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一、报告的范畴: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计划外引产等,均应按要求上报医务科。
二、科主任定期主持围产儿死亡讨论(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不在讨论范围),总结围产儿死因,分析评价孕期保健服务情况,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设立围产儿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围产儿死亡的报告制度
(一)主管医师对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新生儿实施追踪,并按要求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
(二)主管医师按要求填写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
V100O克)的死胎、死产、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死亡报告。
(三)科内管理:应设专人管理和实施科主任审核制度。
科室应制定科内管理机制,建立围产儿死亡登记,设置专管人员,每月1日收集上月围产儿死亡报告与围产儿死亡登记进行核对,防止漏报错
报的情况出现,并由科主任审核后报医务科。
五、管理机制
医务科定期督查,并纳入对科室的绩效考核。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
6.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 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 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 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 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 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 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导言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1. 报告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1. 学术交流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制定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法律监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建立也为法律监管提供了依据。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1. 宣传教育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宣传,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报告意识和自检自纠能力。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是影响我国儿童健康的重要问题。
据统计,每年我国约有数十万婴儿死亡,其中许多是由于可预防的原因造成的。
为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1. 及时汇报:孕产妇死亡、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等情况,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 填写报告卡:科室应如实填写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报告卡,经医院审核后上报。
3. 专人负责: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报告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
4. 定期分析:医院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调整医院工作。
三、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1. 建立登记簿: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簿,如实填写围产儿出生缺陷登记表。
2. 及时报告:分娩室发现出生缺陷儿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
3. 收集病例信息: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4. 会诊和诊断:无法确诊的报告科负责人,在24小时内组织上报医院妇产医师及新生儿医师会诊,确保确诊。
5. 告知家属: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应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纠正。
6. 加强培训:加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做到不错报、漏报或迟报。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通过及时报告和分析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问题,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
2. 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通过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制度和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可以提高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早期发现和诊断能力,从而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3. 保障母婴安全:通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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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妇产科发生新生儿(围产儿)死亡应及时进行院内病例讨
论和评审,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书写病历摘要,1个月内上交本院妇保
科。
2、围产儿死亡须进行区级评审,由区产科、儿科技术指导小
组专家及妇产科主任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过程以及孕期保健等进行讨论,确定评审结果。
3、本市外区(县)户籍在本院死亡的围产儿,经区级评审后
及时上报妇幼保健院,或直接与该区联系横转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4、围产儿死亡报告卡的填写:在分娩医院死亡的围产儿有妇产
科填写、转院的早期新生儿死亡,前部分由妇产科填写,后部分由转院后接诊医院填写。
5、医务科负责本院围产儿死亡报告卡的录入工作,并上报至
区妇幼保健院。
遇有补报死亡病历,收集后按年度补报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