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

合集下载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社区卫⽣服务组织机构与管理: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发展城市社区卫⽣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作⽬标,提出了促进社区卫⽣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1、社区卫⽣服务机构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属⾮营利性组织。

2、设置社区卫⽣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服务中⼼基本标准》、《社区卫⽣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级政府卫⽣⾏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服务中⼼基本标准 社区卫⽣服务中⼼⾄少设有以下科室: 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童保健室、妇⼥保健与计划⽣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4、⼈员 (1)⾄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护⼠。

(2)⾄少有1名副⾼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少有1名公共卫⽣执业医师。

5、房屋 (1)建筑⾯积不少于1000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障碍设计要求。

(2)设病床的,每设⼀床位⾄少增加30平⽅⽶建筑⾯积。

(三)社区卫⽣服务站 1、床位:⾄少设⽇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2、科室:⾄少设有以下科室: 3、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4、⼈员 (1)⾄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少配备1名注册护⼠。

5、房屋建筑⾯积不少于150平⽅⽶。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8•【字号】皖政办[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3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八日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贯彻实施国家药政法规,拟定地方性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4)初审或批准新的药品及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正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 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疾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为增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城市卫生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等问题。

这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时间:2009-12-2 11:10:24 来源:芜湖市卫生局【谈谈观点】【写写博客】【听听音乐】【看看视频】安徽省卫生厅文件皖卫妇[200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皖政办[2002]78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站设置基本要求》、《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等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2、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3、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4、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二○○三年三月四日附件1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社区群众,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

中医药技术简、便、廉、验,充分利用中医药卫生资源,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服务中的作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鼓励现有基层医疗机构经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地级市卫生局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县(县级市或市辖区)卫生局审定,报市卫生局审批。

中心和站一并抄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社区卫生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5万人。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附件2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和其他延伸性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暂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三、科室设置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

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

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一)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五)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六)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七)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品管理制度。

(九)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十二)社区民主监督制度。

(十三)其他有关制度。

附件3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八)提供康复服务。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教育。

(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教育管理服务。

(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偏听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人员配备(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

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

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通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

医护人员在上网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制度参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4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第一条社区卫生诊断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第二条健康教育1、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工作内容及适宜方式。

2、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配合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第三条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并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以及对疫源地进行消毒。

4、协助做好传染病、寄生虫病病人监督管理,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5、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工作。

第四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1、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2、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监测。

3、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第五条精神卫生l、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六条妇女保健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3、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

4、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

5、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

第七条儿童保健1、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及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

2、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

3、学龄前期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4、学龄期保健:与家长配合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等。

5、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第八条老年保健1、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2、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3、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第九条社区医疗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

3、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及转诊。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条社区康复1、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

2、以躯体运动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心理适应能力为重点,提供康复治疗和咨询。

第十一条中医药技术服务1、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

2、提供中医药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2、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咨询。

第十三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条件,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和相关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