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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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市国资委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县(市)区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接受市政府监督和考核,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遵循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六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和企业经营责任。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促进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四)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五)政企分开;(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京国资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15号各企业: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2.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项目报告模版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市国资委2013年10月11日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开展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包括由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联席会议及市政府确定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渠道支出资金的决算。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年度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一致,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编报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建立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制度体系,组织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开展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审计复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臵、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资产处臵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臵。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制定市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七)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市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普通员工聘用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上市、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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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过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是对国有资产及运营情况的分析说明文件,具体包括:(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编报范围第九条应当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填报级次为全级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二)负责全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三)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四)
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五)指导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六)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统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二)负责本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四)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六)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工作。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三)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及其运营情况。

第五章编报要求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统一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运营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从人员力量、办公设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

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为全面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高财务数据的分析水平,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本单位对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国
有资产统计报告完成质量较差或拒绝不报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失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其他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失真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企业,因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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