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案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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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德个人心得体会推荐6篇

以案说德个人心得体会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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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许霆案与于德水案的法律启示

简谈许霆案与于德水案的法律启示

简谈许霆案与于德水案的法律启示作者:王明月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更要考虑到民众对于法律的朴素的评价,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带来的影响,考虑适用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众的意见,以此来保证判决的合理性,使得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普遍期待和朴素想法。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有高弹性的权利,在现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我国,这项权利如果不加限制,很可能会随意扩张,变成司法擅断的温床从而造成腐败和不公。

因此,通过许霆案与于德水案我们可以得出在司法裁判中民意与自由裁量方面的法律启示。

【关键词】定罪;量刑;舆论与民意;自由裁量许霆案曾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许霆行为的认识不一,对法院的判决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对许霆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等也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怎样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尽管现在许霆也已经出狱了,但是关于许霆案的量刑所带来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惠阳许霆案”之称的于德水案与许霆案案情相似,备受外界关注,量刑方面存在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许霆案和于德水案的量刑,讨论了量刑过程中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冲突问题,对盗窃罪的量刑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舆论和民意当代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舆论所代表的民意力量不断冲击着司法审判活动。

民意审判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主审法院和主审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

当然还存在着判决已作出或已经生效,但广大民众普遍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强烈要求法院改判的情况。

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危及了司法的独立。

由于民意自身的局限性,民意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很容易盲目从众,多数人的意见未必一定就是民主和正义的。

民意有时容易被一些不正当的舆论导向误导,而导致司法不公。

现实社会中,在民意的影响下,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接二连三的重审再判,做出迎合民意的判决。

【热点微评】“伟大的判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热点微评】“伟大的判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热点微评】“伟大的判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新闻摘要:一封长达12000余字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近日在网上流传。

有法律界人士评论其为“伟大的判决”。

此案因与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而得名。

惠阳“许霆案”被告于德水在2013年10月利用银行柜员机故障,被认为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9万多元。

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2014年10月17日,惠阳区法院公开判决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做出这份判决书的审判长万翔,为惠阳区法院院长,他在判决书中表示,在做出判决之前,曾对与本案类似的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有法律界人士在网络评价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

律师点评:此份判决打破以往格式化的模板,在陈述控辩双方意见及列举证据后,用了近半篇幅进行分析论证,首先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民法不当得利之不适用等角度论证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由民法而应由刑法调整;再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于德水行为的主客观认定等方面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后从量刑情节、刑罚的目的、人性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为何要对其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之所以得到如此高度之评价,原因在于这份判决书不单单引用法条,还从法理和情理进行了分析论证,尤其是结尾以“我们”而不是“本院”为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说明,表达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之心,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体现了法官创造性的一面。

长久以来,我国判决书尤其是刑事判决书缺乏说理性一直饱受诟病。

许多判决遵循着程式化的写作模板,在对基本案情、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进行罗列后,只简单说理论证甚至未进行任何说理论证情况下,就径直做出判决;有的判决虽讲出了一些道理和理由,但不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来说理,毫无针对性。

这种缺乏严谨的作法与司法的权威性、刑事惩罚公正合理性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完全不相适应。

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

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

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篇一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最近了解了于德水案件,哎呀妈呀,这给我的感触那叫一个深!一开始,我就觉得这事儿咋这么复杂呢?可能很多人会直接说他有罪或者无罪,可我觉得事情哪有那么简单!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他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可我又在想,是不是背后还有啥隐情呢?就拿他所处的环境来说吧,说不定他是被生活逼得没办法了。

咱就说,现在这社会压力多大呀,谁能保证自己在极端情况下不会犯错?这让我不禁反问自己,如果我处在他那个境地,我能坚守住底线吗?我觉得真不好说。

看着案件的细节,我脑子里那画面感十足。

想象着他当时纠结的表情,可能心里也在打鼓,做还是不做?这一步迈出去可就回不了头了呀!我这心情也跟着起起伏伏的,一会儿觉得他可怜,一会儿又觉得他可恨。

不过话说回来,法律就是法律,不管有啥理由,违反了就得承担后果。

但这也让我思考,咱们的社会是不是也应该多给那些走在边缘的人一些帮助和引导呢?不然,类似的悲剧也许还会重演。

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篇二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嘿,于德水案件,真的让我思绪万千!我刚开始看的时候,就跟自己说:“这能有啥特别的,不就是个普通案件嘛。

”可越看越觉得,哎呀,我错得离谱!这案子复杂得让我脑袋都快炸了。

也许有人会觉得于德水就是个纯粹的坏人,可我觉得事情没那么绝对。

你想啊,他难道生下来就是要犯罪的吗?说不定是生活中的一连串打击,把他推到了这一步。

我就在想,要是周围的人能多给他点温暖和支持,是不是结果就不一样了呢?案件中的那些情节,就像电影一样在我眼前播放。

他那犹豫的眼神,颤抖的双手,也许他心里也知道这是不对的,但又像是被一只无形的手推着往前走。

这让我不禁打了个寒颤,难道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可能被触发的“犯罪按钮”?我觉得吧,法律肯定是要严格执行的,不然社会不就乱套了?但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怎么才能提前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呢?难道就只是事后惩罚吗?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6【案件字号】(2022)新42民终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淑桂【审理法官】范淑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当事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当事人-个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胜杰;王东有【被告】于得水【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吴胜杰与被上诉人于得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吴胜杰与被上诉人于得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于得水委托原审第三人王东有向上诉人吴胜杰转款2万元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于得水给王东有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东友20000元正,大写:贰万元整(注:此款直接转给吴胜杰用于车辆经营周转)。

”此处“王东友”应为“王东有”,应为书写笔误。

吴胜杰亦认可收到该笔款。

从借条内容可以确定被上诉人于得水与原审第三人王东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于得水与上诉人吴胜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系于得水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以吴胜杰为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

现上诉人吴胜杰主张该笔款不是借款,是被上诉人于得水给其预支的运输费,则应由上诉人吴胜杰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于得水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上诉人吴胜杰一审提供其与被上诉人于得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结合其与雷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运输费用也并非由被上诉人于得水给其结算。

从于德水案谈法官与理性化的司法裁判

从于德水案谈法官与理性化的司法裁判

复杂 的新类型案件作 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
困难 的事 , 对法 官 的各 项 能 力 甚 至抗 压 能 力 要 求 都非 常 高 , 因为 法律 毕竟 是 一 门应对 社会 的科学 , 司法 判 断面 临 的是纷 繁 复杂 、 日新月 异 的世 界 , 面
刑 。因此 , 基 于先例 的约束 , 一 审法官将此案 与
“ 许霆案 ” 进 行对 比论 证 , 辩 证 分 析 控 辩 双方 的 主 要观点 , 论 证 被 告 的罪 与 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的 问 题 。 同 时法 官 了解 到 被告 于 德 水早 年 丧 母 , 1 5 岁 时失去父亲 , 独 自挑 起 家庭 的重 担 抚 养 两 个弟 弟 读书 , 街坊 邻 居无 不称 赞 于德 水是 个 好孩 子 , 且 于 德水 从 A T M机 取 出钱款 后除 了给 三弟 打 了一些 生
性 的首要 价 值 即让 未接 触 案件 始末 的人 们对 裁 判 结果, 的理 解 力 与认 同感 。故 而 , 理性 的 司法 裁 判
所得 出的裁判结果不仅是法律人点头微笑的一种
结果 , 还应 是社 会大众 拍 手 叫好 的结 果 。 因此 , 理性 化 的 司 法 裁 判 , 不仅 体 现 在 司 法
2 0 0 6 年广州“ 许霆案” 非常类似从而引起社会的广
泛 关 注 。广 东省 惠 州市 惠 阳 区法 院先后 三 次公 开 审 理 此案 , 最 终 宣判 于德 水 犯盗 窃罪 , 判处 有期 徒 刑三年 , 缓刑 三 年 , 并处 罚 金一 万元 。于德 水 当庭
表 示 服判 。川
活费外 , 再也没有动用 。最终法官在判决书中写
致和认 真的判断是基 于我们 的 良知 和独立 的判

许霆案、于德水案——对盗窃罪量刑问题的研究

许霆案、于德水案——对盗窃罪量刑问题的研究

许霆案、于德水案——对盗窃罪量刑问题的研究作者:于祯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许霆案曾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许霆行为的认识不一,对法院的判决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对许霆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等也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怎样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尽管现在许霆也已经出狱了,但是关于许霆案的量刑所带来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惠阳许霆案”之称的于德水案与许霆案案情相似,备受外界关注,量刑方面存在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许霆案和于德水案的量刑,讨论了量刑过程中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冲突问题,对盗窃罪的量刑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定罪;量刑情节;盗窃罪一、案例介绍1.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于德水案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XX旁邮政储蓄银行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欲盖弥彰终现形森警出击破大案——松江河森林公安局侦破盗窃国库木材案纪实

欲盖弥彰终现形森警出击破大案——松江河森林公安局侦破盗窃国库木材案纪实

欲盖弥彰终现形森警出击破大案——松江河森林公安局侦破盗窃国库木材案纪实于德水;陈晓旭【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08(000)005【摘要】@@ 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坐落于世界闻名的长白山西麓,是一家集林木采伐、木材生产、林产工业、多种经营和长白山森林旅游开发为一体的国有大型森工企业,辖区内森林面积达16.8万公顷,蕴含有大量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也是一个天然的绿色宝库.为了保护好这些无价的绿色资源,松江河森林公安局的全体民警高举法律利剑,面对警力少、辖区面积大、战线长、林情复杂等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大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各类涉林案件的高发势头,为林业的安全生产和林区生态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8年4月11日侦破的特大盗窃国家木材案件,是松江河林业局建局以来所侦破的最大的一起盗窃国家木材案件.【总页数】2页(P29-30)【作者】于德水;陈晓旭【作者单位】吉林省松江河森林公安局;吉林省松江河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利剑斩飞贼——图里河森林公安局2016"3·12"系列盗窃案侦破纪实 [J], 高小军2.车流滚滚长驱急伟业历历护生灵——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破"1·15"特大案件纪实[J], 彭永导3.拯救蜂猴的五天五夜(上)——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破"1.15"特大案件纪实 [J], 彭永导4.拯救蜂猴的五天五夜(下)——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破“1.15”特大案件纪实[J], 彭永导5.斩断伸向林区的黑手——洛宁县公安局侦破王美久盗窃林木案纪实 [J], 袁志霄;贾雷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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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水案感想
——法与情法与其他
在思修课上具体了解到于德水案,又联想到之前的许霆案,忽然思考到在每个案件中法律如何体现,在相似的案件中什么才是评判的标准,在法律中是否应该有情。

因利用银行ATM机故障从银行非法获利9万余元,于德水几乎成了8年前广州“许霆案”的翻版。

最后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于这个结果正像判决书中说的“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因为此案件的特殊性,判决结果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但是此判决却全面地从四个方面,考虑到银行,被告人个人生活,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这个答案。

法律不仅是我国保证实施的每个法律条例,还是无形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追求。

人们在评议某些案件时不能单纯孤立的以案论案,妄议谁有罪,判决书是否合理。

审判人员首要是站在法律的基础上,再次加入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就像于德水案,他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是正常而不可改变的。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的作用就是以刑罚和警示的方式来达到报应和预防的目的,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以防止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法律法规具有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

从政治信仰、法律理想、公德良序以及社会反响等,每一个角度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虽然往往会导致社会价值趋向和舆论导向,可是确实是每个案件判决的影响因素之一,是公正司法的内容。

也许会有人对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在当今社会公平、公正呼声渐高的语境中,却有着不相同的判决结果产生疑问。

但是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借助证据规则,再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结合其他因素做出判决。

所有案件,尤其是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都应该有平等的立法、用法,平等的定罪、量刑和处惩才对;量刑轻重并不是关键,关键的是要公平正义,要官民、贵贱平等,这才是关键。

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个接点都是至关重要的,法官需要的不仅仅是文字功底和理论基础,还有生活历练和人文思考。

他们要做的是在遵守法律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一份优秀的判决书,交出法律的威严,司法的公正和人情的体现。

公民需要的不是盲目跟风舆论的走向,肯定或否定谁有罪,我们要学法知法,也许有时人的情感盖过法律,但法律是要凌驾于情感之上的,法大于情,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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