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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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生态市定义

生态市是指以系统生态学理念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一种理想城市发展模式。它通过综合协调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资源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实现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社会文明高度发达。

生态市中的“生态”蕴涵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复合内容,涉及生态环境、生态产业和生态文化等多方面,体现了广义的生态观。

第二条规划目的

本规划借助系统生态学思想,审视深圳的发展历程,重点关注深圳未来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紧约束,通过构建高效和谐发展的载体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平台,激发强大的城市内生发展动力,突破未来发展瓶颈,维护城市生态平衡,将深圳建设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

第三条规划范围

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陆域与近岸海域。

第四条规划期限

基准年:2004年;

规划近期:2006年—2010年;

规划中期:2011年—2015年;

规划远期:2016年—2020年。

第五条规划性质

本规划是指导深圳生态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为开放性规划,应定期评估实施情况,不断补充与完善。

第六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由经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本规划应纳入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中实施。

第七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构建自然宜居的生态安全体系、循环高效的经济增长体系、集约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持续承载的环境支撑体系和环境友好的社会发展体系,将深圳建设成为成功转型的效益城市、适宜人居的和谐城市和科学发展的创新城市,使深圳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

第八条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立市。用系统生态学理念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转变发展模式,实行环境优先,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支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促进“速度深圳”向“效益深圳”转变。

坚持自然和谐。统筹人与自然关系,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由简单的环境质量达标向全面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转变。

坚持集约高效。建立与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环境容量约束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模式,由以资源消耗为驱动的发展向资源节约型社会转变。

坚持主动建设。改变滞后、补救、被动治理环境污染的局面,化被动治污为

主动建设,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和环境承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腾出空间。

坚持自主创新。通过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

坚持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并推动区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合作,发挥经济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合理发展,对周边区域的环境改善做出应有贡献。

第九条基本目标

保护占市域土地面积50%的生态重点保护区;规划近期和远期万元GDP新鲜水耗分别降至27立方米和13立方米以下;近期全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

第十条规划指标体系

规划指标共23项(详见附件1),分为经济社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三个部分,包括反映深圳特点的17项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和6项针对深圳实际专门增设的指标。

第十一条实施部署

调整转型期(2006年—2010年):全面启动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区和生态市系列创建工作。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实现单位GDP能耗、水耗、排污强度及建设用地开发增量的大幅度下降,努力缩小与国际发达城市的差距;完善生态安全格局,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生态环境保护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全市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的基本要求,建成全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样板城市,通过国家生态市检查。

优化提升期(2011年—2015年):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区和生态市系列创建工作。继续优化经济增长方式,单位GDP能耗、水耗、排污强度及建设用地开发增量进一步下降,基本形成经济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区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态环境质量接近国际发达城市水平。全市各区全部达到生态区要求,成为优秀的国家生态市。

巩固完善期(2016年—2020年):巩固深化生态市建设工作。实现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生态系统安全健康,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完备,人居环境适宜度达到国际发达城市先进水平。全面实现生态市建设的战略目标,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

第二章生态功能区划与调控

第十二条区划体系

全市陆域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控制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重点保护区分为19个亚区,控制开发区分为5个亚区,优化开发区分为5个亚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面积974平方公里,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基本吻合,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以及除此之外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林地;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等。

本区应严格控制,逐步腾退不符合生态功能保护要求的用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开发建设除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等

四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控制开发区

控制开发区面积167.55平方公里,包括重点保护区以外的饮用水源地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丘陵园地、主干河流集水区和沿海滩涂等。

本区可适度开发,但应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限制不符合生态功能要求产业的发展;调整生态组分结构,整体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优化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面积811.29平方公里,指除重点保护区和控制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以现有建成区为主,包括工业区、居民区以及其它城市功能区。

本区应集约开发,提升土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宝安、龙岗为重点,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构建大型公共绿地,注重建设过程的绿地补偿;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升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和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章建设自然宜居的生态安全体系

第十六条构建区域生态安全网络格局

以“东西贯通、陆海相连、疏通廊道、保护生物踏脚石”为生态空间保护战略,依托山体、水库、海岸带等自然区域,构建“四带”、“六廊”区域生态安全网络格局,连通大型生态用地,隔离城市功能组团,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四带”分别是东西走向的北部边界生态承接带、中北部城镇生态隔离带、中南部山脉生态支撑带和南部滨海生态防护带。

“六廊”分别是南北走向的宝安生态走廊、宝安—南山生态走廊、宝安-福田生态走廊、龙岗-罗湖生态走廊、龙岗—盐田生态走廊和龙岗生态走廊。

第十七条实施自然生态网络恢复工程

“四带”、“六廊”生态网络最小宽度应在1公里以上。严格控制影响生态网络格局连通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腾退已开发建设位点,改造成植被覆盖度较高的用地类型。生态网络内建筑用地比例控制在20%以下。

第十八条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修复和建设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严格保护现存红树林湿地,维护和营造适宜生境,并启动红树林适宜区域的营林建设。慎重开发海洋滩涂,建立填海公众听证会制度,严格控制围海造地。在河口地区严格控制影响河海交换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逐步恢复茅洲河、东涌河、西涌河、葵涌河、王母河河口等滨海红树林自然湿地。

保护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流域综合整治,保证河流旱季生态用水和滨岸植被缓冲带用地,修复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建设入库河口前置库,限制小型坑塘的填垫开发,维护小型坑塘淀洼及周边湿地自然状态。

第十九条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

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山地林区、海岸珍稀植物物种生境、湿地及河流滨岸带等,规划近期、远期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分别达到国土面积的8%和12%。加强森林/郊野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河流滨岸缓冲带等建设,提升重点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

第二十条恢复地带性森林植被

制定造林绿化树种指引目录,加强乡土树种繁育技术研究,增强苗圃基地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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