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民政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是指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处理的制度,也是中国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之一。
此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廉政形象。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概念、程序及其优化方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概念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活动时,依据法定程序、程序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一定的时间、步骤和程序进行许可,使行政许可更加规范和有效。
它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直接体现,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程序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以下程序:1、申请阶段第一步是申请阶段,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后,给予受理。
2、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其他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调查。
3、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在审查阶段完成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决定。
4、公示阶段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
5、颁发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书面证明等文件。
6、监督阶段行政机关对已颁布的行政许可证件或书面证明的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优化方案1、简化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流程过于繁琐,是行政服务事项中最烦琐、耗时和费用最高的环节之一。
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需要共同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消除不必要或重复的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高办理效率。
2、实施“一网通办”“一网通办”是指政府部门在同一个网络平台上统一提供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使得公众只需要通过一个网站,即可完成所有的政务手续。
嫩江县民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嫩江县民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上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县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不断创新民政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把全县民政系统建设成为“依法、规、、优质、高效”的行政机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1、初步形成行为规、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政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2、全县民政系统的工作作风和方法明显改进,初步形成科学、、依法行政决策机制;3、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初步形成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4、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有效运转,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和化解;5、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涉及民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得到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护;6、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和不作为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实现民政系统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行政管理职能1、转变民政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划分局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强化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基层建设、殡葬管理、民间组织登记、地名管理、婚姻登记与收养等职能。
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公开、便民、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完善各项业务工作规和运转程序。
2、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全面准确地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完善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审查、听证、监督等配套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具备法定职权,明确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第五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原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许可与他人共享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委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一)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办理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区的建设、市政、公路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区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区建委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其行政主管的范围分别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业所分别是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管理由协调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是对外代表区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窗口,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三)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负责处理申请材料的更正、补正事宜;(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六)实施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受理的规定和要求;(七)其它与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要在受理窗口明确和落实具体的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受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项及时作出决定,确保受理窗口能够依法及时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和当场准予许可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路管理署、区建筑管理所和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是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实体审查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发放许可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公正和公平、整肃作风、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由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健全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准确了解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如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通过行政许可办公室设立的申请窗口进行,提供申请表格、申请材料清单等必要文件,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相关申请人补正事宜。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建立申请进度查询系统,以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及时了解申请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起草背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国家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所有环节。
四、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范围与类别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各相关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类别及权力机关划分如下:(1)范围:涉及建设、企业、人员、劳动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2)类别:普通许可、备案、注册、认证、检验检测等类别。
(3)权力机关划分: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如何划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 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签收等环节。
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行政许可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各部门应当对此进行严格核查和审批。
4. 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保证行政许可的期限和审批时间。
如有延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5. 行政许可的结果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拒绝或者中止行政许可的原因,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诉或者诉讼。
6.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许可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 行政许可的资料归档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归档,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五、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并严格监督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嫩江县民政局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嫩江县民政局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嫩江县民政局党内民主决策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特制定县民政局党组织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范围1、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出台;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职责;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党员干部的考评推优与惩处;4、党组其他重要事项和上级党组织安排的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1、民主决策通过党组会议或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须由主持人或办公室在会前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或全体党员参加。
应到会党组或党员实到人数超过半数时,举行的决策会议有效。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
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
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民主决策表决的方法党组或党员大会进行民主决策表决时,采取票决制。
会上应充分酝酿讨论,再进行表决。
表决时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决定的意见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凡是需要协同配合完成的工作或任务,应相互支持、配合,避免各行其是。
2、凡决定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
3、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党员和党员干部职工意见。
同时,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4、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
下面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一些建议:
首先,明确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确保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简化行政许可的流程和材料。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繁琐、材料繁杂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对行政许可流程和材料进行简化,减少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第三,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透明度。
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及时办结,确保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答复。
同时,应当加强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让申请人了解行政许可的进程和结果。
第四,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最后,加强行政许可的培训和指导。
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确保行政许可的规范实施。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要确保行政许可的程序规范、高效,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政府机关的转型升级。
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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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民政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嫩江县民政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民政厅实施行政许可暂行规定》以及《嫩江县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局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其他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嫩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咨询申请时,应将办理程序、时限和应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在嫩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墙上公布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五)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九)救济途径;(十)监督投诉电话。
对外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局存档备查。
第九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在出具上述书面凭证时,均应加盖嫩江县民政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县民政局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中载明处理情况,并归档备案。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民政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检查(询问)笔录。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诉和申辩。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诉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诉、申辩笔录。
经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并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县民政局印章或专用章。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民政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故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民政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消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章行政许可听证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内容;(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核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四)审核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六)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定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限期与送答第二十六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民政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重大事实调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由受送达人到县民政局直接领取,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的,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民政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加强各相关科室以县民政局名义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被许可人在本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依法进行处理;被许可人在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县民政局予以配合。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县民政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
第三十三条对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本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不在办公场所公布应当公布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三十四条具体承办行政许可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本局责令改正;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及其他利益的,由本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局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众凭有效证件提出申请,有权查阅县民政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县民政局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记录。
如需复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可以酌情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