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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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九菊、杨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分析

行为人正当劝阻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与被劝阻人死亡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不适用公平原则。

一、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首要条件。只有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否则就失去了“公平”二字的意涵。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作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唯一条件,导致公平责任原则在审判中被大量适用。事实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侵权归责原则,仍需要符合基本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目前,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也是我国学术界和实践领域的主流学说。该学说从两方面去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是无此行为即无此结果,二是有此行为通常会产生此结果。两者同时成立,方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段小立虽然在与杨帆因劝烟问题争吵后心脏病发作猝死,但是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讲,劝烟行为是一种善意的劝告,通常不会引发死亡,因此杨帆的劝阻行为与段小立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公平责任原则在本案中不存在适用的前提。

二、均无过错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

公平责任原则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

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以避免公平责任原则与另外两个归责原则的冲突。实践中,一些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忽视对受害人过错的审查,只要发现加害人没有过错就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无疑是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丧失了其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

过错是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判断过错应当从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本案中,从主观状态讲,杨帆在事发前不相识段小立,也无从知晓其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不存在加害段小立的故意,杨帆对段小立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三、小结

本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首。二审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纠偏,更重要的是充分实现了法律的价值导向功能,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了公民权利义务边界,鼓励公民积极主动地制止社会不良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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