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为鼓励药品创新,提高药品研发积极性,新法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加快新药上市速度。
6. 满足公众用药需求:新法要求优化药品采购、配送、销售等环节,提高公众用药的可及性,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的需求。
为了帮助企业适应新法规,许多单位和专家都开展了培训和解读活动,解析新法规对企业各版块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在新法规的背景下,药品企业需要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确保合规经营,为新药
研发和市场推广奠定基础。
XX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

XX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___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民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在2017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该条例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和环境的健康安全,提高农药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条例强调了农药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加强了农药登记和使用的审批和监管,规定了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的分类和登记要求。
条例根据农药的危害程度和用途将其分为高风险农药、一般风险农药和低风险农药三类,并要求所有农药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农药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安全评价数据,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
登记后的农药需要标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并接受定期的质量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加强了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
条例规定农药销售需要通过合法的经营者进行,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农药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提醒,并建立销售记录和使用登记制度。
农药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严禁滥用和超量使用。
条例还要求对一些特定农作物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未经登记的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农药残留超过标准的农产品将从市场上摘除,并进行处罚。
条例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和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农药管理,保障农民和环境安全。
《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是中国政府加强对农药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保护农民和环境的健康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农药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农药管理,增强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共同维护农民和环境的利益。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近日,备受各方关注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结束了大范围的意见征求工作,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进入倒计时。
从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新?条例?的导向。
生产准入门槛提高制假售假惩罚力度加大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魏启文告诉记者:“?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部门、相关专家、企业、经销商、农民的意见,集中各方智慧,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农药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新设了农药经营许可、问题召回等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和经营的处分力度,将会为农药行业健康开展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提供法制保障。
〞“我们都希望新?条例?早日出台。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说,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提高了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农药质量,也能促进农药企业优胜劣汰、做大做强。
有经销商向记者反映,一些经销商售卖不合格甚至是过期的农药,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但受到的处分力度不大。
杨理健解释说,原?条例?规定对此种情况的惩罚是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
因为农药的本钱很低,即便是10倍罚款处分也太轻。
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对制假售假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大。
不仅处分金额大大提高(经营假劣农药的将处以1000元~20220元的罚款,生产假劣农药的将被处以最低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撤消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假劣农药和被撤消相关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行2022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禁入制度,5年内不得申请农药登记。
“这样严厉的处分,使企业的违法本钱很高,严重违法被处分后很难再恢复开展。
〞杨理健说。
经营许可制势在必行经营人员将持证上岗在征求意见稿中,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据了解,自2022年我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单位猛增,有的一个村就有10多家农药经营户。
农药管理条例ppt课件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 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 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 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 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 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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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
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
确。
第十六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 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 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 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 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 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 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 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 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农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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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 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 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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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 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 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 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 品。
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十九)
2019 ,40(7 )
农药管理
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十 九 >
中图分类号: S48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2-5480 (2019) 7 - 1 -2
1 地方现已发布的政策与《农药管理条例》 或
序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不符的,应当执行
农 药 名 录 (2017版 )》,列 人 名 录 的 3 2 种农药 中,前 2 2 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农药经营许
没有农药经营行为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 可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除开展防治 服 务 外 还 销 售 农 药 ,有 农 药 经 营 行 为 的 ,需要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后 1 0 种农药暂
特 朗 普 政 府 提 议 改 变 美 国 环 保 署 (EPA) 评估农药对濒危物种潜在影响的方式,以确保 农药评估基于实际使用情况,并鉴别存在风险 的具体物种。
EPA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预防办公室助理行 政 官 Alexandra Dapolito Dunn称 ,根 据 新 框 架 , EPA 将 “考虑真实使用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农 药实际使用地点,以及哪些物种可能受到影响 和哪些物种不太可能受到影响”, “该框架的修 订将贯彻EPA 对 2018年农业法案的承诺,并将 帮 助 EPA 在需要的地方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并 确保在不影响濒危物种的情况下继续安全使用 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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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药,标 签 应 当 标 注 “限制使用”字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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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应 当 标 注 安 全 间 隔 期 。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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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2 2 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 他 10种农药实行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10月15日,经过多次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终于正式颁布实施,将于2022年6月1日开始执行。
这个新条例对于我国的农药管理将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么,这个新条例具体有哪些变化?又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我们来进行一下解读。
首先,这个新条例的核心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也是这个新条例相较于以前版本的最大不同之处。
在过去,我们的农药管理主要是为了保护作物,而忽视了农药对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而在这个新条例中,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成为了农药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目标。
其次,这个新条例对于农药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在农药市场准入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在农药管理方面,新条例从几个方面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
比如,对于濒危物种和生态保护区,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
同时,将加大对于非法农药以及假冒伪劣农药的打击力度。
第三,这个新条例对于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在农药的生产方面,新条例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而且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才能生产农药。
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农药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数量等。
在特别重要的生态区域和敏感区域,农药使用必须进行特别审批,使用数量也要严格控制。
第四,这个新条例还对于农药行业的监管部门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条例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药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并且要加强对于农药市场的监管。
同时还要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特别是对于危害环境和人民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
在理解了这个新条例的主要变化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新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于农药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更加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遏制了农药对于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当然,这个新条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比如如何实现对非法农药的打击力度、如何加强对于农药使用的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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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X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7-06-19 发布:徐鹏点击: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6日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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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9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
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
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
照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
应该按照
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
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
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