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案例分析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案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惩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犯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裁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
2020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裁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惩罚金2万元。
许霆仍对裁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歹意取款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发普遍关注。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许霆犯有盗窃罪,二审的量刑是适合的。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本来并非复杂,但各类各样的缘故,致使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笔者以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能够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性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和不值得处以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觉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掏出来,爱惜好还给银行”的辩白,不可能取得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治理者意志的行为。
依照大体的金融规那么,银行治理者仅同意存款人掏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可不能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取得银行治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背银行治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非是使银行治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熟悉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固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案例法律价值(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它不仅涉及到金融犯罪、盗窃罪等多个法律问题,还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通过对许霆案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探讨其在法律价值方面的多重体现,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社会法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该机多吐钱,随后他多次取款,共计取走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上诉和再审,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价值1. 守法与违法的法律界限许霆案充分体现了守法与违法的法律界限。
在案件中,许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许霆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则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的进步。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许霆犯罪情节的轻微、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改判,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3. 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许霆案警示人们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许霆在犯罪过程中,道德观念的缺失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全社会对道德问题的关注。
我国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起到了引导人们树立道德观念的作用。
4. 法律对金融安全的保障许霆案暴露出我国金融安全方面的问题。
ATM机多吐钱事件,不仅给许霆带来了巨额财富,也引发了金融秩序的混乱。
我国法律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旨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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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机械104班XXX 1003010414一、案情及判决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许霆案引起的极大争议许霆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以往引起关注的案件的关注点有些不同,以前引起关注的焦点集中案件的定性上,而这一次人们关注的是量刑部分——人们普遍觉得量刑过重了,即使是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入罪并受到刑罚的人也认为无期徒刑过于严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贺卫方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
这一次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难得的在同一个案件上有了和谐统一的观点:许霆案件的一审判决是过于严厉了。
这一次法律精英们俯从了民意,问题关键是为什么民众会认为量刑过重呢?量刑过重是一个比较之后得到的结论,民众把许霆案件和贪污案件作了比较。
现在不少贪污了百万、千万的官员得到的刑罚量也至多不过是一个无期(近几年司法实践有关贿赂性犯罪的判决告诉我们,此类案件适用死刑的数量、比例在下降),许霆的行为即使再超越法律界限也不会比这些贪污的官员更加严重,既然行为并不见得严重,那么获得了比贪污更加严重的刑罚后果,民众自然要愤怒,自然要不平。
从民众情感上来说民众对于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们要求要更高,因为我们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清官文化”。
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就是一个生动的写照,国家公权力代表的贪污行为要远远比盗窃行为不能为民众所接受。
关于这一点也并不是民众的“仇视官员”的表现,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我们同样能够得到相较之于盗窃我们更应当严惩贪污的结论。
单从行为的性质来看,贪污行为其中有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窃取;然而盗窃的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是在利用这种身份,贪污的行为人不仅侵犯了财产性的权益还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对比盗窃罪而言贪污侵犯了更多国家保护的重要利益、关系,理所当然应当承担更严厉的刑罚后果,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形,于是民众对于刑法的朴素理解与司法实践出现了偏差,这种偏差导致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不理解和不满意这对建立法治国家是有害的。
三、关于许霆案件的几种主要观点(一)不当得利说这种观点认为许霆与银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许霆办理银行卡并存入相应的金钱,而银行提供服务,包括设置ATM机让自己的客户取款。
案件的起因是因为银行的错误给付而使许霆获得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
银行本来只需要给许霆以卡内金额为限的金钱,但事实上却远远超出了本应给予的金额,对于此,银行欠缺给付目的,属于给付错误,而本案完全符合上述四点,是属于给付不当得利。
这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还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继续调整就应该继续停留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
(二)银行过错说该说强调,银行在该案中负有对ATM机、银行计算机系统的维护责任,许霆的取钱行为完全在银行的“配合”下完成的,该案的发生也是在银行的“过错在先”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许霆不应构成犯罪。
该说把矛头指向了银行系统,甚至出现了如果许霆要定罪就应当把银行作为共犯的说法(许霆的辩护律师就曾在法庭上质问ATM知罪么?)。
(三)侵占说该说认为因为无法证明许霆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在二审法庭上许霆也坚称自己是为了替银行保管这17.5万,后来许霆携款逃走的行为完全可以是看成是他不归还欠款的表现,这样一来许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又不会带来无期徒刑这种让我们大家都感到有些过重的刑罚,可以算得上是一个折衷的办法。
(四)盗窃说这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符合刑法之中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盗窃罪入罪,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持这种观点的人也都认为以无期徒刑作为刑罚后果也过于严厉了。
对于许霆案件现在有理论支撑的观点基本上都属于这四种观点的范围,下面我们将对许霆案件从定罪到量刑做一次梳理。
三、专家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银行不应随便动用公众权力许章润认为顾客与银行之间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事发后,银行应该首先采用民事手段来实现民事救济,如果不行,才应当提起动用公共权力。
银行有取款录像、有身份证号码,完全可以通过通知被告等后续服务来索回。
直接动用公众权力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
公共权力是依靠纳税人的资金来维持的,是一种稀缺资源。
稀缺资源不得随便动用。
我们感觉到这里有一个强强联合的问题,即金融这样强势一方与公安司法这样强势一方相结合,而没有把顾客作为上帝来看待。
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如果是民事侵权纠纷案件,那么作为公权机关的公安机关、法院就应当超脱其上,不予干涉。
实际上,事情一旦发生,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便强强联合,一致对外。
这个案件发生在金融机构和它的服务对象之间,首先应该在平权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条例来解决。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民法应予以优先考虑徐松林认为,对许霆案应该考虑到刑法定罪量刑时通用的谦抑原则,即一个案子如果能用民法解决,就不要再动用刑法来解决。
徐松林认为,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很多人都会经受不住诱惑而去做的话,就不应该再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也认同判决太过严苛,“如果一个人采用非暴力手段非法侵占了一定钱财,就应该以终身自由为代价,还是太严重”。
许教授认为被告与金融机构应该先在一种服务对等关系的前提下去协商解决问题,如果一方出现侵权,则应首先动用民法法律,不能擅用公权刑法。
“相反,对因银行提供的服务不完善而引发的人性恶的一面,引发不良贪念,银行应该道歉,甚至可以向银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我的看法个人觉得许霆还是比较亏的,我对大多数群众的看法是持相同意见的,即量刑过重,我也很赞同上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意见。
,ATM机并不能够等同于刑法中作说的金融机构。
虽然现行的刑法对于ATM机没有做出过直接的定性,但是参照其他法条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刑法对于金融机构的理解,在情节罪的加重条款之中金融机构与银行并列在一起,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规定不会低于人们对于银行的理解。
ATM机本身并不具备成为银行的全部条件,虽然由于网络的连接人们使用ATM机已经能够完成银行的各种基本的服务,但是ATM 机却不具备值班的管理员(虽然ATM机可能和警察局联网但是很快赶到现场不能取代就在现场)、柜台出纳员(虽然有的学者把出错的ATM机比作神经有问题的出纳但是银行不会让一个有问题的出纳出错171次而不及时更换)、会计(虽然ATM机会受到银行的监控但是对于欠款的计算毕竟没有银行快捷)等等,基于这些ATM机不具备的因素,笔者认为ATM机不等于银行,不等于金融机构,这样许霆就不会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了。
我相当同情许霆,对于那么多的贪官污吏我是恨之入骨,但他们所受到的惩罚却是那么小,而许霆却在一审中被严判,这是为什么呢?似乎很不公平啊!就是被判5年,判的也有点重啊……五、许霆案给我们的启示备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法院重审,刑期从无期改判到5年。
事情似乎告一段落,但是许霆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思考却远远不仅与此。
首先,许霆的行为是要受到否定的,这正是他目无法纪或不懂法的体现,因此我国的法制宣传还任重道远。
其次,许霆事件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制的不健全,法律条文在运用上的僵化等弊端。
许霆案的意义在于此案的终审将起到引导作用,客观上推动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许霆事件最主要的是反映了当今我国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第一、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媒体的意见和监督,建立新闻通报制度,定期约请新闻媒体,加强沟通。
第二、媒体审判。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抢先作出带有倾向性观点的大量报道,从而对司法机关客观公正依法处理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舆论与司法的矛盾本质上体现的是民意与个案审判之间断裂。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考虑激活在我国消失已久的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能够以法律之外的眼光来看待许霆犯下的罪,来决定其应该受到什么样的罚。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更是我们努力的目标,而要维护司法公正,除了掌握司法大权的国家机关,媒体、社会甚至每个公民都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