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由“许霆案”引发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的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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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许霆案的案件事实及教训

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许霆案的案件事实及教训

内容提要:许霆案疑难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表现形式特殊,不易理解。

为此,笔者先⽤三个⼩标题阐述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是正确理解许霆案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重点是第四个标题: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原因,最后是总结许霆案的教训。

⼀、存款、取款是交易⾏为客户在银⾏开户存⼊第⼀笔钱起,双⽅就签订了⼀份储蓄合同,此后,每⼀次取款或存款,都是双⽅的交易⾏为,都是变更原来的合同,签订新的合同,并且要即时兑现合同。

例如,双⽅取款交易成功,那么银⾏会当场⽀付取款给客户。

⼆、现代银⾏业务是电脑控制的,电脑代表银⾏成为交易主体与传统银⾏观念完全不同,现代银⾏业务是由电脑控制的。

现代化的银⾏,是⼀个省设置⼀台电脑主机作为核⼼,该银⾏在全省设⽴的营业窗⼝(电脑)和⾃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台电脑主机联接在⼀起,形成⼀个络。

银⾏的电脑主机叫后台,运⾏的程序是银⾏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其中就有存款程序和取款程序等,集中体现银⾏的意志。

后台的功能是通过运⾏程序办理全部银⾏业务。

营业窗⼝(电脑)和⾃动柜员机⼀样,都叫前台,前台的功能都是为后台办理银⾏业务采集信息和执⾏后台的指令,所以前台运⾏的程序与后台不同。

银⾏业务,⽆论是在⾃动柜员机上办理,还是在营业窗⼝由柜员办理,性质完全是⼀样的。

柜员与⾃动柜员机都是采集银⾏业务信息输⼊电脑,并通过络传递到后台,实际办理银⾏业务的都是后台。

柜员与⾃动柜员机都是要在收到后台发出的指令之后,才会收进客户的存款和⽀出客户的取款。

银⾏营业窗⼝的柜员完全受制于后台,作⽤相当于没有⼤脑的银⾏出纳员。

客户到银⾏存款、取款,代表银⾏参与交易过程的是后台和前台的电脑组合。

在交易过程中,电脑代表银⾏,成为交易主体,负责处分银⾏资⾦,控制了银⾏资⾦的进与出,对此,有电⼦交易⽅⾯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可和规范。

这是*传统银⾏观念的客观事实。

三、⾃动柜员机上取款⾏为的三个步骤的意义在柜员机上取款,实际分为三个步骤,⼀是插卡输⼊密码,输⼊“⾦额字符串”(见附注1),发出取款请求(要约);⼆是银⾏后台收到柜员机传来的信息后,核对密码和账户余额,当取款请求⼩于账户余额时,运⾏取款程序,从余额中扣除此次取款数额,并向柜员机发出同意⽀付指令();三是柜员机收到后台的同意⽀付指令后,执⾏⽀付并吐出现⾦,显⽰“交易成功”(⽀付取款,履⾏合同)。

许霆案的启示

许霆案的启示

许霆案的启示曾沸沸场场、广引社会关注的广东许霆案总算告一段落(尚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一审、一审重审到二审终审,被告人始终被定为盗窃罪,但其刑期从无期徒刑到5年徒刑,又似乎昭示了中国社会法治的开放和进步。

然而,笔者认为,许霆案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法院的判决而消失,相反,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非常深刻的。

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就许霆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许霆案回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来到天河区黄浦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当取出1000元后,许霆惊讶地发现:银行卡帐户里只被扣了1元。

狂喜之下,许霆连续从取款机中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提款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5000元;郭安山则取款18000万元。

事后,两人各携款潜逃。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000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因有自首且主动退赃情节,故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许霆则在潜逃一年后,175000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社会舆论哗然,普遍认为判刑过重,专家学者更对许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提出质疑。

对一审判决,许霆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后,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和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许霆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理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刑,但考虑到取款机本身出故障,许霆犯罪无预谋,类似情况难以复制等具体情节,遂根据中国内地刑法典第63条规定,给予减轻处罚,①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万元。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

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共计万元后,携款潜逃。

此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二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许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一下许霆案。

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此行为,应科刑罚。

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

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盗窃罪。

再从犯罪构成分析,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许霆的主观故意看。

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我们可从行为的演变来分析主观心理。

许霆第一次取款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软件质量保证-由“许霆案”分析某银行ATM软件系统失效事件

软件质量保证-由“许霆案”分析某银行ATM软件系统失效事件

This assignment is all my own work. This work has not been submitted for assessment in any other context. I have not knowingly allowed others to copy my work.由“许霆案”分析某银行ATM软件系统失效事件Strong一、概述ATM自动柜员机广泛分布于我们所在城市的商业区、公共交通汇接点以及写字楼等各种人流密集区,作为银行服务网点的延伸为现代人提供了诸多生活上的便利。

其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标志产物,是一个由通信网络、硬件设备和交互软件组成的系统。

这个系统的软件质量,关系到银行及客户资金安全,必须具备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但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告诉我们它并没有印象中的那么坚不可摧,尤其是它自身产生的错误被利用时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本文借几年前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许霆案”作为事例,运用软件质量保证课程目前所涉及到的知识和理念来对其进行简单剖析并就如何避免此错误再次发生提出几点浅见。

二、案例背景2.1事件梗概许霆恶意取款案,又称许霆案,发生于2007年和2008年经两次判决的中国广州一桩刑事案件。

在广州务工的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的事件。

2.2 事件回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时任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保安员的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发现每取出1000元,银行卡只扣1元后,许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友人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

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许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对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杨华兴(lawyeryang)(发表于上海嘉定论坛)(/bbs/dispbbs.asp?boardID=8&RootID=19584&ID=19584)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发贴时间:2007-12-26 19:42:58)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昨天,来自北大、清华等学校的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围绕许霆案进行讨论,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07年12月24日 08:03)有专家称,这是银行在引诱人犯罪。

银行自称是受害者。

父亲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发贴时间:2007-12-28 12:05:3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发贴时间:2008-1-6 11:37:55)本律师认为,许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明确:1、ATM机完整名称为自动柜员机,英文全称Automatic Teller Machine.teller,(银行的)出纳员。

客户完成一次取款、存款或转帐交易,该出纳员均会实时做电子记录;在该柜员机的四周或上下有银行的摄像头在24小时工作。

故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与在银行柜台同银行职员面对面取款行为无异。

2、许霆以其真实身份证开设了银行帐户并申办了借记卡,以该记载了其真实个人信息的借记卡实施了171笔取款行为,取款17.5万元。

(发贴时间:2008-1-10 15:07:41)部分专家典型观点:许霆的行为(一)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但处罚过重;(二)构成盗窃罪,但没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三)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其他犯罪;(四)非盗窃罪,非侵占罪;构成不当得利.无罪.有舆论称:许霆ATM机取款17万余元判无期,广州法院,史上最牛法院.南方周末称,许霆ATM机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十大影响力案件如下:■“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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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由“许霆案”引发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的案例启示
作者:光明支行陈冬雪
一、案例经过
ATM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这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在最近一段时间热得发烫,由“许霆案”引发的围绕在自助柜员机上的恶意取款事件的讨论至今滔滔不绝。

由于ATM机出错,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则典型的ATM恶意取款案例。

针对这一案件有两种解读。

一是来自个人道德标准方面,许霆利用银行的过失,公开地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而构成了本人犯罪。

二是透过许霆案所引发的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

对此,我们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应当考虑案件偶然中的必然性。

简而言之,只有透过许霆案,去审视整个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才是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更加应该关注的根本问题。

三、案例启示
1、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各级行应成立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将自助设备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上级行有关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2、加强重点防范。

突出抓好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现金领用和加钞管理等,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管理责任,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3、是加强自助设备账务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及时核对报表、清单,及时处理错账、冲账、错款等异常情况。

4、强化自助设备维护。

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巡查,加强自助设备监控建设和管理,加强节日期间POS、转账电话等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5、建议利用媒体效应,对广大客户进行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的防范风险教育。

从而使客户在使用ATM机等自助设备时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范。

报送单位:延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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