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甘肃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课重点案例分析

甘肃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课重点案例分析一、概述法律硕士专业课重点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生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科目旨在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本文将围绕甘肃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课的重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刑法案例分析1. 甲某故意杀人案本案发生在甘肃省某小城市,甲某因与被害人丙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杀害。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讨论凶器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的界定等问题。
2. 危险驾驶罪案例乙某在驾驶机动车时严重超速并违反交通规则,致使他人受伤。
本案涉及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该案例来探讨危险驾驶罪成立的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民法案例分析1. 婚姻继承案例某甲在婚后去世,留下多个继承人,包括其配偶乙和子女丙、丁。
该案例涉及婚姻继承中的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问题,通过分析讨论该案例,可以深入了解民法中的婚姻继承规定。
2. 合同纠纷案例甲乙两方签订购房合同,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探讨合同成立、解除的要件以及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
四、行政法案例分析1. 行政处罚案例某市政府对某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讨论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2. 行政合同案例某市政府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行政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经济法案例分析1. 恶意投机炒作案例某人通过大量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并进行恶意炒作,导致该股票价格剧烈波动,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讨论恶意投机炒作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以及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 合同违约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合同违约行为的界定以及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学位案例教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作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案例教学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名称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于2010年取得甲公司50%的股权。
2015年,乙公司欲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在支付后成为甲公司股东。
协议签订后,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三)争议焦点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三、案例教学目标1.帮助学生掌握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2.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提高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案例教学过程(一)课前准备1.教师提前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要求学生预习相关法律法规。
2.学生分组,每组选定一名组长,负责组织讨论和汇报。
(二)课堂讨论1.教师简要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争议焦点。
2.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3.各小组汇报讨论成果,教师点评并总结。
(三)案例分析1.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讨论甲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分析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四)课堂总结1.教师总结案例教学要点,强调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2.引导学生思考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五、案例教学效果1.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由):交通肇事罪(案件时间):2021年3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XX区二、案件事实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救助,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次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具有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张某因生活所需,多次在夜间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
以下为具体案件经过:1. 2018年5月,张某深夜潜入某小区居民王某的住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
2. 2018年6月,张某再次潜入某小区居民李某的住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金银首饰若干。
3. 2018年7月,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商场,窃得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品牌手机一部。
4. 2018年8月,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平板电脑一台。
经鉴定,张某所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6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潜入他人住宅和商场盗窃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且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同时,考虑到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案例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酒后驾车、酒后行凶等行为危害极大,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3.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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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问:对此案应如何定性?是单位犯罪还是徐某个人犯罪?
案例14: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
2009年8月5日凌晨5点半左右,重庆人张玲带着未满两岁的儿和大姨妈林珍(化名)、小姨及其12岁的女儿一家五口打的前往火车站。当汽车驶入火车北站原长途汽车站旁的宝华路下穿道时,由于外面正下着瓢泼大雨,隧道里全是积水。张玲就让驾驶员文某走另外的路,可驾驶员文某缓慢地滑行了一段后,还是踩着油门朝着水坑冲了过去。此时,隧道里的积水已经深达1.6米。载着张玲一家人的出租车一下淹没在水中,仅剩下一个车顶。张玲等人急忙呼救。出租车司机却自顾开门游走了。张玲一家5个人都不擅水性,他们试图打开车门,可无论怎么用力,车门一直无法打开,车外的水已通过车厢缝隙朝车内涌进。张玲打开了副驾驶门后,将大姨妈推上了车顶,很快其儿子也被递上了车顶,但已经停止呼吸。晨练的刘先生听到哭喊声后拨打119报警。
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内部就能否立案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理由在于: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又因为听了吴某的怂恿乘坐了飞机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立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立案。理由在于: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因而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许霆占有17.5万元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案例2:教授换妻被控聚众淫乱罪案。
南京某大学的副教授马某,曾经历过两段失败的婚姻。儿子跟着前妻,他则和患病母亲住在学校公寓。一次偶然的机会,马某被一位网友拉进了一个名为“换妻游戏”的群里,觉得这是种先进的生活方式。随后自己建了一个“换妻”QQ群,得到不少网友支持,并常在马某家进行“换妻”活动。2009年5月份,马某在群里发布了解散公告。8月,警方接到举报找到了马某。而参与的其他人,也相继于去年年底归案。近日,马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被秦淮区检察院起诉到秦淮区法院。检方查明,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某、吴某夫妻等22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多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马某参与18起。马某被判刑3年半。
讨论:有无定罪处刑的必要?
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吴金艳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例18:
一日晚,张某(女已暗,张不敢再连夜赶路,便投宿于一农妇家中。农妇安排张与其女同床而睡。凌晨时分,张被屋外的敲门声惊醒。听见外面有人对话,一男说:“老子今天倒霉,等到一个女的,让她跑脱了。”妇人答:“我今天收留了个投宿的女的,一定就是跑脱的那个。”男又说:“正好,一定要杀掉她,因为她看到了我的样子,不杀掉她,明天她一定告发我。”原来,男的正是刘某,妇人正是刘之母。张某听后十分害怕,又无处可逃。情急中,张便将熟睡的刘某之妹与自己的位置互换。后刘某及其母进来,杀死了刘妹,张趁二人外出抛尸时逃跑。
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
案例15:“林肯”撞人逃逸案。
2005年2月1日,被告人付中涛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将9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并将其卷入车下。付中涛在明知被害人卷入车下,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被害人行驶出2300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死亡。
问:对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是否可以追究其丈母娘责任?
案例5:成都强奸预备案。
2008年4月17日晚,家住成都新都区的43岁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这时,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总论部分)
案例1: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讨论:对卖淫、吸毒、聚众淫乱等没有被害人行为的态度。
案例3:组织男性同性恋卖淫案
李某在2003年1月至2003年8月间,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等方式招聘“公关先生”,规定应聘者交押金300元,交管理费每月200元。“公关先生”专为同性提供性服务,如果拒绝,押金、管理费等不予退还。李某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关先生”服务一次可收取200元,但必须向其交纳出台费。李某还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等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先后从中牟利10万余元。
张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200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分析:对陈帮培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17:
2006年9月10日凌晨2时,吴金艳和小尹、还有另一名服务员已经睡着了,我听见有人敲门,但敲门的人不说话,就没开门继续睡,到了3点,突然有人把门踹开,进来三个男的。其中两个男的是孙金刚和李光辉,都是原来阳台山庄的职工,另一个男的她不认识。事后调查得知,三人认为是小尹向经理告发他们在山庄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导致李光辉被开除,再加上孙金刚追求小尹,小尹不同意反而骂他傻,于是他们想强行把小尹带到山下关押两天,并在小尹身上留下“记号”。破门而入后,孙金刚掀开小尹的被子,殴打小尹并撕扯她的睡衣,小尹的胸部裸露出来。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又转身打她,并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水果刀(削苹果用的,刀刃长14.5厘米),朝孙金刚乱划,把孙金刚左臂划伤,孙捂着胳膊退出去。李光辉见状,从桌上拿起一把铁挂锁(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举起来要砸吴金艳,吴金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左胸被刺中后倒地,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8: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9:重庆出租车溺水事件
三人应如何定性?
案例20:
甲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实施了望风行为。但甲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刑法规定甲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而不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